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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 天达共和荣登2025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

本期焦点:


  • 欧盟反倾销调查之“特殊”抽样结果案件分析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其他类产品案件


贸易救济与贸易合规观察

2025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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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荣登2025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


近日,汤森路透旗下国际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公布了“2025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提名名单,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华东地区卓越的综合实力和良好的表现,荣登2025 ALB China 区域市场排名:长三角地区非本地律所


本期焦点

欧盟反倾销调查之“特殊”抽样结果案件分析


近年来,欧盟频频发起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的出口受到诸多限制。在大部分欧盟案件中,欧委会并不会对所有应诉企业都进行完全审查,给予单独税率,而是通常适用抽样程序。在适用抽样程序的情况下,欧委会会为抽样企业计算单独的税率,而非抽样合作企业适用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因此,对于应诉企业来说,抽样程序关乎着企业的最终的税率水平。


欧委会在选择抽样企业时会遵循“代表性原则”,旨在选择调查期内在生产、销售或者出口量具有最大代表性的企业(to the largest representative)。然而,抽样程序在实践中并非总是一成不变。在不同的案件中,欧委会会根据案件情况对抽样结果进行调整、补充,甚至取消抽样程序,给应诉企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期文章将聚焦欧委会在近年来反倾销调查抽样程序中的遇到的特殊情形,分析抽样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变数和风险,并为中国出口生产商应对抽样结果提供策略性建议。


一、 一般抽样结果


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抽样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应诉主体数量众多的情况下,确保调查依然能够高效进行,同时保证调查结果具有代表性。当案件涉及的欧盟生产商、出口生产商、进口商、产品类型或者交易数量过于庞大时,欧委会可以基于《基本条例》第17(1)条的规定进行抽样调查。欧委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标准进行抽样:


  1. 选择在抽样时可获得信息基础上的具有统计有效性的企业,或者

  2. 选择在调查期限内能够合理审查的,具有最大代表性的生产、销售或者出口量的企业。


对于中国出口生产商而言,欧委会通常会基于出口生产商提交的抽样问卷中填报的出口数据选择调查期内出口数量最多的2-3家出口生产商作为抽样企业计算单独税率。需要提请中国出口生产商注意的是,其应当在立案后的7天内提交应诉登记申请并且及时提交抽样问卷,否则欧委会不会将其纳入到抽样企业的考虑范围中。


未被抽样的出口生产商仍有机会争取单独审查。《基本条例》第17(3)条明确规定欧委会应当(shall)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必要信息(即完整的出口商问卷答复)的未抽样企业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7(3)条也同时提出如果企业数量过多以至于单独审查会造成过度调查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则欧委会可以拒绝单独审查申请。


二、“特殊”抽样结果


近年来,我们注意到欧委会在进行抽样程序时,会出现对抽样结果进行补充、调整,甚至取消抽样的情况,对出口生产商的应诉策略和应诉地位造成实质的影响。在下文中,我们针对近期出现的一些特殊的结果进行分类说明:


1. 补充抽样


1)欧盟对华无头紧固件反倾销案


项目

内容

涉案

产品

无头紧固件(Screws without heads)

立案

时间

2024年10月17日

第一次抽样

•  共一百二十七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了抽样问卷。

•  欧委会初步选择三家具有最大代表性出口量的企业作为本案抽样出口生产商,其出口量合计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量的23%。

第二次抽样


•  一家未被抽样的合作出口生产商向欧委会提交意见称,其中一家抽样企业实际为贸易商,而非出口生产商。

•  经核实,欧委会确认该抽样企业为贸易商,决定补充抽样一家出口生产商。

第三次抽样

•  新补充抽样的出口生产商告知欧委会,该公司将不会配合参与本案调查及提交问卷答复;欧委会因此适用《基本条例》第18条,将其视为“不合作企业”。

•  欧委会再次修改抽样裁定,补充抽样一家出口生产商以替代不合作生产商。


在本案中,欧委会进行的两次抽样程序分别遇到了不同的障碍:一是出现初选的抽样企业是贸易商而非出口生产商的情形,二是补充抽样企业拒绝配合调查。对此,欧委会启动两轮补充抽样,并持续沿用原抽样标准——《基本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代表性原则”,即选择在调查期内具有最大代表性出口量的企业。


