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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eVTOL、无人机等新型航空器的适航政策频出,《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两部分别针对有人驾驶eVTOL中大型限用类无人机的两部适航标准已于2月12日生效,随后民航局又在2月25日发布了《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正常类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载人)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常类动力提升无人机(不载人)、正常类多旋翼无人机(不载人)的两部适航标准正在征求意见]。
而就在春节前夕,2月14日,民航局正式印发《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职责优化方案》(民航函〔2026〕111号)。据民航局在方案中介绍,为服务好低空经济发展,持续做好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含链路和遥控站)为代表的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相关工作,优化低空经济领域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管理模式,化解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资源不足和相关单位工作量不均衡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的括了类无人机和包括有人驾驶eVTOL在内的)目;此外,此次优化还包括了审定工作。按照方案,今年3月1日起,新增项目全面启用新流程3月1日前已受理的项目继续由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审定,但应协调审定中心和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以高效推进项目对于已颁证项目按照此方案技术审查和证后管理单位调整为审定中心的项目,地区管理局应于3月31日前将相关项目的审查资料移交相应审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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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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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适航思维
方案明确,由民航局在工作职责上民航局适航司负责项目统筹、审定资源调配,批准型号合格审定结论;地区管理局负责属地项目行政流程,参与项目技术审查。审定中心和航科院负责技术审查工作,出具技术结论建议。
在分工上:
  • ——限用类无人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正常类、运输类无人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由民航局负责调整为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有人驾驶eVTOL在内的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 (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VTOL)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仍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对于遥控台 (站)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以上类别证件证后管理中的行政流程,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方案还优化了技术审查分工 

  • 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项目,包括限用类、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项目和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项目,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受理和颁证等行政流程,委托相应审定中心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具体为:华北、东北地区项目由沈阳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华东地区项目由江西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中南地区项目由广州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西南地区项目由成都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西北、新疆地区项目由西安审定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 所有项目中链路和遥控站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有技术,由航科院负责技术审查,派员加入项目审查组,承担相应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 

  • 对于遥控台 (站)单独适航取证的项目,委托航科院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含证后)。


在具体实施上,方案针对新增项目、审查中项目、已颁证项目进行了分类:

——新增项目2026年3月1日起,地区管理局受理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 (含证后)时,应及时提请适航司成立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通过 AMOS系统将审查项目流转至相应审定中心,相应审定中心应提出审查组组成建议并报送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开展技术审查。审定中心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之后,应及时将审查结论提请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续地区管理局完成颁证等行政流程。
——审查中项目:对于2026年3月1日之前已受理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项目,以及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 (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型号合格审定项目由属地地区管理局继续完成型号合格审定工作,但为高效推进项目审定,应协调相应审定中心和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相关项目后续工作原则应参考新增项目
——已颁证项目:当前已颁证的新型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项目,按照本工作方案技术审查和证后管理单位由地区管理局调整为相应审定中心的,地区管理局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相关项目的审查资料,移交相应审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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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函〔2026〕111 号关于印发《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职责优化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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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来自黄烁桥教授“适航思维”的详细解读——

无人机、eVTOL,审定职责大变革!

为更好服务低空经济发展,化解当前新型航空器型号审项目普遍存在的资源不足及工作量不均衡等问题,2026年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印发了《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职责优化方案》(民航函〔2026〕111号)
民航函〔2026〕111 号关于印发《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职责优化方案》的通知.pdf

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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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职责调整针对的对象为“新型航空器型号审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航空器”并非一个专用名词,也不是一种型号合格审定类别。
这里的“新型航空器”主要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及有人驾驶的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其涉及的型号合格审定类别包括:
  • “无人驾驶”:限用类、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控制站(台)
  • “有人驾驶”:特殊类别航空器
“型号审定”则指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项目(含证后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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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明确职责、高效协同


本次方案对适航审定工作的核心参与方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
  • 适航司(统筹监管):负责全面统筹和审定资源调配,对每一项目都将成立“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过程管控监督,并最终批准型号合格审定结论。
  • 地区管理局(行政管理):作为项目行政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属地项目的受理、颁证等行政流程,并参与技术审查。
  • 审定中心和航科院(技术审查:全面承担专业技术审查工作(含证后),并出具技术结论建议。

02

行政流程全面“属地化”


相关TC、STC项目的受理、颁证及证后行政流程,全部交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重大调整: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行政流程由民航局正式下放至属地地区管理局负责
  • 维持不变: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有人驾驶“特殊类别航空器”中的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包括多旋翼和动力提升类)的相关行政流程,继续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 最新明确:单独取证遥控台(站),其相关行政流程明确由地区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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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技术审查“片区化+专业化”


在地区管理局完成受理等行政流程后,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将委托给对应的审定中心或航科开展。
具体分工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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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老项目衔接时间轴


为确保工作平稳过渡,民航局制定了清晰的实施时间线
  • 2026年3月1日起(新增项目):全面启用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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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3月1日前(审查中项目):已受理的限用类无人机及有人驾驶新型垂直起降航空器项目,继续由属地地区管理局完成审定协调审定中心和航科院选派技术人员加入审查组,以高效推进项目。
  • 2026年3月31日前(已颁证项目):针对技术审查和证后管理单位调整为审定中心的项目,地区管理局需在3月底前将审查资料移交至相应审定中心。
工作协同要求:各地区管理局需与审定中心、航科院加强沟通,且所有技术审查记录与资料须全部实时上传至AMOS系统,确保信息平台高效协同运行。
来源:民航局网站、适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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