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合资讯
01 / 吉林省
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吉林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长春市:关于个税系统更新本地区年平均工资,公积金个人按月可扣除上限、年金按月可扣除上限数据
02 / 北京市
关于参保单位已按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产生的费款差额问题的政策口径
03 / 云南省
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业务办理的通告
04 / 四川省
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职工社保医保基数标准的通知
05 / 湖南省
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06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07 / 天津市
天津市公积金个人部分及离职补偿金免税上限变化
08 / 山东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济宁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
烟台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德州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青岛市: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将于10月份启动
东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枣庄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关于调整威海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09 / 海南省
关于调整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10 / 浙江省
宁波市:关于启用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11 / 辽宁省
大连市: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方式的通知
鞍山市: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12 / 陕西省
关于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公布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
14 /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调整内蒙古各地区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15 / 广东省
惠州市:生育津贴可发放到个人账户
16 / 江苏省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17 / 福建省
关于调整 202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18 / 贵州省
关于公布2024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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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吉林省
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 ● ● ●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966元/月,下限为4393.2元/月。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6670.3元/月,下限为1334.1元/月。
三、2025年10月1日至下次公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之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966元/月,下限为4393.2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5年全省(不含长春市、农垦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7865元/年、长春市95739元/年、农垦企业26681元/年。计发基数用于企业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五、请各地税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基数、计发基数做好参保缴费及退休待遇核定工作。
官方链接:https://xxgk.jl.gov.cn/zcbm/fgw_97992/xxgkmlqy/202509/t20250922_9324837.html
发布时间:2025-9-23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 ● ● ●
经省政府批准,现调整吉林市2025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1、调整内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基数上下限:4393.2-21966
3、缴费基数:申报的2025年基数
4、调整人员范围:2025年10月入、在、离职员工
5、新上下限执行时间:2025年10月起执行
6、缴纳额精度:四舍五入到分
7、社平:2024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7864元/年
发布时间:2025-10-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长春市:关于个税系统更新本地区年平均工资,公积金个人按月可扣除上限、年金按月可扣除上限数据
● ● ● ●
个税系统更新本地区年平均工资,公积金个人按月可扣除上限、年金按月可扣除上限数据:
附件一为个税系统中最新本地区年平均工资115796元,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上限金额: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税为347388元。
附件二为长春市公积金个人部分按月可扣除上限为3473.88元,年金按月可扣除上限为1157.96元。