此外,针对拒绝合作的企业,欧委会援引《基本条例》第18条对其进行“可得事实(facts available)”处理,即不再赋予其抽样地位,也不给予单独税率待遇,而是适用惩罚性最高税。


2. 放弃抽样


1)欧盟对华玻璃纤维纱线反倾销案


项目

内容

涉案

产品

玻璃纤维纱线(Glass Fibre Yarns)

立案

时间

2024年2月16日

抽样

结果

•  共五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了抽样问卷。

•  欧委会初步选择两家具有最大代表性出口量的企业作为本案抽样出口生产商,其出口量合计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量的11–15%。

抽样企业配合情况变化

•  在答卷截止期前7天,抽样企业之一宣布不再配合本案调查,该企业是欧盟出口量最大的代表性企业。

欧委会裁定

在抽样企业之一退出后,剩余合作企业的欧盟出口总量占比骤降,仅为4.50~9.00%,难以构成具有统计意义的代表性样本。欧委会决定放弃抽样程序。


继欧委会决定放弃抽样后,对于在抽样问卷中明确表示申请单独审查的企业,欧委会以这些企业未提交完整问卷答复为由,拒绝为这些企业计算单独税率。


由于本案中,仅一家原抽样企业提交了问卷答复,欧委会仅为该企业计算了单独税率,其他企业适用普遍税率。



本案中,原抽样企业中出口量较大的企业,在临近答卷截止期的时候宣布放弃合作。而后,调查机关以缺乏有代表性样本为由放弃抽样。然而,对于合作非抽样的企业,在欧委会决定放弃抽样的时候,并没有给予这些企业决定是否完整提交问卷答复从而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站在中国出口生产商的角度而言,欧委会在本案中对抽样程序的适用是有失公允的。


3. 放弃抽样后又恢复抽样


1)欧盟对华香兰素反倾销调查


项目

内容

涉案

产品

香兰素(vanillin)

立案

时间

2024年5月24日

初步抽样建议

•  共六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了抽样问卷。

•  欧委会初步选择两家具有最大代表性出口量的企业作为本案抽样出口生产商,其出口量合计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量的85~95%。

抽样意见征询

未收到利益相关方对初步抽样决定的异议,欧委会确认抽样结果。

第一次披露

2025年4月8日,欧委会发布本案第一次披露文件:


•  经调查发现,其中一家抽样企业的控股股东同时持有另一家抽样企业的大量股份。尽管两家企业均声称其行为相互独立,根据《执行条例(EU)2015/24473》第127(d)条的规定,由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或拥有两家出口生产商5%或以上的流通投票权股票或股份,两家出口生产商应被视为关联方。


•  鉴于两家抽样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且其出口量几乎涵盖对欧盟全部出口量,欧委会认定抽样程序是“不必要的”,决定放弃抽样程序,并将被抽样企业集团(“the investigated group”)的税率适用至中国所有出口生产商。


•  对于本案中申请单独审查的企业,欧委会表示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问卷答复,因此拒绝为该企业计算单独税率。

第二次披露(补充披露)

2025年4月16日,欧委会发布本案第二次披露文件:


•  欧委会依据《基本条例》第20条所作出的第二次(补充)披露,目的是补充和部分修订第一次披露文件。涉及内容包括:


(1)修改了关于申请单独审查企业逾期交卷的认定。

(2)修改了与抽样程序有关的部分认定,具体包括:


▲删除了关于“因两家抽样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且其出口量几乎涵盖对欧盟全部出口量,抽样程序是不必要的”的认定;

▲删除了“欧委会决定放弃抽样”的表述。

终裁

2025年6月12日,欧委会发布本案终裁:


•  欧委会认为两家抽样企业同时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控制或拥有两家出口生产商5%或以上的流通投票权股票或股份,其提交的抗辩意见并未改变以上事实,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关联公司。


•  保留上述两家关联公司作为抽样企业。


•  其余非抽样合作企业以及其他不合作企业税率与抽样企业税率一致。


本案的抽样程序可谓是一波三折。在本案是否适用抽样程序的认定上,欧委会态度反复。在第一次终裁披露中认定本案放弃抽样,且以申请单独审查企业逾期交卷为由拒绝为该企业计算单独税率。随后,继申请单独审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逾期交卷情形后,在短短一周左右的时间,欧委会发布了第二次终裁披露,删除了本案放弃抽样的表述,认定在本案中适用抽样程序。


