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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央 新 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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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关于构建高水平战略性中马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持续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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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 型 案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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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关于构建高水平战略性中马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发文日期:2025年4月17日
一、应马来西亚最高元首易卜拉欣陛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5年4月15日至17日对马来西亚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会见易卜拉欣最高元首,与安瓦尔总理举行会谈,就中马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同意构建高水平战略性中马命运共同体,更好助力两国现代化进程,共同促进地区和世界繁荣稳定。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马是世代友好的亲密邻居、携手发展的真诚伙伴、情同手足的知心朋友、共促和平的重要力量。自1974年5月31日建交以来,中马友好历经半个世纪风雨洗礼,两国关系不断拓展深化。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马关系日益呈现蓬勃生机活力。2013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马各领域合作取得长足进步,给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2023年习近平主席同安瓦尔总理就共建中马命运共同体达成重要共识,在中马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双方关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进一步打开了中马战略合作的广阔空间,开启了中马关系崭新篇章。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马建交50周年暨“中马友好年”系列庆祝活动成功举办。双方强调,中马关系取得长足进步,动力在于两国历代领导人的战略引领,根基在于两国人民的深厚传统友谊。中马关系的核心要素包括坚持战略自主、谋求共同发展、增进坦诚互信、坚守公道正义。两国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了弥足珍贵的友好情谊,也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奏响新的合作华章。双方将继承弘扬两国关系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坚守共同价值观,推进更高水平的全方位战略合作,增进互信团结,携手共谋发展,惠及国际地区,开启中马关系更加辉煌的未来。
四、马方钦佩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新时代中国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盛赞中方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认为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为两国合作和地区国家发展带来新动力、新机遇。中方积极评价马来西亚独立68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显著成绩,支持马来西亚政府推进“昌明大马”治国理念,祝愿马来西亚国家建设和发展事业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五、双方认为,中国和马来西亚同为亚太重要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体代表和全球南方重要参与者。中马携手共建高水平战略性命运共同体,不仅关乎两国人民福祉,也关乎本地区前途命运,对推进全球南方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强调,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中马两国将立足战略长远,增进战略协调,深化务实协作,相互尊重彼此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按照构建中马命运共同体的宏伟蓝图,共享机遇、共谋发展、共迎挑战、共护安全,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巩固区域合作架构、推进全球治理改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加强战略协作
六、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加强战略沟通,增进政治互信,为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战略指引。
七、双方重申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中方重申将继续坚持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
八、双方坚定支持彼此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支持彼此为促进国家团结、稳定、发展、繁荣所作的努力。马来西亚重申两国领导人1974年5月31日签署的联合公报原则,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中国实现国家统一,不支持任何“台独”主张。
九、双方同意建立外交国防“2+2”对话机制,进一步拓展高水平战略沟通渠道和政治安全合作平台。
十、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密切中央和地方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等交往,探讨建立执政党对话交流机制,加强政策沟通,进一步夯实两国关系政治基础。
十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完善并用好国家安全、防务、执法合作机制,开展更多联演联训、互访交流、官员培训等交流合作。双方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将加强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地区和平稳定贡献力量。
深化发展对接
十二、双方同意共同致力于打造地区新质生产力合作高地,推进实施2024年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进一步深化发展战略对接,围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蓝色经济、旅游经济四大重点领域,拓展未来经济合作,推动融合发展、协同发展、互补发展,实现产供链、价值链、数据链、人才链深度互嵌互融,进一步提升中马合作的水平和质量。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贸易额在建交50年里实现近1000倍增长,将共同落实好经贸合作五年规划(2024-2028年),巩固经贸合作成果,扩大贸易规模。
十四、双方同意共同打造安全、稳定的产供链,推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鼓励双向投资,在制造业、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研发创新、绿色可持续投资及物流发展等高价值高增长产业领域加强交流合作。相关战略方向有助于吸引优质投资、加速技术应用,强化马来西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作用。
