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全面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恩施高新区“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11月6日,恩施高新区开展“学习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十五五’规划编制”专题夜学。



本次夜学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学习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胜利完成“十四五”主要目标任务,进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全局性、历史性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是指导我国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学习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奋力把全会描绘的发展蓝图变为现实画卷。要全面领会,深刻认识全会的重大政治意义、历史意义、理论意义、战略意义。要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的新战略布局、新发展目标、新发展格局、新发展部署、新战略支撑。




学习要求,要落地见效,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一是要领导带头学。党工委、管委会及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并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所在部门的学习,二是要认真学原文。原原本本学习全会公报和《建议》全文,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与恩施高新区发展紧密相关的内容学深悟透。三是要抓好贯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恩施高新区实际,认真分析发现国家发展战略中蕴含的政策机遇、项目机遇和发展空间,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做到对标对表,高质量编制“十五五”规划,切实做好“十五五”重大项目谋划争取工作,确保需求高度契合国家战略、重点投向。四是要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梳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差距不足,各单位各部门务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奋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确保十四五完美收官。








参加夜学的年轻干部纷纷表示,此次学习既是一次深化理论武装、聚焦长远发展的学习会,也是一次交流实践经验、提升履职能力的研讨会。大家在学习中凝聚了思想共识、明确了工作方向,接下来将围绕恩施高新区各项重点任务,立足本职工作,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实际行动,以更饱满的热情、更务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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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恩施州科技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工作的公告。





根据《科技赋能恩施州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按照《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细则》《恩施州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要求,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辖区科技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向州科技局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2月9日(星期一)之前完成相关申报工作;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联系:科技成果与对外合作科 吴宇, 8417263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联系:科技计划与高新技术科 王子豪,8417252


恩施州科技局

2026年2月3日









恩施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


为做好恩施州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流程,提高验收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范适用于州科技局立项的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指导性项目、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启航专项)等。

(二)州科技局负责验收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研究确定验收结果等。

(三)验收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和验收材料对项目技术指标完成和成果产出、成果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资金等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本规范适用于科技项目中期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评审流程

(五)验收通知。州科技局按年度制定验收计划并下达验收通知,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醒项目承担单位筹备项目验收工作。

(六)材料提交。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

(七)形式审查。州科技局及时受理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

1.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和预期成果材料;

2.项目资金及预算执行材料;

3.项目成果产出的知识产权、科技论文材料等;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材料;

5.其它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在收到验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未通过的项目及时告知原因和补充事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验收评审阶段。

(八)组织评审。州科技局按照《恩施州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抽取与项目领域相关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专家数量一般在3-7人。专家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验收资料为依据,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审,并形成验收评审结果。评审方式一般分为现场验收、会议验收和委托验收三种方式。

1.现场验收。重大科技项目采取现场验收方式。现场验收是指进驻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验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流程为审阅材料,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专家组现场查验或测试、质询、讨论评议,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2.会议验收。重大指导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方式,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收方式。会议验收是指专家查阅验收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流程为专家审阅验收材料,专家评分,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委托验收。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启航专项)采取委托验收方式。项目依托单位可酌情组织项目集中评议或答辩评议。具体流程可参照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的要求进行。

(九)验收结果。验收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1.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发展前景较好,项目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家评审分数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通过。

2.不通过。评审分数8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3.专家合议认为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十)公示。州科技局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存在公示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局人事与政策法规科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结果运用

(十一)对验收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州科技局发放验收证书,并按照项目实施类型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十二)对申请项目结题通过的项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退回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十三)对项目终止、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州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十四)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参照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的具体分配方式执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积极促进项目成果技术交易和在恩转化。

四、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延期验收和项目结题

(十五)在研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需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延期验收和结题的,由州科技局按程序审批。

1.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项目发生考核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场地或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于中期绩效评价前,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

2.延期验收。项目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于项目完成时间30天前,提出项目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项目结题。项目验收时,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研究进展,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组织行业内3-7名专家审议认定后,可申请项目结题。

