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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送达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送达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纳税人识别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合同双方就 挖掘机、推土机、后八轮  等设备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不含税单价

(元)

税率(%)

含税单价(元)

备注


挖机

铲斗1.1立方

小时

280.00

11

311.00



推土机

Sd160

小时

280.00

11

311.00



后八轮

货斗10立方

小时

32.43

11

36.00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表,具体以甲方书面确认的设备进退场通知单为准。 

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30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设备进出场拖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小时计算。每月的15-18日由乙方开具上月设备租赁费结算单交甲方现场后勤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3.甲方根据乙方工程量完成情况按月办理工程中期结算手续,并按当月已完工程量的5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设备退场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余款在机械设备退场且无后续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三个月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100%。

4、结算款一律通过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转帐支付,甲乙双方未办理(中期)结算的,不支付任何价款。甲乙双方未办理结算的,乙方未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不支付合同价款。乙方按照计量金额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当月未提供发票的,不予付款。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

5.租金优惠:

     无     。

6.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甲方现场负责人签署书面的进场单为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

    (2)机械退租时,甲方必须提前 5 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书面通知为设备租赁结束时间。若因乙方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的书面通知单无法送达甲方,则退租时间以甲方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土石方挖掘、零星工程

3.施工地点: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租赁设备由乙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租赁设备及其构配件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出售和出租,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配备技术熟练并持有相应设备操作合格证件的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与操作所租赁设备有关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防护要求。

2.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满足甲方施工要求,严格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施工期间,乙方不听从甲方现场施工人员指挥、指示,擅自改变施工内容、施工方法、违章作业等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若由此对甲方工期、经济等方面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勒令设备退场,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

  3.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费用已包含在机械租赁费中,不再另外计取。

  4.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设备维修配件等,且该费用已包含在租赁费中,不再另外计取。

5.与甲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结算和付款工作。

6.施工期间,必须为现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费用归乙方自行支出不包含在劳务结算费用中,如果乙方自行购买必须向甲方提供现场作业人员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单据复印件,乙方保证单据真实有效,且因购买此保险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要求任何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若乙方不能提供上述单据,甲方负责购买现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甲方将在结算时扣除相应保险费用。如果施工人员在项目上有出险情况,2小时内联系人事              ,逾期后果自负!

7.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

8.负责提供设备燃油、驾驶员食宿及安全。

9.乙方未服从甲方安排,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且罚款2000元/次。乙方提供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使用的燃油由甲方统一提供,费用在当月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油料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每期调价文件和参考当地中石化加油站牌执行。乙方不得私自购买油料,如发现乙方在项目的任何设备私自在外加油,罚款每台2000元/次,从乙方当期结算工程款里扣除。甲方有保证油料品质、数量和开具发票的义务。由于甲方设备或场地原因,需要由乙方在外购油时,需要得到甲方现场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

10.直到甲方通知退场之日止,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将机械设备擅自撤离,否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工程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工作期间施工现场的管理,严禁违章指挥、指示,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 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和乙方机械设备维修进度,甲方有权组织当地机械维修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快速修理,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推进,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需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提出异议在违背安全的情况下,甲方仍要求乙方施工,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若合同一方出现违约事件,应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遵守承包方的施工现场管理,满足承包方工程进度需要。

3.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将对乙方发出限期改正令.乙方逾期未改正且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14 天内,经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争议与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按下列第   1  方式解决; 

(1)依法向 甲方注册地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甲方注册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免除合同责任,并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中止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 3 日通知违约方。

2.因不可抗力和行政主管部门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影响一方提出不能继续履行原合同,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持 3 份,乙方持 1 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传真复印件无效。

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定补充协议。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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