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用类无人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正常类、运输类无人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由民航局负责调整为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有人驾驶eVTOL在内的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 (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VTOL)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对于遥控台 (站)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以上类别证件证后管理中的行政流程,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方案还优化了技术审查分工 :
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项目,包括限用类、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项目和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项目,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受理和颁证等行政流程,委托相应审定中心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具体为:华北、东北地区项目由沈阳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华东地区项目由江西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中南地区项目由广州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西南地区项目由成都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西北、新疆地区项目由西安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所有项目中链路和遥控站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有技术,由航科院负责技术审查,派员加入项目审查组,承担相应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
对于遥控台 (站)单独适航取证的项目,委托航科院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
在具体实施上,方案针对新增项目、审查中项目、已颁证项目进行了分类:





无人机、eVTOL,审定职责大变革!


“无人驾驶”:限用类、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控制站(台) “有人驾驶”:特殊类别航空器


01
明确职责、高效协同
适航司(统筹监管):负责全面统筹和审定资源调配,对每一项目都将成立“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过程管控监督,并最终批准型号合格审定结论。 地区管理局(行政管理):作为项目行政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属地项目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并参与技术审查。 审定中心和航科院(技术审查):全面承担专业技术审查工作(含证后),并出具技术结论建议。
02
行政流程全面“属地化”
重大调整: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行政流程由民航局正式下放至属地地区管理局负责。 维持不变: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有人驾驶“特殊类别航空器”中的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的相关行政流程,继续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最新明确:单独取证的遥控台(站),其相关行政流程明确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03
技术审查“片区化+专业化”

04
新老项目衔接时间轴
2026年3月1日起(新增项目):全面启用新流程。

2026年3月1日前(审查中项目):已受理的限用类无人机及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项目,继续由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审定;但应协调审定中心和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以高效推进项目。
2026年3月31日前(已颁证项目):针对技术审查和证后管理单位调整为审定中心的项目,地区管理局需在3月底前将审查资料移交至相应审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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