十五、双方将推动“两国双园”合作提质升级,支持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
十六、双方认识到高水平双边投资协定对促进投资合作的重要性,并认可未来可以基于现行双边投资协定框架,就进一步提升双向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保护等议题进行探讨。
十七、双方将共同拓展新质生产力合作,围绕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前沿领域打造合作新增长点,加强智慧城市合作,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马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马来西亚5G网络建设,双方致力于发掘半导体产业链合作潜力,维护产供链稳定。
十八、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是促进贸易与经济增长、推动创新以及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催化剂。两国将在长期合作基础上深化电子商务合作,推动更大规模、更可持续的经济联系,切实促进两国经济发展。
十九、双方将继续鼓励企业按照商业原则推进新能源领域合作,共同打造绿色经济新业态,并探讨和推进在轨道装备、航空航天、核电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马来西亚的航空公司引进和运营中国商用飞机,助力各自产业升级和能源转型。
二十、双方同意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共同实施好东海岸铁路等重点项目,促进铁海联运、提升地区互联互通建设。双方鼓励两国港口加强合作,共同促进蓝色经济发展。双方致力于在相互信任、互利共赢、协商一致基础上探讨打造更多战略性、标志性合作新亮点。
二十一、双方将开展全面的航空合作,加强民航专业技术交流,密切吉隆坡国际机场与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之间的航空物流合作,致力于实现中国与东盟之间无缝衔接的“空中丝绸之路”共同愿景。
二十二、双方重申致力于加强轨道交通和基础设施合作,为实现泛亚铁路愿景作出贡献。
二十三、双方将发挥好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联合委员会作用,实施好中马联合研究计划和中马科技人文交流计划,共同推进联合实验室等联合研发平台建设,加强科技园区与技术转移合作,持续深化新兴科技领域双边科技创新合作。
二十四、双方认识到,两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空间合作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协定》合作框架下强化伙伴关系具有巨大潜力,将共同提升航天能力、培育航天经济、推动技术进步并维护国家安全。两国愿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共同推进相关合作。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关于疫苗开发和可及性的合作协定》促进了两国专家的技术培训,推动了人用疫苗研发合作。该协议通过推动技术转让、专家互访、资源共享,进一步增强了疫苗创新能力。
二十六、双方将探索在“一带一路”海关食品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合作,愿共同扩大农产品贸易规模,中方将积极参加在马来西亚举办的国际清真食品展、国际绿色技术和生态产品展览会议等国际贸易展会,欢迎马方继续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平台,加强马方产品推介,扩大对华出口。
二十七、双方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扩大减贫扶贫、农业和乡村振兴等合作。马来西亚积极借鉴中国在精准扶贫领域和农业发展的成功实践,将有关经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包括五年发展计划、“昌明经济”以及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双方将通过既有的农业合作联合工作组机制,深化知识共享、技术交流与能力建设。合作重点包括依托马来西亚有关系统平台,实现数据驱动扶贫;推广精准农业等先进技术,助力“人民收入计划”等民生项目;通过电子商务激活乡村经济。双方期待通过强化这些合作增强包容性增长、提升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平发展,使基层社区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妇女、青年、土著和原住民等边缘群体受益。
二十八、双方期待继续开展农业合作,将用好农业合作联合工作组机制,加强农业现代化、农业技术创新等合作。
二十九、双方重申致力于拓展旅游合作,将合作加大宣介力度以吸引更多对方游客。双方将重点营造安全、顺畅、友好的旅游环境,促进两国人民更深层次的文化交流和相互理解。
拉紧民心纽带
三十、双方共同倡导文明多元共生、和谐包容,推动儒家-伊斯兰文明对话,增进跨信仰理解、深化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明和伊斯兰文明在互学互鉴中共同发展,携手践行和平、合作、开放、包容的亚洲价值观。
三十一、双方积极评价两国正式签署互免签证协定,相信这将进一步便利双向人员往来,持续增进两国在教育、文旅、体育等领域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尤其是年青一代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
三十二、双方将落实好两国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2024-2029年),开展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影视、动漫产业合作,马方将为位于吉隆坡的中国文化中心提供便利,进一步促进两国文化交流。
三十三、双方高兴看到,旅马大熊猫受到马民众热烈欢迎,成为中马友谊的重要象征。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大熊猫保护合作研究,期待双方在大熊猫合作研究领域取得更多进展。
三十四、双方同意,全面提升中马教育合作水平,深化职业教育、联合科研、数字教育合作,支持厦门大学与马来亚大学合作建设中马国际高等研究院,支持北京大学和马来亚大学建设中国-马来西亚人工智能+新材料联合实验室,支持浙江大学与马来西亚数字经济发展局开展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等领域合作,支持两国高校共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欢迎中国传媒大学与拉曼大学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东盟研究中心。支持两国高校智库开展交流,推动师生互访,鼓励双向留学,不断增进交流互鉴。
三十五、双方注意到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与马来西亚翻译与图书研究院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已进入实施阶段,将加强两国经典著作翻译出版领域合作。
三十六、双方同意加强卫生领域合作交流,支持传统医药领域合作。
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三十七、双方强调维护南海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同意依照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两国呼吁各方保持克制,避免采取使南海局势复杂化或紧张升级的举动。双方一致认为,非直接相关方的介入可能适得其反。
三十八、双方将同其他东盟国家一道努力,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根据加快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指针,推动2026年达成有效、富有实质内容的“南海行为准则”,努力将南海建设成为和平、友好与繁荣之海。
三十九、双方认为,海上合作是中马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高度肯定两国正式启动海上问题双边对话有关进展,期待密切沟通协调,打造更多海上合作亮点。
四十、双方将深化海洋科技领域的合作机遇,并继续就协议续签及签署事宜进行磋商,以进一步提升协作水平。