发布时间:2025-10-1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长春个税系统
- 02 -
北京市
关于参保单位已按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产生的费款差额问题的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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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统一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中提及的“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内容,经多方与主管部门深入沟通后,将有关差额补缴的政策口径整理如下:
1、月报差额补缴的人员范围
2025年7月、8月所有在缴人员中申报的月均工资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7162元或高于2024年月缴费基数上限35283元的人员(含已离职人员及补缴人员),需重新确定月缴费基数并缴纳差额。
2、差额补缴数据的生成方式
2025年度缴费工资无需参保单位再次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和基数差额补收金额统一在2025年10月自动处理并生成。
3、差额补缴数据的呈现形式
原则上,2025年10月自动处理并生成的数据包括2025年9月月报缴费数据、2025年7月及8月差额补缴数据,差额数据按照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计算产生。
4、补缴差额费款的缴费时限
因按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主管部门建议于2025年12月25日前的征期内完成申报缴费,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5-9-24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03 -
云南省
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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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结合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将 2025 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726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7263元的300%确定(即2178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7263元的60%确定(即4357元/月)。
二、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2025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265元/月计算当期实际缴费指数使用7263元/月
三、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为2024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312元(3776元/月)。
四、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2024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3553元/月。
五、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2025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8265元/月。2024年度计发基数高于8265元/月的州(市),继续使用原计发基数。
六、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2025年度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2024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81.52元的40%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3元/日。本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住院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的按原标准报销,住院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的按本通知标准报销。
发布时间:2025-9-24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17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1 元。
(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02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20 元。
(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87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9 元。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计算口径
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四、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全省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 10 日内,将适用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附件: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发布时间:2025-9-3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昆明市: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业务办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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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数字化服务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更好地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于2025年10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升级,系统升级期间将暂停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业时间
(一)停业时间:2025年10月1日-12日(其中,10月1-8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8日起暂停受理贷款申请业务;9月30日17时起暂停受理缴存、提取、贷后、查询类业务。
(二)恢复营业时间:2025年10月13日。
二、停业范围:系统升级期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异地转移、查询等所有住房公积金业务暂停办理。
三、涉及渠道
(一)柜面渠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辖各服务网点(含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办事窗口)。
(二)线上渠道
1.自建渠道:“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支付宝生活号、网上业务大厅;
2.外联渠道: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省政务自助服务终端、e办通、i昆明等线上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功能。
四、注意事项
(一)缴存及托收:系统升级期间,暂停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扣款和资金入账,统一顺延至10月13日。
9月30日17时前已完成缴存登记但未转款入账的单位,需待系统升级完成后,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9月30日17时前已完成授权但未备案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止付金额将顺延支付。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系统升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时间顺延至10月13日扣款,停业期间不计算罚息、不纳入逾期、不影响征信。请借款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充足,以免系统成功切换后产生逾期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咨询及查询:10月9日至10月11日为工作日,期间,住房公积金柜面仅提供政策咨询、业务解答及材料预审核等非资金结算服务。
特别提示:请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借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机构提前规划,合理安排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避免因为系统升级造成影响。
停业期间,如需咨询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请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871-1232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1vhNbxI1fKRqjWB_oVRPgA
发布时间:2025-9-2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04 -
四川省
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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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下限为4588元/月。
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7646元/月为依据执行。
202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7646元/月执行。
政策链接:https://rst.sc.gov.cn/rst/gsgg/2025/9/22/9a8e857a4e204a4da4d30d2d47279d43.shtml
发布时间:2025-9-24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成都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职工社保医保基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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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39号),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下限为4588元/月。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7646元/月为依据执行。

发布时间:2025-9-3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成都市税务局
- 05 -
湖南省
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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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策部署,现就我省202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准值。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787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5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361元/月,下限调整为4072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退费。
三、计发基数。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94元/月。核定2025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该计发基数执行。
以上规定从2025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为1年。
政策链接:https://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2509/t20250922_33809937.html
发布时间:2025-9-25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确定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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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经研究,确定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787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361元,下限为 4072 元。
本通知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发布时间:2025-10-11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 06 -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关于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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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2号)文件规定,现将2025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0月1日起,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由2050元调整为2235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24元。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自 206 元调整为224元。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月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缴存人尽快完成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以免影响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使用。
发布时间:2025-9-25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07 -
天津市
天津市公积金个人部分及离职补偿金免税上限变化
● ● ● ●
天津个税系统更新了公积金个人部分及离职补偿金免税上限,具体更新如下:
年金可扣除的上限为:1025;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可扣除的上限为:334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免税的部分为:307440