欧委会并未对其反复的行为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使得企业对欧盟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存疑;同时也正是因为这种反复的行为,使得除本案抽样企业外,其他企业再无机会通过主动申请复审争取单独税率。


三、建议和结语


从上述案例中可见,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抽样结果会因为案情的复杂性和出口生产商的配合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欧委会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存在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或者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形。


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中国出口生产商的权益,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于欧委会抽样结果采取高度审慎和专业的策略性应对,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抗辩。


1. 如果已经被选为抽样企业


被抽样企业不仅有机会获得单独税率,同时该税率也是决定全国非抽样合作企业适用的平均税率的基础。已经被选为抽样企业的中国出口生产商应当正视抽样调查的重要性,确保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保持高度配合。 抽样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出口商问卷答复,避免因配合程度过低触发《基本条例》第18条的适用,从而丧失获得单独税率的机会。


2. 如果没有被选为抽样企业


未被抽样的企业,如果希望被纳入抽样,应当采取行动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


•  密切关注欧委会的抽样决定并及时提交评论意见:未被抽样的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欧委会的初步抽样决定,并适时对抽样决定提交有针对性的评论意见。例如,在涉案产品范围较广并且类别众多的情况下,未被抽样企业可以向欧委会主张其生产涉案产品和所涉市场的特殊性,提请欧委会在抽样时不仅需要考虑出口数量的代表性,也需要考虑涉案产品的多样性,以增加被成功抽样的可能性。


•  及时提交关于涉案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除上述提交针对抽样决定的评论意见外,中国出口生产商也可以利用在立案后10日内向欧委会提交关于涉案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的机会,提请欧委会注意涉案产品可能存在的不同细分类别或者涉案产品范围过广,使得欧委会在抽样前能够充分了解到不同产品类别的差异性,并在抽样时加以考虑。


•  申请单独审查并且按时提交问卷答复:未被抽样的出口生产商如果希望获得单独税率,可以在提交抽样问卷时申请单独审查,并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出口商问卷答复。完整、及时的答卷是欧委会考虑单独审查申请的前提。


对于中国出口生产商而言,欧盟抽样结果的 “不确定性” 并非不可应对。一方面,需认识到欧委会在抽样中对 “代表性原则” 的严格适用,以及对 “合作程度”“主体资格”“关联关系” 等细节的严格审查。另一方面,也需关注到欧委会在部分案件中存在的程序透明度不足、裁决理由不充分等问题,建议企业在应诉过程中更主动地追踪程序进展,对不合理的抽样决定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合法途径,如上诉法院等,维护自身权益。


未来,随着中欧贸易往来的持续深化,反倾销调查仍将是双方贸易摩擦的重要救济工具。中国出口生产商需充分理解欧盟反倾销调查规则,以便在应诉过程中占据主动,有效避免 “可得事实” 适用/普遍税率适用等不利后果,为企业的国际化经营筑牢风险防线。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1]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9月4日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43.35%,为期四个月。

[2]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9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单模光纤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43.35%,为期四个月。

[3]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太阳能封装材料进行反倾销调查。

[4]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无论是否组装成模块或制成面板的太阳能电池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基于CIF(到岸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30%,为期三年。

化工类产品案件


[1] 泰国商业部外贸厅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对进口聚丙烯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5年9月1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00.6%、补贴率为57.4%,补贴金额为3475.23人民币/吨。预计加拿大贸易法庭(CITT)将于2025年10月15日前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3]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5年9月17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氨苄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21.64%,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为期四个月。

[4]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烯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5]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烷基磷酸及其钠盐进行反倾销调查。

[6]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1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俄罗斯进口的聚四氟乙烯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税额为0-5933.70美元/吨,为期五年。

[7]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9月19日对进口自中国的电解二氧化锰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49.9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8]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5年9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纤维细度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纤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9]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泰国进口的盐酸乙胺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10]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1]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3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新加坡进口的抗氧化剂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额为0-761美元/吨,为期五年。

[1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9月23日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13]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五氟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14]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HFC制冷剂产品氢氟碳化物R-32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5]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HFC制冷剂产品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6] 越南工贸部贸易防卫局于2025年9月24日发布公告,进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山梨糖醇反倾销税即将到期,利益相关方可于2025年10月24日前提交日落复审调查申请.

