2022年即将到来,小规模1%到底会不会延续?哪些政策到期不再延期?哪些政策即将执行?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
01
小规模1%延长到2022年?
最新消息来了!
现小规模3%减按1%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到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1%发票!
截止到目前为止,税务局还没有发布此政策的延期文件,所以目前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政策会不会延续。
那到底这个政策有没有可能延续呢?
小编认为,这个政策会大概率延期。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1%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的,前几天,国办发〔2021〕45号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
所以中小企业的困局还是存在的,接下来国务院要求,税收方面,要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所以,降费减税的方向是不变的,甚至还要加强!1%再取消,回到3%不符合现实情况,近日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上,就明确要求“明年(2022年)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会议通稿中,减税降费一词出现了六次)。而前不久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通稿中,更是罕见两次提到明年要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
所以这个新的,更大力度的,很值得期待,1%取消再回到3%自然是概率不大,不仅概率不大,可能还要加大优惠力度,都1%了还要怎么加大了?干脆像之前湖北地区一样把1%直接也减免算了。
当然,我们还是要以官方的正式文件为准。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提前做好两手准备,以免政策到期后,不能继续开具1%发票。
给老板会计们几点忠告:
1、今年的业务,发票尽量选择今年开具了,不要涉及跨年,后面一旦没有延期政策,再想开1%就非常困难了。
2、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实发生在2021年,因跟客户未对好账等原因,未开发票。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报未开票收入,这样的话2022年可以补开1%发票。
3、近期签订合同,一定要考虑税率可能变化的因素,最好在合同上把这个问题提前说上。如果签订合同是1%,后期合同执行完是2022年,按纳税义务只能开3%,又是少不了跟客户扯皮。(建议签订不含税合同,并按开票时候的适用税率加税款结算)
4、虽然可提前开票,提前纳税,但是也不要盲目的提前开票,有些小规模纳税人自认为很聪明,把3%减1%优惠用到极致,而忽略了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则,得不偿失。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最近要综合考虑一下这个事情了。
那今年还有哪些政策到期,明年哪些政策继续执行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02
2022年执行的税收政策汇总
(一)2022年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
近日,多地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12月1日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试点地区正式执行。
(二)个税新政策将在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税[2018]164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纳税方式要变了,年内发、年后发到手奖金可能相差上万元!
年终奖单独申报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栗子:
A公司小明,2021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
对小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下,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有利,到手的年终奖多了5100元。
(三)核定征收全面上调,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广西税务局发布公告:全面调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二、对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广西税务局上调核定征收率的幅度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有的行业核定后甚至比查账征收的税负还要高,这也体现出国家对核定征收监管得越来越严格,迫使企业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核定征收真的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所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第一条、第七条
15、“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17、“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18、“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第二、第三、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20、“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21、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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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截止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优惠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或适用15%加计抵减。
优惠期限: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0%);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15%)
3、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4、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5、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内容补充: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时候,弥补亏损填报在哪一行?
四、工会经费
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2021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0年认定数据,先征后返。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二哥税税念、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小颖言税,广东税务,梅松讲税,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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