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读

4月11日,省商务厅印发《2025年推进外贸稳进提质政策(第一批)》,围绕优化升级贸易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和商品、增强外贸国际竞争力、提升外贸服务保障4个方面出台33条措施,聚力推进我省外贸稳进提质。

01


优化升级贸易方式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按照贸易方式对实际产生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其中,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支持比例。贸易方式与贸易产品不重复支持。

(二)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升级。对正常开展业务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的联网信息平台和海关查验中心相关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运维服务等费用给予支持。

(三)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引流。对正常开展业务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营服务方开展宣传培训或境外客商经贸对接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设备租赁、网络推广、广告制作和投放、开设境外线上线下展厅平台和海外店铺等费用给予支持。

(四)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联动。由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运营服务方为符合条件的境外采购商及第8届、第9届的南博会采购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采购商品免除物流费用。

(五)提升海外仓运营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仓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信息化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商品展示展销、国际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企业开设海外店铺、新媒体(直播)、企业培训等费用给予支持。

(六)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国际网络营销推广、帮助企业开设海外店铺、新媒体(直播)、企业培训等运营费用给予支持。

(七)培育跨境电商主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独立站或新媒体(直播)等渠道拓展跨境电商,全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一定规模的企业,对其产生的平台使用(建站)费、引流(广告)费和外贸管理软件使用费给予支持。

(八)支持边民互市贸易场所建设。对本年度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的边民互市交易场所建设费用(查验大棚、仓储设施、暂不放行仓库、熏蒸仓库等,查验设备、卡口设置、信息化系统采购和安装等)给予支持。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在边民互市贸易交易场所加装地磅,且本年度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的费用给予支持。

(九)支持边贸进出口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对在边境地区开展边贸进出口商品、落地加工商品展示销售的专业化市场建设费用(场地设置、交易大棚、信息化管理系统)给予支持。

(十)支持企业创新贸易线路。对全省各海关指定监管场地首次进口企业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单个海关指定监管场地仅补助一次。

(十一)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开展生产需要的厂房建设、租用、改造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支持。对企业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国内段运输费用给予支持。

(十二)支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商品并开展落地加工(边境贸易进口原料占比应大于等于20%)的企业生产设备的购置费用给予支持,对国内段运输费用给予支持。

02


支持重点产业和商品

(十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按照重点产品对实际产生的报关报检、物流运输、仓储及货物堆存、场地与设备租赁、设施设备投入、自主研发、委托设计、包装设计、检疫查验服务、开设境外商品展示中心、航空运输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等成本性费用给予支持,其中,AEO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支持力度。贸易方式与重点产品不重复支持。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农产品出口备案。对2025年度新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食品原料种植场及养殖场备案、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备案、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等实际种植或运营企业给予支持。

(十五)加强农产品出口试点建设。支持农产品出口试点扩大基地备案、加强培训管理、增加设备投入、开拓国际市场、实施信息化及农业组织化建设、采购第三方服务、开展出境水果包装厂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推广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打造农产品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

(十六)支持能矿产品进口。对有色金属、金属矿砂、稀土等能矿产品进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建设或进行功能改造提升并投入使用的能矿产品集散中心所产生的仓储功能改造和提升、设备购置和租赁、信息化管理系统研发和升级、场地租赁或使用等费用给予支持。

03


增强外贸国际竞争力

(十七)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2025年度达到认定标准的省级、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产生的数据端口接驳费用、场地租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研发、国际网络营销宣传、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在海外开设店铺、开展外贸进出口技能及边民培训、翻译等费用给予支持。

(十八)发挥行业“领跑者”作用。对服务、带动本行业内3家(含)以上企业开展或扩大外贸进出口业务的行业“领跑者”企业,实现带动企业与本企业同一产品类别外贸进出口额较2024年度同比增长10%以上或实现进出口额“0”的突破给予支持。

(十九)支持为边民提供购销综合服务。对市场主体服务边民在国内电商平台(非边民互市交易申报和国内销售平台)实现边民互市产品交易(以采购额为准,非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支持。对组织边民开展边民互市政策宣讲培训,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第三方机构给予支持。

(二十)支持边民互市贸易物流综合服务。因满足“整进散出”等监管需要,由边境地区选定边民互市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购买的运输、装卸车辆或设备费用给予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实力。对企业开展国际管理系统认证、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大力培育企业获得AEO高级认证,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十二)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品牌影响力。对企业或商协会在境外开展品牌推广、“IP塑造”产生的海外广告投放费用、海报制作及海外媒体宣传费用、建立国际营销网点场地租赁或使用费用等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或商协会单个品牌支持年限为2年。

(二十三)运行“云企出海联盟”机制。持续对参观境外展会、参加境外展会、组织在境外开展经贸推介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食品展区、第三方拓市场、境外采购商邀请等政策方向予以补助,按照“一申报一受理”、“一通过一拨付”方式加快资金兑付,对符合支持条件且合规的企业,通过遴选的政策资金兑付平台直接将补助资金拨至申报企业。

04


提升外贸服务保障

(二十四)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获得基础信保保障。对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领取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保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无需缴纳保费即可享受基础信保保障,实现“一键投保、免申即享”。

(二十五)支持外贸企业获得综合信保保障。持续运维好信保政策承接平台,高效兑付信保支持政策,对企业投保非统保平台信用保险保单、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含集团保单模式)保费予以70%的补助,在15个工作日内兑付。

(二十六)支持外贸企业加强海外市场分析。鼓励通过获取海外买家分析、资信调查报告、提单报告、行业报告等资信服务强化市场研判和风险评估产生的资信费给予支持。

(二十七)支持联动内贸险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外贸企业统筹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和内贸险,支持企业为实现出口的国内采购投保内贸险,对投保内贸险的将综合信保保障支持比例提高至80%,由于提高支持比例导致增加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出口信保保单标的物对应上游国内采购内贸险保单标的物产生的费用。

(二十八)强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信保保障。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易货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承保力度,鼓励外贸新业态运营主体等通过集中投保模式提升信保政策覆盖率,对产生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

(二十九)促进跨境贸易融资需求精准对接。发挥外贸政银保合作机制作用,推进跨境贸易与云南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开通设立跨境贸易融资产品发布专区,推动跨境贸易融资需求实现线上对接。

(三十)降低跨境贸易融资成本。对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保单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出口押汇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托收贷款等出口方向贸易融资,以及进口押汇融资、进口海外代付融资、进口信用证贷款等进口方向贸易融资当年发生的利息给予支持。

(三十一)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开展对外贸易。支持年进出口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贸易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三十二)支持为提供边民贷款贴息。对参与互市贸易的边民申请经营性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将通过合作银行和备案产品以事后方式集中向边民兑付。

(三十三)支持落地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边境贸易方式采购商品并开展落地加工(边境贸易原料占比应大于等于20%),因设备购置、料件进口、办理相关资质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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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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