[17]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4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日本进口的间苯二酚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进口商品报关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其中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最低限价为6244美元/吨,为期五年。

[18]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19]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5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欧盟、韩国和俄罗斯进口的丁腈橡胶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额为291美元/件,为期五年。

[20]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四氟乙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进口商品报关价与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最低限价为4423-5251美元/吨,为期五年。

[21]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羟基值大于等于23.5的共聚物多元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173-285美元/吨,为期五年。

[22]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6日发布公告,应起诉方的撤回调查申请,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粘度最高达2500cst的硅氧烷聚氧乙烯共聚物的反倾销调查。

[23]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欧盟进口的双(2,2,6,6-四甲基-4-哌啶基)癸二酸酯‌(光稳定剂700)进行反倾销调查。

[24]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欧盟进口的4-氨基二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25]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有机膦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26]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三聚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27]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孟加拉国、泰国和美国进口的PET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

[28]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氯乙烯涂塑布进行反倾销调查。

钢铁类产品案件


[1]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武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铁或非合金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9月3日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乌克兰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碳钢板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热轧碳钢板作出第四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对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焊缝管反倾销案以及对进口自中国大陆的焊缝管反补贴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轻微改变出口至澳大利亚以规避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4]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9月8日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碳钢及合金钢热轧板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8.16%-33.10%,为期四个月。

[5] 埃及投资与外贸部贸易救济局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对进口钢坯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6]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5年9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延期发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钢角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基本事实报告和终裁建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预计将不晚于2026年3月24日完成本案调查的基本事实报告,不晚于2026年6月2日向澳大利亚工业与科学部长提交终裁报告。

[7] 越南贸易防卫局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公告,越南贸易防卫局正式受理越南生产商于2025年9月1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宽度大于1880毫米且小于2300毫米的热轧板卷提起的反规避调查申请,越南工贸部将于贸易防卫局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确定是否立案。

[8] 多米尼加不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监管委员会于2025年9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介于0.5英寸~3英寸的EMT钢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6%,措施自2025年9月2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6年1月25日终止。

[9]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1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冷轧无取向电工钢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223.82美元/吨-414.92美元/吨,为期五年。

[10]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9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可锻铸铁螺纹管和接头以及球墨铸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24.60%-57.80%。

[11]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日本的碳钢及合金钢热轧板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28.16%-33.10%,措施自2025年9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6年1月22日终止。

[12]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进口的300系列和400系列不锈钢冷轧扁制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13] 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5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冷轧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涉案企业的税额为903.48美元/吨,为期五年。

[14] 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5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韩国、乌克兰和南非的经由控轧和热处理加工、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厚度大于等于4.75毫米的常规或连续铸造低碳和低合金平轧厚钢卷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中国、韩国和乌克兰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额为678.51美元/吨,为期五年。延长四次反规避案中国和乌克兰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1] 埃及投资与外贸部贸易救济局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对进口冷轧卷材、镀锌板及预涂板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2]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铜缆进行反倾销调查。

[3]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5年9月25日发布公告,拟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7.16%-20.24%,为期五年。同时,建议批准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承诺。

[4]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进行反补贴调查。

[5]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厚度小于等于80微米的铝箔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纺织类产品案件


[1] 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5年9月1日对原产于中国、印度、越南和泰国的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税额为74.98美元/吨-390.94美元/吨,为期五年。

[2]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5年9月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因此,决定对马来西亚企业以到岸价(CIF)征收44%反倾销税,但马来西亚企业Penfabric Sdn. Berhad不适用上述反倾销税。

[3]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8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巴林和泰国进口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税额为194美元/吨-295美元/吨,为期五年。

[4]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PET纺粘无纺布进行反倾销调查。

[5]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聚酯纤维或尼龙含量大于等于80%的输送带织物进行反倾销调查。

[6]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大陆、俄罗斯、泰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相对粘度为3.0至3.6的尼龙6进行反倾销调查。

[7]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继续进行调查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0.69-4.81美元/千克,为期六个月;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其他类产品案件


[1] 约旦部长理事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对进口安全防护鞋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三年。