五、监督管理

(十六)州科技局按年度将重大科技项目验收结果报州政府常务会审定。依托单位将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启航专项)验收结果报州科技局备案。

(十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要坚持诚信,强化纪律意识,自觉防范廉政风险。验收结题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中期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阶段外,不进行过程性检查。

六、附则

(十九)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赋能恩施州“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主体

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州内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奖励类型

恩施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科技成果交易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实现就地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给予奖励。

2.科技成果研发奖励:对州内自主研发取得的,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同一项科技成果不得重复享受奖励,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经费列入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交易奖励

1.对拥有先进技术成果并实现就地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20万元。

2.对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按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二)科技成果研发奖励

1.对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项目投入资金的5%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2.对未获得财政科技资助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项目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3.对取得特别重大科技成果的,经“一事一议”核定后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成果交易奖励

1.科技成果拥有单位

(1)上一年度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五年及以上)合同。

(2)单笔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不少于50万元。

(3)科技成果交易后,购买方实现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认定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不高于申报当年新增销售收入。

(4)技术合同交易双方无隶属、关联关系。

(5)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2.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

(1)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平台。

(2)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3)为上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签订专项合同。

(4)与上述交易双方均无隶属、关联关系。

(二)科技成果研发奖励

1.科技成果研发领域应属于《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资金的70%。

2.科技成果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

(1)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形成了标志性产品、新产品或拥有核心技术,对产业链具有全局性带动作用。

(2)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后,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在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的应用技术类成果。

4.核心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填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科技成果交易奖励

1.科技成果拥有单位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材料;

(2)技术合同的发票复印件(需注明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研发费证明材料;

(3)成果转化实现年度新增销售收入证明(含销售发票)、新增销售收入与成果相关证明等材料。

2.为上述转化提供服务的单位

(1)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

(2)成果转化服务专项合同等材料。

(二)科技成果研发奖励

1.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2.项目投入资金证明: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和代表性记账凭证等;

3.科技成果有助于解决国家、省、州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证明:

(1)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形成了标志性产品、新产品或拥有核心技术,对产业链具有全局性带动作用等证明材料。

(2)成果产业化应用实现年度新增销售收入证明、新增销售收入与成果相关联的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二)县市初审。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申报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及发票等电子材料。各县市、恩施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院所,进行审查、推荐。

(三)评审认定。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

(四)资金拨付。对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州政府同意,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获奖励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奖励资金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恩施州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州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含联合基金)项目,助力恩施州科技创新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主体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联合基金)依托单位。

第二条  奖励类型

恩施州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奖励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牵头承担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项目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最高20万元。

1.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青年科学基金项目(B类)、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卓越研究群体项目或外国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的单位,按照每项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2.对牵头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的单位,按照每项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牵头承担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项目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最高10万元。

对牵头承担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导性项目除外)或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项目的单位,按照每项5千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项目立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奖励申请表与申报汇总表。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恩施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除外)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负责人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二)自主申报。全面实行无纸化申请。依托单位提交相关电子版申报材料。

(三)审查确认。州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明确奖励资金额度。

(四)资金拨付。对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州政府同意,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获奖励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资金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恩施州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州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报主体

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在信用、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州内企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上年度研发经费2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10%(含)至15%的,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研发经费20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研发经费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四)上年度研发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研发投入奖励,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奖励经费列入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顺序依次予以奖补。

第三条  奖励依据

(一)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二)研发经费投入额以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综合确定。

(三)营业收入以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的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综合确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并在恩施州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企业研发领域应属于《恩施州大产业发展规划》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研发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获得奖励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各级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填报《恩施州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及代表性记账凭证。

(二)上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附表。

(三)上年度研发经费和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凭证等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遴选拟支持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州科技局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信息,会同州统计局、州经信局等单位,筛选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向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发布拟支持企业名单。

(二)发布通知。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三)企业申报。全面实行无纸化申报。企业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四)县市核查。各县市、恩施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核查。

(五)州级复审。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重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中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数据的准确性。

(六)资金拨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州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奖励资金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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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恩施科技

📱 责编:黄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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