密切地区合作
四十一、中方高度赞赏马方在推进中国与东盟合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评价马作为中国-东盟关系协调国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所作贡献,坚定支持马来西亚履职2025年东盟轮值主席国。
四十二、双方重申《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体现的原则、共同价值观和规范,愿一道维护东盟中心地位,支持东盟做大做强东盟主导的合作机制,支持东盟构建开放包容区域架构,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地区发展繁荣。
四十三、双方积极评价中国-东盟关系,重申将携手落实《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联合声明》,共建中国东盟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五大家园”,推动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新进展,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惠及中国和东盟人民。
四十四、双方将加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全面平衡落实2040年布特拉加亚愿景,推动构建亚太共同体。马方支持中国成功主办2026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
四十五、双方致力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推进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朝着尽快签署和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持续努力。马方支持中国香港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四十六、中方赞赏马方提出的“中国-东盟-海合会”合作等倡议,认为这些倡议体现了开放的区域主义,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稳定,有利于亚洲各区域的协同发展。马方期待中方高级代表出席有关会议。
四十七、双方认为,亚太和平稳定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两国强调维护亚太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认为应避免采取可能危及地区安全、损害各方维护开放包容区域架构共同承诺的行动。两国同意根据《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维护东南亚作为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地区的努力,为全球裁军、防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作出贡献。
开展多边协作
四十八、马方高度赞赏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愿同中方加强协调合作,积极参与并推动上述理念和倡议。
四十九、双方一致认为,今年是联合国成立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和命运与共的历史大势,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合作共赢才是正确选择。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双方将携手应对各类挑战,为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贡献亚洲力量。
五十、双方强调,2024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一道,已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双方将坚持互惠互利、开放合作的亚洲发展道路,遵循联合国《未来契约》和“昌明大马”体现的原则,助力亚洲稳定和进步。
五十一、两国将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中方欢迎马来西亚成为金砖伙伴国,愿积极支持马来西亚更好融入金砖合作。
五十二、双方将携手推进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反对肆意加征关税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单边贸易限制。双方承诺维护一个基于规则、非歧视、开放、公平、包容、平等和透明的、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共同推动将于2026年在喀麦隆举行的世贸组织第14届部长级会议(MC14)取得更多成果。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倡导世贸组织规则与时俱进,捍卫发展中成员正当权益。
五十三、马方欢迎中方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重申CPTPP对能够满足“奥克兰三原则”的经济体加入保持开放。
五十四、双方呼吁有关各方连续有效执行加沙停火协议,实现永久停火。双方强调,加沙是巴勒斯坦人的加沙,是巴勒斯坦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指出,“巴人治巴”是加沙战后治理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反对针对加沙民众的强制迁移。双方呼吁以“两国方案”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
五十五、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服务贸易、铁路、农产品、文化旅游、媒体等领域合作文件,以进一步加强各领域合作。
五十六、习近平主席对马来西亚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马方领导人在方便的时候访问中国。马方领导人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持续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发文日期:2025年4月15日
一、应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苏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梁强邀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5年4月14日至15日对越南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国家主席同苏林总书记举行会谈,分别会见梁强国家主席、范明政总理、陈青敏国会主席。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党和国家情况,就继续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进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重要共识。
二、双方同意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中越友好事业。
双方认为,中越地理相连、文化相近、民心相通、制度相同、命运相关,是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同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致力于人民幸福与国家富强,致力于人类和平与进步的崇高事业。
双方回顾了建交75年来中越两党两国关系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世界上首个承认并同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建交的国家,越南是东南亚第一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双方在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斗争中始终并肩战斗、相互支持,在探索符合各自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和各具特色的现代化道路上始终互学互鉴、携手并进,越南党、国家和人民始终高度评价和珍视中国党、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有力支持和巨大帮助。双方一致认为,由毛泽东主席、胡志明主席等老一辈领导人亲手缔造并精心培育的“越中情谊深,同志加兄弟”传统友谊历久弥坚,是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必须继承好、维护好、发扬好。
