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2026 年 3 月,商业保险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重点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作为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强调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鼓励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规定危险废物单位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由中办、国办正式发文确立,八部门配套实施方案细化筹资与待遇标准。
科技保险获四部门联合推动,构建覆盖创新全链条的保险体系。
生猪保险强化精准投保理赔与数据共享。
废止2016年关于投保人关系确认的通知,客户尽职调查按新规执行。
目 录
一、法律法规政策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旅行服务出口 扩大入境消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监管动态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本期专题|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商业保险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建设 金融监管总局细化高质量发展路径

一、法律法规政策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立足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转化为全行业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九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商业保险的事项有:
第一百三十二条、国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持续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百八十三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更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务院办公厅于2026年3月3日以“国办发〔2026〕6号”印发该意见。其中涉及商业保险的事项有:
(十四)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火灾预防服务。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202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被称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历经十年试点探索后,正式迈入全面推开、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
《意见》明确指出,到2028年底前,基本确立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逐步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医保局相关人士表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社会治理逻辑的根本转变——从依赖家庭非正式照护,转向构建由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的制度体系。这不仅是社会保障网的进一步完善,更是现代国家在面对人口结构深刻变迁时必须履行的治理责任。
《意见》指出,我国要建立适应基本国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对于“钱从哪来”的问题,《意见》明确,资金由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方共同筹集。待遇保障方面,则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服务项目和待遇标准,兜住民生底线。
另外,此次《意见》提出,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1]
5.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2026年3月26日联合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对资金筹集、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细化。
方案明确,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明确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
方案对单位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困难群众、18周岁以下人员具体缴费的费率和方式进行了细化,还明确了保障对象、待遇基准、服务方式、基金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政策衔接等。
方案要求,根据制度实施推进情况,开展改革绩效评估,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好发展。[2]
6.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旅行服务出口 扩大入境消费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旅行服务出口,扩大入境消费,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消费联动发展,商务部等9部门于2026年3月16日以“商服贸发[2026]第39号”发布该通知,其中涉及商业保险的事项有:
(十一)提升国际医疗机构服务水平。落实独资医院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省市支持引入康复、高端体检等国际领先专科医院。支持医疗机构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与国际保险公司合作,扩大国际商业保险直接结算范围,简化理赔流程,支持国际商业保险跨境结算。
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6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6年3月16日以“工信厅信管函〔2026〕110号”发布该通知。其中涉及商业保险的事项有: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定期进行分析调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子(分)公司的部署和指导,保障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资金持续稳定投入,与本单位经营收入、网络规模增长基本匹配,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物资储备,加强事故预警、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力量配置,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阻断,事故快响应、快处置、快恢复。基础电信企业要依规购买事故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监管动态
1.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为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于2026年2月24日发布该意见。
《意见》从加强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的保险保障以及科技保险产品服务、保险资金投资、保障监督等6个方面,提出20项举措,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
科技保险主要包括科技活动风险保险、科技活动主体保险。研发费用损失、成果转化费用损失、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都在科技保险的保障范围内。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技创新风险分散和资金支持具有重要作用。
在总体要求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涵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全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展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保险保障范围,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坚持有效发展和风险防范兼顾并重。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全面提升科技保险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与水平。
在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明确,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支持各地在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搭建科技保险供需对接平台,开展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特征以及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场景模式,提供灵活保险方案,有效减少因财产损失、研发失败、转化不畅、知识产权侵权、人工智能系统责任等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
在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方面,意见指出,支持科技型企业“走出去”。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的承保支持力度,加强产业链承保支持。健全海外风险服务观察及预警体系,完善产品出海、资金出海、人才出海等方面的保障。开展海外投资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国别风险提示服务,扩大安全防范、医疗救援等服务范围。探索开展跨境科技保险理赔服务协作,提升企业海外风险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支持”等举措,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更好保驾护航。[3]
2.关于加强协作促进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生猪产业稳产保供,保障养殖场(户)合法利益,助推生猪保险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于2026年3月3日以“金发〔2026〕3号”发布该《通知》。《通知》对于推进生猪保险领域精准投保理赔,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共计四大部分,包括十四方面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是“落实‘保处联动’,提高生猪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进“保处联动”线上化,逐步实现养殖、无害化处理与承保理赔信息全流程数据贯通,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核验,提高承保理赔精准性。
第二部分是“建立调整机制,促进生猪保险提质增效”。要求完善产品供给,定期调整费率,合理确定相关费用,增强险种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应用“智能称重/测长”等科技手段,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第三部分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环境”。一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承保理赔、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损害生猪养殖场(户)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养殖场(户),在承保条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第四部分是“加强组织保障,提高生猪领域灾害应对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加强联防联控,积极总结宣传生猪保险精准承保理赔等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
《通知》的发布,是金融监管总局等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领域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通知》作为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将进一步通过推动生猪保险领域“保处联动”工作,将农业领域的存出栏数据、无害化处理数据、检验检疫数据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数据进行回溯分析、校验比对,提升承保理赔数据精准性。《通知》要求各地原则上对生猪保险费率调整周期不超过3年,有利于提高生猪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通知》明确将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者,可取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和遴选资格,优化生猪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单位抓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提高生猪保险服务质效,更好发挥生猪保险在稳产保供、保障食品安全、提升农户满意度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服务“三农”。[4]
3.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推动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金融监管总局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制度机制、消费投诉处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52条。《办法》明确金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多元化解、便捷高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为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机制和流程,并提供充分资源保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设置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鼓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通过自行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组织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为维护消费投诉秩序,强调金融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通过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4.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270号)自本2026年3月3日之日起废止。
