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予以延期的公告

第五〇〇号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对珠海市航展局的“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予以延期,有效期延至2026年12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编辑: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