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总书记、国家主席同阮富仲总书记、苏林总书记等两党两国领导人战略引领下,中越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是2023年12月宣布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以来,中越关系进入政治互信更高、安全合作更实、务实合作更深、民意基础更牢、多边协调配合更紧、分歧管控解决更好的新阶段,全面战略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给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
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中方强调坚持对越友好政策,始终把越南视为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越方重申始终把对华关系视为越南独立自主、全方位、多样化对外政策的一贯主张、客观要求和头等优先。这是双方的战略选择。
双方一致认为,要坚定支持对方保持战略自主,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坚持两党两国最高领导人政治引领,将对方的发展视为自身发展机遇,坚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发展中越关系,坚持“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方针、“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精神和“六个更”总体目标,以中越建交75周年为契机,持续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推动双方互利合作向更高质量发展,两国战略协作向更深层次推进,更好造福两国人民,为地区稳定发展以及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示范。
三、双方重申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对方走好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
越方热烈祝贺中国全国两会胜利召开,祝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支持中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认为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将为包括越南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提供新机遇。越方祝愿并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国党、政府和人民定将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胜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中方热烈祝贺越南共产党成立95周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80周年,祝贺并高度评价越南开展革新事业近40年、落实《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补充修订)》近15年来取得的重要成就,推动越南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深度广泛融入国际政治、全球经济、人类文明,承担重要国际责任,在多个国际组织和多边平台发挥积极作用。中方祝愿并相信在以苏林同志为首的越共中央坚强领导下,越南党、国家和人民必将胜利实现越共十三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筹备好和成功召开2026年越共十四大,带领越南迈入发展新纪元,成功建设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社会主义越南。中方重申支持越南国家发展繁荣、人民幸福,建设强大、独立、自主的经济体系,统筹推进革新事业、工业化、现代化,全面融入国际,发展广泛友好的对外关系,为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发展繁荣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四、双方确认要共同将战略互信提升至更高水平。
双方重申,高层引领尤其是两党两国最高领导人的战略引领对中越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意继续通过双边互访、互派特使、热线电话、互致信函等多种形式,密切两党两国高层接触,及时就两党两国关系、共同关心的重大议题和当前国际地区形势进行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越关系正确前进方向。
双方同意,继续充分发挥党际渠道特殊作用,进一步加强两党交流合作机制,特别是两党高层会晤、两党理论研讨会等的作用,提升两党中央对口部门、两国地方特别是接壤省(区)党组织交流合作成效。通过两党理论研讨会、干部培训合作计划和党际团组交往,全面开展治党治国理论和实践经验交流,共同深化对坚持党的领导、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百年变局中发展壮大的认识,服务各自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中国全国人大与越南国会、中国政府与越南政府、中国全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的友好交流合作。办好中国全国人大与越南国会联委会会议、中国全国政协与越南祖国阵线中央暨边境省份组织友好交流活动。发挥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指导两国各部门各地方推进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深化政治安全合作,将中越外交、国防、公安“3+3”战略对话机制明确为部长级并适时召开首次部长级会议。
继续落实好两国外交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合作的协议,保持两部领导经常性接触,包括常务副外长战略磋商、年度外交磋商,加强对口司局交流,落实好人员培训计划,支持并为改善两国外交机构馆舍条件提供便利,支持越南驻重庆总领馆于2025年上半年正式开馆。
越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统一大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一贯支持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越方不同台湾发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越方认为涉港、涉疆、涉藏问题是中国内政,支持中方维护香港、新疆、西藏发展稳定。中方高度赞赏越方上述立场,支持越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实现民族大团结。
五、双方重申要打造更加务实的安全合作支柱。