发布时间:2025-9-25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天津个税系统
- 08 -
山东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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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三档,依次为2400元、2210元、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4元、22元、20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3〕1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策链接: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5/9/25/art_267492_76422.html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发布时间:2025-9-2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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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518元,下限为4504元。
二、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当年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指数时,以7506元为基数。
政策链接: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8/202509/1e513a2d-ebee-4fe3-929d-4c09fa491963.shtml
发布时间:2025-10-1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济南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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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4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链接:http://gjj.jinan.gov.cn/art/2025/9/26/art_65549_4758642.html
发布时间:2025-9-2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济宁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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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公布内容,现将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2025年度济宁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不低于各县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充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 221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202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办理调整手续,调整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
发布时间:2025-9-2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济宁市住房公积管理金中心
烟台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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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2210元;市直及其他区市2400元。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的职工。
自2025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221元;市直及其他区市240 元。
发布时间:2025-9-2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烟台市住房公积管理金中心
德州市: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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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元。缴存单位可登录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各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 202元。低于最低标准的,我中心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调整至最低缴存金额。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选的缴存方式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影响账户积累。
三、本通知自 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5-9-28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将于10月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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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91号),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518元,下限为4504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市2025年度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于10月份启动。
一、企业参保单位
1.2025年1月至9月社保费缴费差额部分,税务部门将于10月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年初为职工申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4504元或高于22078元的,参保单位应补缴2025年1月至9月社保费缴费差额部分,职工个人应补缴的缴费基数调整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月平均工资在4504元和22078元之间的,不作调整。
2.企业参保单位可通过以下渠道补缴差额:
①线上缴费: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扣费协议实扣、二维码缴费(可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费)等方式缴纳。
②银行缴费: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银行缴纳。
③服务厅缴费:企业可到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服务厅均支持签订代扣缴协议扣款缴费,POS机刷卡缴费等)。
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如果采取银行扣费方式,对于1—9月份按照原下限标准(4416元)已申报缴费且人社已到账的,需按照新下限标准(4504元)补缴1—9月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由税务部门统一扣费。
2025年10月应补缴金额=(4504-原缴费基数)×20%×2025年1-9月实际缴费月数。举个例子:灵活就业人员胡某,原缴费基数为4416元,2025年1-9月均正常缴费。
2025年10月应补缴的缴费基数差额=(4504-4416)×20%×9=158.4元。
2.缴费基数调整后,对于申报的缴费基数在4504元—22078元之间的,不再进行差额调整。若想调整,可在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重新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金额。
3.缴费基数调整后,对于1—9月份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4504元但存在欠费的,税务部门将按照新下限标准(4504元)从欠缴月份起生成应缴费信息。
4.如果采取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的,请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自行补缴差额部分。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5年青岛市职工医疗保险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月份不需要补缴基数差额。
3、扣费安排
1.根据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安排,为保障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社保待遇,请于10月10日前将补缴金额足额存入签约的扣款账户,并及时关注扣款结果。税务部门将于10月11日起扣款。
2.10月当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扣款时间不变。根据新标准,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为900.8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金额为382.84元。
3.本月涉及1-9月养老保险补收及当月正常扣费,请确保账户金额充足。若因余额不足未成功扣款的,请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下列渠道自行缴费。
三、线上渠道
1.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电子税务局APP、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费。
2.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上及手机银行缴费;招商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银行手机银行缴费。
四、线下渠道
1.银行缴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选择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9家经办银行柜台进行缴费。
2.服务厅缴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医保大厅的税务窗口、进驻政务审批大厅的综合办税服务厅完成社保费的缴纳。
政策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GF_9p76OD0xwv7OqA3aoQ
发布时间:2025-9-2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青岛市税务局
东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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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从2025年10月1日起,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00元,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同步执行新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40元,单位、个人各不低于120元;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低于10%,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40元。
政策链接:http://dygjj.dongying.gov.cn/art/2025/9/28/art_39491_10302559.html
发布时间:2025-10-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枣庄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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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具体标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21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2020元/月;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不低于各5%,不高于各12%。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按照上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22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202元/月。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公告,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Ut-6-kKp9IT1vJ8-6OfYw
发布时间:2025-10-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威海市:关于调整威海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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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规定,从2025年10月1日起,威海市所辖市(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400元。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政策链接:https://zfgjj.weihai.cn/art/2025/9/29/art_46143_5836586.html
发布时间:2025-10-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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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关于调整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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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2025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布海南省 2025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琼人社发〔2025〕67号):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有关数据,现将我省 2025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2025年度我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 24564元,下限为 4912.8元。
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25年10月起执行。
此次涉及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地区为海南全省各市县。
政策链接:https://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509/802b311fa8cd4218821074e1ae087a86.shtml?ddtab=true
发布时间:2025-10-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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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宁波市:关于启用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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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 2025 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我市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正式启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 根据浙人社公布的2024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101194元(8433元/月),据此,我省2025年缴费基数上限为2529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896元/月。
2、 我市社保/医保机构于2024年9月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采用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2025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 25299 元确定; 月缴费工资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 4896 元确定;月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标准范围内(4896-25299元)的,按申报的月缴费工资确定。新基数上下限自2025年9月起执行,同时对2025年1至8月已征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包含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差额清算。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25年9月起生效,2025年1-8月已征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不进行差额清算。