保险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相关事项按照《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专题|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商业保险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2026年3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涉及商业保险的事项有:
第十章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三节 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
加强普惠性政策供给,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策,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高质量建设债券市场“科技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多渠道拓宽中长期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并购基金作用。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优化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章 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
第一节 推动贸易创新发展
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优化升级货物贸易,推动市场多元化,拓展中间品贸易,促进加工贸易提档升级。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跨境服务限制,鼓励服务出口,增强运输、旅行等服务国际竞争力,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积极发展服务外包,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合理调整进口关税税率,修订鼓励进口技术、产品和服务目录,扩大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优质农产品、生产性服务等进口。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海外仓布局和功能,完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新型离岸贸易等政策环境。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推动外贸产品标准与合格评定、检验检疫国际合作。提升贸易促进平台功能,加大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支持,持续办好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等重大展会。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深化内外贸标准认证改革。强化贸易风险防控和摩擦应对,丰富贸易调整援助、贸易救济等政策工具,完善出口管制体系。
第二十七章 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第一节 加强农业农村投入保障
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加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力度,实施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完善产粮大县奖补制度。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
第三十九章 加快建设健康中国
第三节 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目标统一、政策衔接、信息联通、监管联动。以公益性为导向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完善薪酬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医疗卫生领域法治保障。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结余资金使用,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异化支付政策,减轻参保者个人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优化创新药和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健全医保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机制,完善创新药目录,鼓励商业保险扩大创新药支付范围。
第四十章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第一节 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有序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培育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增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质效。加强高龄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关爱帮扶。
第四十三章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节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向待遇较低群体倾斜,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完善个人养老金政策,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明晰用工方和平台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效率。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
2.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建设 金融监管总局细化高质量发展路径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措施、健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以“扩面、增品、提标”为重点,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持续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同时,指导保险业全力做好灾害应急处置、保险理赔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持续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和满意度。同时,指导保险业持续做好灾害应对相关服务工作,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持续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我国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555.5亿元,为1.39亿户次农户累计提供风险保障5.32万亿元,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格局得到巩固。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以“扩面、增品、提标”为重点,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持续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一是大力推动关系国计民生的主粮作物保险发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不断扩面,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求已逐步由保物化成本向完全成本、保收入转型。2025年将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覆盖到除中央单位外的所有省(区、市),全国大豆保险提供保险金额446亿元,同比增长37.02%。
二是指导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要求各地区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精准化工作,提高服务的便捷性。鼓励保险公司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完善精准高效查勘定损机制,探索远程查勘定损、“零接触”理赔等方式,提升农险服务效率。三是推动农业保险创新。指导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覆盖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稳步推广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创新险种,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农业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覆盖面,加快完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持续提高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提升理赔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2)加快推进灾害及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多地自然灾害频发,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各类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愈发凸显。面对严峻复杂的防灾减灾形势,提升灾害应对能力、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已成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业全力做好灾害应急处置、保险理赔和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具体来看:
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对西藏定日地震、北京河北地区暴雨洪涝灾害、“桦加沙”台风、黄淮海地区连阴雨等灾害,指导行业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落实。二是加强督导调度。总局党委负责同志,有关司局、派出机构负责同志深入灾区一线,现场查看受灾受损情况,指导推动保险理赔有关工作。三是做好理赔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合理预赔,为灾害损失和灾后重建提供金融支持。2025年,保险业对较大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赔付已超过300亿元。其中,对西藏定日地震灾害赔付2亿元,对京冀甘粤等12地暴雨洪涝灾害已赔付95亿元,对北京两次分散性冰雹天气灾害合计赔付13亿元,对黄淮海地区连阴雨等灾害赔付130亿元。此外,农业保险全年赔付1249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是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赔付。
拓宽服务维度,助力提升社会整体抗灾韧性。一是做好风险减量。指导保险业提高前瞻性和主动性,对重点区域及时预警、排查隐患,推动有效降低灾害损失。2025年,保险业累计投入防灾减灾资金超过4亿元,通过发送预警信息、排查客户风险等,推动减少灾害损失超过20亿元。二是强化资源调配。指导保险机构积极对接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加大查勘救援资源调配,支持抢险救援工作。2025年,保险业累计协助救援受灾人员超过15万人次,协助救援受灾机动车超过11万辆次。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指导保险业协会建立常态化保险服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持续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强化统筹谋划,加快推进灾害保险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联合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共10个部门,探索研究以巨灾保险为重点推动我国灾害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举措。二是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支持境内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侧挂车”保险连接证券。三是有序推动巨灾保险试点。相继推动陕西、海南落地巨灾保险试点。目前试点项目已覆盖20多个省市,2025年全年累计为全国7489万户次居民提供33.71万亿元巨灾风险保障,巨灾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业持续做好灾害应对相关服务工作,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来源于中国网财经)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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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来源于经济参考报
[2] 信息来源于新华社
[3] 信息来源于证券日报
[4] 信息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5] 信息来源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主编

冯修华
国浩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银行与保险金融、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与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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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段 松 周小雨 张 健
陆 斌 黎 夏 王姿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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