防务安全合作是中越关系的支柱之一,为巩固两党两国战略互信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同意强化国防、公安、安全、最高法、最高检等合作机制,加强司法部对口交流,推进以下重点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两军高层和各层级交往,发挥好边境国防友好交流活动、防务安全磋商等机制作用,加强两国军队在政治工作、人员培训、战略研究、联合研究等领域交流合作,加强国防工业、军舰互访和联演联训合作,继续加强在医疗卫勤、联合国维和及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深化边防合作,就边界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开展陆地边界联合巡逻,鼓励两国边防部队建立友好关系。加强边境地区友好交流。发挥北部湾海域联合巡逻机制作用,开展好北部湾联合巡逻,深化两国海军和海警合作交流机制。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执法高层交往,发挥好合作打击犯罪部长级会议、战略安全对话、政治安全联合工作组等机制作用,有效开展安全、情报、反恐等领域合作,加快设立两国公安部热线,合力打击各种形式的跨境犯罪。深化中国执法安全部门与越南公安部合作,加强在反恐、打击网赌电诈、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贩卖人口、出入境管理、追逃追赃等领域合作。就反干涉、反分裂、防范敌对势力“颜色革命”“和平演变”等加强信息情报交流和经验共享。扩大中国应急管理部与越南公安部之间的合作。加强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落实好两国司法部、中国司法部与越南公安部合作谅解备忘录,年内举行司法行政部门首次边境会晤,不断完善司法协助机制,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交流互鉴。
六、双方同意以中国发展新质生产力、越南发展新型生产力为契机,构建更加广泛深入的全方位合作格局。
加快两国发展战略对接,落实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两廊一圈”框架对接合作规划,优先加快推进两国铁路、高速公路、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双方将发挥中越铁路合作联委会机制作用,有效落实跨境标轨铁路合作项目政府间协议,推动中越跨境标准轨铁路联通,中方愿与越方探讨开展技术和人力资源培训合作。双方高度评价中方批准老街-河内-海防标准轨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换文,同意尽快开展可研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加快研究河口-老街铁路连接线方案,为早日实施方案奠定基础,欢迎双方签署同登-河内、芒街-下龙-海防标准轨铁路线路规划项目立项换文。
加强公路技术交流合作,高度评价中国坝洒-越南巴刹红河界河公路大桥开工建设,推动中国天保-越南清水国际口岸跨界交通工程开工建设。双方将继续发挥中越陆地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机制作用,加快友谊关-友谊、浦寨-新清货运专用通道智慧口岸建设,视情在东兴-芒街等符合条件的其他口岸推广,提升智慧海关“软联通”。支持加强陆路、航空和铁路运输合作,继续开展《国境铁路协定》修订工作,发展中越国际铁路联运,推动恢复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开通更多中越跨境班列,为铁路口岸检验检疫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在符合双方时刻管理规则的前提下,为两国航空公司延长、增加起降时刻、开拓两国市场提供便利,鼓励两国航空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恢复、增开航班。欢迎越南的航空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引进和运营中国商用飞机,支持在中国商用飞机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加强中越经济战略对接和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及将“两廊一圈”经济走廊拓展至重庆等两国区域发展战略对接。双方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信誉、具备先进技术的企业赴对方国家投资,将为此营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欢迎两国企业合作研究应用5G技术。加强人工智能、清洁能源、绿色发展、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合作。发挥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模式研究工作组作用,积极探讨开展跨境经济合作区模式试点,共同打造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双方同意深化两国国企改革和管理经验交流,开展人员培训合作。用好两国金融与货币合作工作组,就金融货币领域政策调控和改革加强信息沟通与经验共享,落实好跨境二维码互联互通合作,探讨扩大本币结算范围,提高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在符合各自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关键矿产合作。加快落实传统医学院二分院、越中友谊宫维修维护以及其他民生领域合作项目。
双方同意发挥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东盟自贸区(ACFTA)作用,推动双边贸易朝着平衡方向发展。发挥贸易畅通工作组、电子商务合作工作组作用,持续挖掘双边贸易潜力。推动两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合作。通过对话协商妥善解决贸易分歧,为双方业界拓展更大的合作空间。
欢迎双方签署辣椒、百香果、毛燕和食用燕窝、米糠输华议定书。中方正积极推进越南柑橘属水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农产品准入程序。越方将加快推进自中国进口鲟鱼。加强海关合作,扩大两国优势产品向对方国家出口,落实好“经认证的经营者”(AE0)互认计划和“单一窗口”合作。中方欢迎越方在华举办贸易促进活动,在华宣传推广越南品牌,愿继续为越南在海口(海南)等有关地方早日增设贸易促进办公室创造条件。双方同意共同提升口岸、边民通道和边民互市点的通关效率,减轻通关压力。
继续发挥中越农业合作联合委员会和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作用,推动农产品种植和深加工等高科技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综合检疫等领域务实合作。双方同意尽快商签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开展北部湾渔业资源联合增殖放流与养护合作。落实好海上渔业活动突发事件联系热线协议和海上搜救合作协定。
加强在环境污染治理,特别是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水资源和气象合作,相互交换汛期水文资料。加强水资源综合管理合作。努力将科技合作打造成为两国合作新亮点,探讨开展人工智能、半导体、核能等领域合作,落实好中越科技合作协定,继续发挥好科技合作联委会作用,深化科技创新政策对接,在医药卫生、防灾减灾、清洁能源、绿色农业等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加强中越科技人文交流,推进技术转移与创新创业合作,鼓励双方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培训交流合作项目。加强核安全法规管理规定、标准化等领域合作,探讨开展核电发展合作。继续落实好双方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探索开展两国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继续开展卫生健康,包括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传统医学等领域合作交流。
七、双方要共同夯实中越命运共同体的民意基础。
双方重申,要以2025年中越建交75周年暨“中越人文交流年”为契机,办好系列连民心、有温度、接地气的人文交流活动,巩固两国民意基础。充分挖掘两党交往“红色资源”,中方邀请越南青年来华开展“红色研学之旅”,增进两国人民特别是年轻一代的相互了解和友好感情。
双方强调,两党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两党两国传统友谊和中越全面战略合作的宣传教育。加强两国媒体、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合作。双方同意落实好两国主管部门关于数字媒体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持续推动两国优秀视听作品互译互播。深入开展中越经典著作互译项目。
支持两国地方特别是边境省(区)开展交流合作,高度评价中国广西与越南广宁、谅山、高平、河江省党委书记新春会晤和中国云南省与越南老街、河江、奠边、莱州省省委书记年度会晤成果。加强中越工会、妇女、青年等群团组织和友城交往。继续办好中越青年友好会见、中越人民论坛、边民大联欢等品牌活动。
