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

广西出台《强化面向东盟为主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

近日,广西出台《强化面向东盟为主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措施》,重点从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境外保护衔接机制、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强化纠纷应对指导、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五个方面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打造包括四级联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和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在内的面向东盟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出口重点企业库、跨境电商库、服务专家库等基础工作措施。构建广西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服务体系,形成全区横向互动、纵向互通、部门协同、合作共享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建立境内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加强境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点、驻外知识产权服务站、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衔接,顺畅信息交流,形成内外联动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实施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建立主要面向东盟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向产业、科技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动态推送机制,为广西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及科技创新提供决策参考,为企业规避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信息支撑。

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作用,加强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建设,与东盟成员国仲裁、调解机构建立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

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能力。重点建设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中国-东盟法律数据库和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按照RCEP知识产权规则,与参会国家加强知识产权方面交流。

《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发布

2月8日,四川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编制的《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发布。《指引》从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推广、保护、服务等方面,对电商平台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着力引导规范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行为,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规范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用标行为。对于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作出限定性表述,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对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包装、标识进行规范。

二是规范电商平台内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销售行为。根据电商平台内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在电商销售中扮演的角色,梳理出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明确其服务要点,引导其健全电商销售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内部审查机制,规范其宣传行为、销售行为和售后服务。

三是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者行为。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在电商销售中扮演的角色,梳理出相应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引导其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处置流程。

四是引导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参与电商地理标志产品维权,制订电商销售全流程服务标准,提升成员单位电商服务能力。

司法行政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使用已被列入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通用词库”的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2024)最高法民申5898号再审申请人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药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药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某某医药公司申请再审称:1.“李时珍医药集团”是某某医药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且登记使用在先,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李时珍医药集团”“李时珍集团”属于某某医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2.某某药业公司在后变更企业名称,并登记、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简称“湖北李时珍药业集团”“李时珍集团”,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行为目的为进行生产经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某医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双方所争议字号包含的文字“李时珍”,系已被列入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通用词库”的历史名人姓名,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还存在不少企业名称中包含“李时珍”和“集团”并同样从事医药行业的其他主体,某某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时珍医药集团”“李时珍集团”能够与某某医药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审判决认定“李时珍医药集团”“李时珍集团”未构成某某医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并无不当。其次,经查,某某药业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湖北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医药馆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某某药业公司使用其股东的字号“李时珍”,并基于经营上的延续性,在此后多次变更的企业名称中均保留使用了“李时珍”字号,具有一定合理性,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某药业公司使用上述字号具有攀附某某医药公司商誉的故意。基于上述因素,二审判决认定某某药业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擅自使用某某医药公司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某某医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商标的中文要素无在先近似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图形部分与图形引证商标近似,整体仍判定为近似商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结了第76192332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35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腾讯会议百度百科、相关报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市场行业动态

海森生物美国合作伙伴LIB Therapeutics宣布其生物制品Lerodalcibep上市申请获FDA受理

2025年2月10日,海森生物重要合作伙伴LIB Therapeutics Inc.(以下简称LIB)宣布美国食品和药物监督管理局(FDA)已受理Lerodalcibep的生物制剂许可证申请(BLA)。Lerodalcibep旨在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从而治疗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或其极高危或高危患者和原发性高脂血症,包括杂合子型以及10岁或以上的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HeFH/HoFH)患者的治疗。
Lerodalcibep是一种基于Adnectin设计的分子量较低的融合蛋白制剂,是新型第三代PCSK9抑制剂,具有常温环境下长期稳定的特质。由于其具备方便患者自行用药、每月一次、单次小容量皮下注射的特点,有望替代已批准的 PCSK9 抑制剂,成为临床新选择。
新型第三代PCSK9抑制剂Lerodalcibep(HST101)是海森生物于2023年9月引入的首个在研创新药,与现有7款经典原研药协同加强了其在慢性病和急重症领域的产品布局。2024年11月,Lerodalcibep在海森生物全力推进下完成了国内III期临床试验首例受试者入组给药,标志着其在心血管及代谢疾病领域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展。

海外最新动向

2025年7月起韩国商标异议期限缩短为30天

韩国专利厅表示,以缩短异议申请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商标法部分修正法案》在国会全体会议(2024年12月27日)上获得通过。由于缩短异议申请时间(现行2个月修改为30日),缩短了商标申请审查终结时间,因此有望提前确保申请人权利。
在现行制度下,在申请公告后给予2个月的异议申请时间,考虑到至第一次审查为止大约需要13.2个月(以24年11月的数据为标准),为了迅速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存在缩短异议申请时间的必要性。
实际上,与全体申请公告案件相比,接受异议申请的案件仅占1%左右,因此,通过对剩下的约99%申请公告案件尽快进行权利化,有望缩短总审查处理时间。
该修正案预计2025年7月施行。

(本期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