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公布的税收政策




01



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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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明确,信用积分规则,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结果运用等内容。









02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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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征管事项,主要包括办理登记的标准与范围、销售额的计算口径、主动调整销售额超标的登记与生效时间、追溯调整的生效时间与更正申报处理、未按规定登记的处理等内容,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03



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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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等内容,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4



发布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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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发布8家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和109家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05



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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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对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为: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06



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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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三部门联合印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07



延续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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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明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08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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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09



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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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筹集及经营管理等环节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0



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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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免征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11



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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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



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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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主要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是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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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明确,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政策。






14



设立调整口岸进境免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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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关税〔2026〕2号)明确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等内容。








15



公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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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活动,其中明确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相关公司依法纳税。






16



明确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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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具体范围。







17



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及征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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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正在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三是明确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和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一是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调整优化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8



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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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等事项。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9



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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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延续现行制度安排和做法,明确纳税人发生转让金融商品、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等8类特定应税交易时,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二月公布的税收政策




01



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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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征管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资产重组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规则等内容。









02



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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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纳税人需预缴增值税的五类主要情形、预征率及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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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明确长期资产范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长期资产的处置等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4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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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优化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具体事项,明确申报表表样保持不变,仅调整部分栏次填报口径,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05



明确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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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6年第1号)明确,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月25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06



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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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明确,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7



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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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08



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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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明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09



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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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规定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落实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





10



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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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主体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落实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6〕9号)。









11



发布“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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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2



发布“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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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落实财关税〔2026〕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7号)。






13



发布“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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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月公布的税收政策




01


发布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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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2号)明确对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2


发布“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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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明确对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中国—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3


发布“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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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明确对2026年至 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4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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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7号)发布第二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涉及207家企业的569个车型,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05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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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保障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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