双方扎实落实两国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2023-2027年文化和旅游合作执行计划,鼓励两国文化机构、艺术院团开展交流合作。越方支持河内中国文化中心开展活动,中方欢迎越南早日在北京设立文化中心。加强两国旅游政策协调沟通,共同开发旅游线路,打造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运营好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鼓励双方游客赴对方国家旅游。
双方同意落实好中越教育合作协定,加强教师、学生、学者交流。中方欢迎和鼓励更多越南优秀学生来华留学深造,愿继续提供更多来华奖学金。深化职业教育合作。促进两国语言教育交流,共同开展越南本土中文教师培养培训,落实好中方向越南提供的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积极发挥河内大学孔子学院、“汉语桥”比赛作用,深化教育教学合作。加强两国高校、智库交流。
八、双方同意开展更加紧密的多边战略协作。
双方重申加强多边协调配合是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今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双方重申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越方祝贺中方成功举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面对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双方将坚持弘扬多边主义,共同捍卫国际公平正义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维护国际社会团结合作,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支持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双方强调将共同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各种危害地区和平稳定的做法。
双方同意,推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等重大理念和倡议框架下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双方愿携手落实全球文明倡议框架下合作,共同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促进民心相通。积极落实关于全球发展倡议框架内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有效落实关于推进全球发展倡议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各项文件,支持中国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之间互联互通。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东盟(ASEAN)等多边机制的协调配合,在国际组织职位竞选中相互支持。越南积极评价金砖国家为促进新兴市场国家团结协作发挥的重要作用,愿就成为金砖伙伴国保持沟通,愿加强同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
双方注意到有关贸易投资限制措施,重申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双方将共同落实好《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推进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积极欢迎中国香港特区申请加入RCEP。越南支持中国在符合协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双方强调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性,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呼吁各国积极签署和批准公约,推动公约尽快生效。中方支持越方于2025年在河内举办公约签署仪式。越南支持中国主办2026年APEC会议,中国支持越南主办2027年APEC会议,双方将加强交流、密切配合,确保有关会议取得成功。
双方强调维护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同意践行开放的区域主义。中国支持东盟建设团结、统一、自强与发展的东盟共同体,支持东盟在不断演进的亚太地区架构中保持中心地位,愿同东盟国家携手推动关于共建和平、安宁、繁荣、美丽、友好“五大家园”的倡议,推动加快签署和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协定,致力于促进更高水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双方同意继续协调推进澜湄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实现更加融合、繁荣、可持续和包容的次区域愿景,并推动构建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举办好2025年澜湄合作领导人第五次会议和第十次外长会。中方支持越南2026-2027年担任澜湄合作共同主席,双方将密切配合并共同主持有关机制会议。
双方认为,保障和保护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事业,要从各国实际出发,探索符合人民需求的人权发展道路,愿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加强人权领域国际对话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坚决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工具化和搞双重标准,以及利用人权问题肆意干涉主权国家内政。
九、双方同意妥善管控解决分歧,维护中越友好大局。
双方就海上问题深入坦诚交换意见,强调更好管控和积极解决海上分歧,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双方同意恪守两党两国高层共识,坚持通过友好协商,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符合《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基本和长久解决办法,不采取使局势复杂化、争议扩大化的行动,共同维护海上稳定。推动海上共同开发磋商和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磋商,早日取得实质进展。积极开展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加强海上搜救合作。
双方重申,继续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有效、富有实质内容、符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国际法的“南海行为准则”。
双方同意,发挥好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委员会和边境口岸管理合作委员会机制作用,继续落实好中越陆地边界三个法律文件及相关协议,加强边境地区管理,积极推动边境口岸开放和升格。继续有效落实《北仑河口自由航行区航行协定》。
十、双方同意有效落实此访签署的合作文件。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互联互通、海关检验检疫、农产品贸易、国防、科技、文化体育、教育、民生、人力资源开发、媒体和地方等领域合作文件。
十一、双方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国家主席对越南的国事访问取得圆满成功,是两党两国关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形势下弘扬中越传统友好、加快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推动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稳定、繁荣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两党和两国人民对此感到由衷高兴。
典型案例
1.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发文日期:2025年4月16日
案例1.工伤职工能否根据诊断证明书主张延长停工留薪期
基本案情