发布时间:2025-10-9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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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大连市: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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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征缴服务质效,我市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征缴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10月1日起,税务部门不再单独生成2025年10月及以后所属期的生育保险应缴费信息,用人单位缴费人只需要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即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费率为9%,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率保持不变。补缴2025年10月以前所属期费款,用人单位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两个险种进行申报缴费。
二、系统调整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18时至2025年10月3日8时。期间,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社保费单位管理客户端、银行柜面等渠道将无法办理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等相关业务。请您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
三、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政策链接:https://dalian.chinatax.gov.cn/art/2025/9/30/art_1715_672090.html
发布时间:2025-10-1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鞍山市: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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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优化我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必要材料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请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协调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服务流程,确保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生育津贴拨付给参保职工个人。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参保职工在2025年10月1日前住院分娩的,生育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发布时间:2025-10-1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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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关于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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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424号)相关要求,现将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以及口径
(一)调整范围: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调整口径: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由22795元/月调整为23250元/月,下限标准由4559元/月调整为4650元/月。
二、调整方式
自2025年10月1日起,税务征缴系统启用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动生成补差数据,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和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后,税务征缴系统将依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进行判断调整,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4650元/月的,系统以4650元/月作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23250元/月的,系统以23250元/月作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位于22795元/月至23250元/月之间的,系统以实际缴费工资作为职工缴费基数。
(二)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及职工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缴纳的,不加征滞纳金。
政策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5/9/30/art_5383_698154.html
发布时间:2025-10-1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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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公布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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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保持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衔接,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5年度缴费基数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标准时,按82860元(6905元/月)作为核定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2071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143元/月(缴纳基数应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政策链接:http://ybj.gxzf.gov.cn/xwdt/tzgg/t26024772.shtml
发布时间:2025-10-1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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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调整内蒙古各地区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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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现就2025年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平工资
2024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179元。2025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8179元的60%,即4907元;上限为8179元的300%,即 24537元。同一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计算2025年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指数使用的月平均工资为8179元。
二、 内蒙古以下城市社保基数上下限及比例如下,执行时间均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政策链接:https://rst.nmg.gov.cn/zfxxgk/fdzdgknr/zhengcewenjian/202509/t20250918_2792306.html
发布时间:2025-10-10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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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惠州市:生育津贴可发放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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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办发〔2025〕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拨付流程,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有关规定,我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可以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人。
二、如何申请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
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时填写《信息采集表》,并在账户信息一栏中填写生育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单位同意并在《信息采集表》中“个人填写”的“单位名称”盖处单位公章确认后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即可发放至参保职工个人。
三、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在2025年10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原渠道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2. 用人单位同意将生育津贴拨付给个人的,生育津贴仅支持发放到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3. 符合申领条件的职工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仍可申请按原渠道拨付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政策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h3Qqm2HOeePwWMb19KZQw
发布时间:2025-10-11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惠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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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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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按照规定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相关政策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下同)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 30。
2.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省内跨统筹地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对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给个人。
3.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4.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应当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三、经办流程
1.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2.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但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0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其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且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3.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宣教、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出院结算单以及医保部门主动短信提醒等途径,提醒职工及时申领生育津贴。
4.医保经办机构在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同时,通过江苏医保云 APP、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等渠道,将具体发放信息告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四、其他要求
1、省医保局统一对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等线上办理渠道的生育津贴模块优化升级。各级医保部门要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完善省内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查询功能,并加强对统筹区内参保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办理流程的变化,知晓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工资补足以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各统筹地区可以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生育津贴发放效率。
2.对于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上年度与本年度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存在明显异常的,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生育时暂不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存在职工更换用人单位、职工跨统筹区参保缴费以及用人单位跨统筹区参保缴费等情形的,各有关统筹地区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基金监督管理。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的监督检查。
4.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1号)执行。
5.工资发放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仍按照原渠道发放,其参保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发放。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照原渠道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上述规定与生育津贴同步发放。
发布时间:2025-10-11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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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关于调整 202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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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部署要求,现就调整我省 2025 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发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 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 22607 元/月执行、下限按 4043 元/月执行。
二、2025 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 22607 元/月、下限按 4521 元/月执行。
三、2025 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932 元/月。
涉及城市:福州、泉州(晋江)、厦门、龙岩、漳州、宁德、南平、三明
政策链接: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509/t20250922_7013397.htm
发布时间:2025-10-11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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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关于公布2024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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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相关数据,现将2024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
2024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7894元。
按照规定作为全省2025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依据。
社保:上限21973.5;下限4394.7;
医保:上限21973.5,下限5859.6。
政策链接:https://rst.guizhou.gov.cn/zwgk/zdlyxx/sbxx/202509/t20250919_88635347.html
发布时间:2025-10-16
发布机构/来源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荟新质英才・赋工业新能!2025CIIF工业人才发展论坛成功举办