[2]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9月2日对进口自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进行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3]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5年9月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设定22.58美元/双的最低限价,对进口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涉案产品征收差额反倾销税,且对不同的出口商/生产商设定了对应的最高税额(0.54美元/双-22.50美元/双),对于进口价格等于或高于22.58美元/双的涉案产品,将不适用反倾销税。

[4]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9月3日对进口自中国的溶胶—凝胶氧化铝陶瓷磨料颗粒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5] 越南工贸部于2025年9月5日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木纤维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59%-39.88%,为期120天。

[6]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5年9月10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敏卷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出口商的预估倾销幅度为55.20%、预估补贴幅度为43.80%,应付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共计99%。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决定自当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7]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9月15日对进口自中国的升降门扭簧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8]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1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起重机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4.87%-52.03%,为期五年。

[9] 多米尼加不公平贸易和保障措施监管委员会于2025年9月19日对立案对进口的各种甜咸饼干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10]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5年9月24日发布公告,澳大利亚工业与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可互换夹紧螺栓夹头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2.20%-26.30%。

[11]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5年9月24日发布公告,澳大利亚工业与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可互换夹紧螺栓支架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7.60%-54.40%。

[1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9月25日对进口自中国的渣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征税令。

[13]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9月25日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49.08%-477.97%(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49.01%-477.90%)。同时,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热成型模压纤维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反补贴税率为7.56%-319.92%。

[14]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且小于等于19毫米的有色浮法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

[15]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印制电路板工具进行反倾销调查。

[16]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黑色硒鼓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65-1.28美元/件,为期五年。

[17]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5年9月26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反倾销终裁披露,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0.08%-22.51%,为期五年。

[18]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壁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19]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各种尺寸和颜色的自粘胶带进行反倾销调查。

[20]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手机壳进行反倾销调查。

[21]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智利进口的原生多层纸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税额为152.27美元/吨-221.36美元/吨,为期五年。

[22]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韩国进口的热转印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23]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耐火材料进行反倾销调查。

[24]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硼硅玻璃餐具器皿进行反倾销调查。

[25] 沙特阿拉伯外贸总局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介于0.213~0.250毫米、直径介于50~63毫米的饮料易拉罐铝盖进行反倾销调查。

[26] 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5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或冷冻大蒜作出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0.78美元/千克,为期五年。同时与山东川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富润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市富润农产品有限公司以及山东佳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价格承诺。



天达共和国际贸易业务组


天达共和是国内最早开展反倾销与反补贴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自 2001 年至今,已代理的国内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大部分以无税、最低税或低税结案。除代理企业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原审应诉外,天达共和还全面代理企业进行新出口商复审、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也代理企业应诉反规避及反吸收调查,屡获胜诉结果。此外,天达共和也是较多代理中国行业在反倾销/ 反补贴案件中进行损害抗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涉及的行业包括光缆、光伏、风塔、工程机械、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钢铁、铝型材、化工、纺织、陶瓷等。


天达共和的 WTO/ 国际贸易业务连续多年受到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的重点推荐,荣登LEGALBAND 中国顶级律所榜和 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 年度榜单等。天达共和代理的欧盟对华订书钉反倾销案、欧盟对华不锈钢管对焊件反倾销案、印度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欧亚经济联盟对华推土机反倾销案、澳大利亚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等案件获选《商法》年度杰出交易。在多年的执业实践中,天达共和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欧亚经济联盟、巴西、土耳其、日本、越南等国家和地区最优秀的国际贸易法专业律师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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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杕


执业领域:

反倾销反补贴、合规业务、公司与并购

王杕律师是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反倾销反补贴团队负责人。她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从2001年起,王律师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反倾销反补贴业务。她所带领的团队已代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共有120余起,涉及300余家公司。其中既包括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也包括代理外国企业应诉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涉及产品包括光电缆产品、太阳能光伏产品、电动自行车、柠檬酸、推土机、蜡烛、自行车、对焊件、三氯异氰尿酸、三聚氰胺、糠醇、彩色显象管、CD光盘、塑料袋、铸件和胶合板等。王律师连续多年受到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 的重点推荐,被国际权威机构《全球律师名人录》(Who’s Who Legal) 列为全球国际贸易及海关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 “ALB 中国最佳女律师”, 连续多年荣登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国际贸易/世贸)排行榜,并获选“2021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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