彭某系某城建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彭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1年10月,彭某在拆迁工作中受伤并住院治疗。后彭某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间某城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9月起,某城建公司多次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彭某,如需延长停工留薪期,应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现场鉴定后确认。但彭某一直不予配合,仅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建议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继续病休”的诊断证明书,且拒绝与某城建公司人事经理沟通。2022年11月起,某城建公司以停工留薪期满为由开始向彭某发放病假工资。2023年2月,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城建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仅凭医院诊断证明书,能否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从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更长保障时间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这种制度设计既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得到相应保障,也能够避免工伤职工“小伤大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案中,因彭某不配合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现场鉴定,其未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其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于2022年10月期满。因此,某城建公司不再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做法并无不妥,仲裁委员会对彭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工伤职工受伤后赖以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主要资金来源,能否依法享受对工伤职工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机构认定的需脱产治疗休息的期间并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伤情判断;前者具有统一上限,能否延长应由法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而不能仅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自行延长。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建立合理的请假审批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流程,确保双方及时、有效沟通。
案例2.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分为参与具体项目期间与等待项目期间,其中参与具体项目期间赵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等待项目期间赵某仅领取基本工资。2023年2月,赵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其怀孕事实,某科技公司未与赵某沟通协商便直接向赵某所在的项目组宣布“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组”,赵某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此后,某科技公司主张赵某未参与项目并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赵某孕期工资。赵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孕期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因为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明确“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要求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的行为,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的情形,也未征求赵某本人的同意,更未经医疗机构证明赵某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属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情形。该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降低赵某孕期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赵某原工资待遇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要求,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与身心健康作出了特别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科学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正确看待不能适应原劳动等特殊情形,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3.病亡职工的遗属能否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抚恤金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刘某松入职某出租车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松工作岗位为司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2021年8月20日,刘某松因病死亡。经查询,刘某松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4年2个月,个人缴费金额合计13766.64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某出租车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刘某松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该期间社会保险断缴导致刘某松遗属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无法领取的抚恤金差额为36633.36元。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出租车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后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起诉请求某出租车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出租车公司向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当地规定,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抚恤金的发放月数,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本案中,某出租车公司未依法为刘某松缴纳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张某欣、张某颖、张某萍无法按照缴费年限满5年领取6个月的抚恤金,只能领取刘某松个人缴费的13766.64元,因此,某出租车公司应支付抚恤金差额部分。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遗属少领取抚恤金等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差额损失。