9月25日,以“荟新质英才・赋工业新能”为主题“2025CIIF工业人才发展论坛”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宴会厅2+3召开!
本次论坛由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办,汇聚政、企、学、研多方力量10余位行业大咖,共谋工业人才新图景,通过前言洞察、仪式发布、尖峰对话、案例刨析等环节,与线下近千名嘉宾零距离互动。
作为中国工业“开路先锋”,上海正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以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为生态构建,持续推动制造业多维、全面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 副司长 朱秀梅强调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我国工业正处于由大变强、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的关键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产业基础能力不足等问题,关键在人才。上海作为中国近代工业发源地与先进制造业新高地,举办本次论坛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也为全国产业人才发展提供了“上海样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强化人才载体平台建设、优化人才支持保障政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人才动能。

(配图: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 副司长 朱秀梅)
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党委书记 程鹏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上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在各方协同下,产业人才队伍持续壮大,先进制造业人才集群初具规模,人才与产业协同发展格局加速形成。未来上海将围绕“培育更具竞争力的产业人才”“促进产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推进人才创新聚集区建设”三大方向,推动产业链、教育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期待与各方携手共建工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生态。

(配图: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 程鹏)
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李栋在致辞中介绍到,本届工博会不仅有制造业领域领先行业的展览展示,还特设了人才服务板块,以线下论坛、线上的工程师社区和人才交流等形式,为工业人才、工程师们提供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在工业人才方面,集团下属上海外服集团成立了上海产训融合技能发展中心,培养一批工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发挥技能人才支撑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配图: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李栋)
论坛为首批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颁发证书,一批以战略眼光引领企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家”、在智能制造、新材料等前沿领域突破技术瓶颈的“先进制造技术人才”,以及深耕精密加工等关键领域,以匠心守护“中国制造”品质的“先进基础工艺人才”获表彰。



(配图:首批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颁发证书)
“AI工业产训融合转化联盟”正式成立旨在打通工业领域“产学研用”全链条,加快促进AI与新型工业化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AI人才培养及科技成果转化。论坛还举行了上海集成电路紧缺人才培养专项开班仪式,作为服务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项目以“工业联合、产教融合”为核心,搭建起政府、高校、企业深度协同的人才培养平台。

(配图:“AI工业产训融合转化联盟”正式成立)
论坛还举行了上海集成电路紧缺人才培养专项开班仪式,作为服务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项目以“工业联合、产教融合”为核心,搭建起政府、高校、企业深度协同的人才培养平台。

(配图:上海集成电路紧缺人才培养专项开班仪式)
中国科学院院士 鄂维南提出,AI时代需重构人才培养体系,开设“问题课程”、打破学科壁垒,打造高校、研发机构、企业协同创新平台,并分享交大人工智能学院“不为论文、不为帽子、不为大佬”的评价体系实践。

(配图:中国科学院院士 鄂维南)
紫光展锐CEO 任奇伟结合企业经验,指出集成电路人才需兼具实战与跨学科能力,AI可加速初级工程师成长,其公司通过联合培养工程硕博、在复杂项目中锻炼人才,应对行业技术快速迭代挑战。

(配图:紫光展锐CEO 任奇伟)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书记 陆敏强调,新质生产力下劳动形态变革,人才需具备“与机器协同、跨界整合、终身学习”能力。产业科普能赋能应用型人才发展,学校通过订单班、工学交替模式,结合工业科技传播课程,培养精技术、善创新的产业人才,还面向企业一线员工开展定制化培训。

(配图: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党委书记 陆敏)
国家地方共建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 副总经理 刘宇飞展示了在具身智能领域的技术探索与训练场建设。他强调数据对人形机器人发展的关键作用,呼吁产学研共建标准与生态,加速人形机器人产业化。

(配图:国家地方共建人形机器人创新中心 副总经理 刘宇飞)
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高级顾问 郭奕武分析,上海集成电路产业2025年1-7月增长24%,但存在人才结构性短缺。建议重构产学研用链,营造产业生态,解决结构性矛盾。他预测AI将深度赋能设计、制造全环节,人才需具备“技术+AI+业务”复合能力。

(配图: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高级顾问 郭奕武)
上海产训融合技能发展中心 负责人 潘攀提出上海工业人才缺口约50万,根源是产业升级与培养滞后矛盾。中心通过数据驱动平台,定位如“人形机器人训练师”等新兴岗位,构建“产数训评用”五位一体闭环,推出AI普及课程,助力人才数字化能力提升。

(配图:上海产训融合技能发展中心 负责人潘攀)
致远集团董事长、国际卓越运营协会理事长 杨洲分享,制造业需从粗放增长转向卓越运营。他分享世界级企业系统(如丰田TPS、丹纳赫DBS),通过标准化培养、五星班组、双通道晋升,提升人效3.5倍,认为“以人为本、持续改善”是抵抗周期的核心。

(配图:致远集团董事长、国际卓越运营协会理事长,杨洲)
上海外服招聘及灵活用工事业部,高端制造行业负责人,竺晔斐指出,制造业智能化转型推高了技术岗位需求,智能制造岗位需求激增,如机器人工程师增速领先。她提出AI招聘、RPO定制、产教融合三模式,通过智能匹配、集中面试、订单培养,实现“储备-筛选-留存”闭环,提升招聘效率与精准度。

(配图:上海外服招聘及灵活用工事业部,高端制造行业负责人,竺晔斐)
绛门信息科技 常务副总 程建华建议,AI时代人才需“能力+工具+业务”三维融合。企业可通过AI人岗匹配、场景化沙盘训练、弹性人才池构建韧性组织。他预测未来组织将是“人+AI团队”,人才评估从能力转向潜力,生态化协作成关键。

(配图:绛门信息科技 常务副总 程建华)
围绕“聚势赋能,融合创新:构建工业人才发展新生态”主题,由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事兼职仲裁员 翟惟清女士主持。
上海电力大学副书记仰颐分享“五共”产教融合思路;中国商飞工程总师陈勇提及商飞通过赋予研发人员重担、革命意志培养等方式建人才队伍;中国航发商发副总经理蒋明繁介绍股权激励、揭榜挂帅等激励机制;南亚新材总经理包欣洋、上海外服国企业务部总经理李璟伟也分别从企业引留用才、人才招聘创新角度建言“上海路径”。

(配图:圆桌对话)
未来愿景是共筑工业人才新高地!
本届论坛通过“政策-技术-场景”全链条布局,展现了上海在工业人才引、育、留、用的领先实践。从领导致辞明确发展方向,再到企业签约落地场景,形成“思维创新-生态培育-产业协同”的闭环。
未来,随着工业人才发展生态的持续完善,上海将进一步发挥标杆作用,为全球工业人才发展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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