案例4.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某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
李某起诉请求某公司赔偿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本案中,某公司应赔偿李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5.主体不适格,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3500元/月。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未续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某保安公司认为李某去其他保安公司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前两条款正向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后一条款反向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职责为每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逻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某保安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具有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对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安排,本意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但当前一些行业、企业出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情况,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损害了正常的营商环境。各级裁审机构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应当坚持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关系的原则,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既要注重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又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衷。
2.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丁某君诈骗案
发文日期:2025年4月17日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 2024-03-1-222-010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盗窃罪 非法占有 处分财物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君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人,以发生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借手机拍照等为由,借得多名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在让被害人原地等候时逃离。之后,丁某君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被挥霍。另查明,丁某君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在被害人同意被告人丁某君离开时,财物已经交付,且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已实施财物处分行为,财物被转移占有,故丁某君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行为人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丁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欺骗手段让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系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主要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在一般的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等侵财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并不存在密切的信任关系,被害人出借财物后多在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等财物的使用状况,行为人“借用”后,多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携带财物离开现场,进而实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取,所以存在成立盗窃罪的空间。而本案情形不同。被告人丁某君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获得了被害人的充分信任,从被害人处骗得了手机等财物,又以去拍照、开警车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丁某君带着手机等财物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候财物的归还。从整个过程来看,丁某君获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欺骗而非窃取,故丁某君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其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二系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诈骗罪是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中亦可能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情节,但被害人并未将财物占有转移给行为人,即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情节。处分行为是财物支配关系的变化,并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交给动作。在借用财物的情形下,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时,如果被害人仍在现场监督行为人对财物的使用情况,则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亦即被害人并未对财物作出处分。但是,如果在行为人借得财物后,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同意的,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作出错误处分。本案中,被害人将手机交给被告人丁某君,并同意丁某君将手机等财物带离现场,此时财物的交付、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因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进而导致财物损失,故丁某君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后,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涉财物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2015年7月23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2016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