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主编:黄莎莎
责任编辑:范安博
珠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简称:财税委),系珠海律协于2021年3月6日首次成立的全新的业务委员会,财税委目前共有24人,其中主任:詹秦律师,副主任:滕琛律师、唐敬忠律师、陈玲娟律师、彭伟律师,秘书长:范安博律师,其他委员:陈廉律师、陈烨律师、胡巡焕律师、黄莎莎律师、李昕芫律师、刘建锋律师、刘英律师、冼升佩律师、徐吉亭律师、占昌狮律师、张梦笛律师、张天奇律师、章晓娟律师、张颖欣律师、邓帆律师、陈凤其律师、曹永荣律师、蔡欲律师。财税委以实现法律与财务、税收等不同行业的融合为使命,以打造最具影响力的业委会为愿景,以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咨询服务为目标。
【新法速递】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六、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以案说法】
税务部门曝光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本期主编简介】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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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啤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四、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服发〔202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融资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银税合作方式
(一)优化银税合作机制。税务部门本着“应接尽接”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建立“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并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筹组织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所辖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情况,在签约前为税务部门提供合作银行能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二)优化数据直连模式。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交换银税数据,应通过数据专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或税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的专线,不得经由其他方式交换数据。各省税务局和银行应按照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遵循集约高效原则,有序推进现有“银税互动”数据直连链路的升级改造,改造期间应确保“银税互动”相关业务平稳衔接、连续运行。
(三)探索“总对总”合作模式。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的全国性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试点方式与税务部门探索开展“总对总”方式合作。由税务总局或税务总局授权并指导银行总行所在地的省税务局,与银行总行签订“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对接该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银税互动”业务。
二、深化银税数据应用
(一)规范数据范围。税务总局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税互动”数据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规范银税数据提供内容和提供方式,化解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深化“银税互动 ”数据应用,依据“业务必要 ”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银税互动 ”数据范围。鼓励各地区银税双方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依法合规开展“银税互动”模式创新,相关创新举措应同步向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二)优化信贷服务。银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充分挖掘涉税数据价值,完善信贷模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的融资服务供给。要持续监测“银税互动 ”贷款模型有效性,定期检视反欺诈、风险评价、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等模型,及时优化模型规则和技术手段,加强多维度数据交叉核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强化运行监测。银行要加强“银税互动”贷款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和联合处置。税务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涉及“开票经济”的异常企业信息,阻断问题企业通过对开、环开骗取贷款行为。税务、金融监管部门要健全“银税互动”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加强涉税数据应用指导,跟踪分析效果,推动更好服务企业。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严格企业授权管理。税务部门、银行要严格依企业授权提供各自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授权时限提供数据信息。企业申请“银税互动”相关贷款时,银行应充分告知其“银税互动”的服务内容、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由企业自愿签署授权书,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税务部门、银行运用技术手段和智能工具提升授权效率,改进企业办理体验。企业完成授权后,税务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完成数据交换。
(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税务部门和银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税务、金融数据管理要求,落实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按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管理和应用数据,严格限定“银税互动”交互信息的查阅人员范围,定期对信息传输、存储、使用及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税务部门要按照税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相关数据资源出入库管理和信息归档、备案工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银税互动”数据安全保密情况纳入银行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银行开展的信息科技现场检查项目,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动银税合作走深走实
(一)拓展银税便利化服务。鼓励各地税务部门和银行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拓展税费服务触角,将税费服务功能投放至银行自助终端或线上自助渠道,共同构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跨部门一站式自助服务。
(二)优化银税数据比对。银行要加强向税务、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贷款类资产风险分类数据的一致性审核,确保向两部门报送的数据能够准确反映银行的经营及风险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发现银行报送的风险分类数据存在风险时要主动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加强数据比对,及时化解银行涉税风险。
(三)加强税务数据在企业划型中的应用。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为企业划型工作的支持,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提供企业所属行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划型要素。银行要用好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要素信息,为企业准确划型,向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信贷支持。
(四)强化银税协同联动。各地税务、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合力,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开展风险评估、推动合作创新,并广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实际效果,营造诚信纳税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3月27日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4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附件: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3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 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 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 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附件: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六、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四、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五、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 ,不得再次销售。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 “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清单.pdf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年2月4日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 ×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 自我声明 ”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6年2月6日

以案说法
税务部门曝光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协同公安、法院、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七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行为的高压态势。2025年,全国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58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32.40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00.38亿元,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经济税收秩序。4月1日,四川、天津、陕西、青海、河北等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3年至2024年,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龙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畅滕木业有限公司3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的3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2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11月,主犯刘杨、公大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20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580万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陈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4年,以陈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公民信息注册成立天津濠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46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46份。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天津濠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46户企业开具的784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11月,主犯陈明雄、陈强2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936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三、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陕西省卓拓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陕西省卓拓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该公司通过虚假申报方式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324.84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陕西省卓拓物资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开具的1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的2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及罚款共计641.03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6户上游开票企业、10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四、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大量“富余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97.75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7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1.1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53户下游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五、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的10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6月,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由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6500万元。
虚开发票偷逃税是极其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广大经营主体应以案为鉴,坚守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底线。税务部门将在强化税收宣传与辅导、精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法依规查处虚开发票等各类涉税行为,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
【分析与建议】
国家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严打措施,为企业敲响了严守税务合规底线、防范虚开法律风险的警钟。从企业合规经营的核心要求而言,要从根源上杜绝虚开风险、实现全流程税务合规,必须摒弃侥幸心理,构建“事前防控、事中管控、事后核查”的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如下:
1.首要坚守业务真实性。所有发票的开具与取得必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严格落实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一致”的核心要求,完整留存合同、收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服务验收单等全链条交易资料,杜绝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开、借名代开等各类违法情形,同时做好上下游合作方资质尽调。
2.健全发票全周期内控管理机制。规范发票申领、开具、审核、抵扣、归档的全流程操作,明确岗位职责与审批权限,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核验发票所载内容与实际业务的匹配性,做到“开票必核、收票必验”。
3.建立常态化税务风险自查与预警机制。结合金税四期“以数治税”的监管特点,定期针对增值税进销项匹配、进项税额抵扣、纳税申报等高频风险点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风险,实现从“被动应对稽查”向“主动防控风险”的转变。
4.树立合法合规的税负管理理念。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更新,在法律框架内依法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合规税务筹划,杜绝通过虚开发票虚抵成本偷逃税款的违法操作。对于复杂涉税业务,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合规指导,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运行。
【业委会动态】
2026年5月10日上午,为响应律协号召,提升财税委的专业能力,珠海律协财税委就本委是否出版专业著作举办线上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出版财税委专著。
2026年5月23日全天,广东省律协税委联合珠海律协财税委成功举办两场培训学习活动,上午学习活动主题为“税务稽查”,下午学习活动主题为“涉税犯罪辩护”。

本期主编
黄莎莎律师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珠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取得企业合规师资格证。
拥有近8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参与办理多宗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案件、涉合同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在经济类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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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市律协财税委
编辑、排版 | 欧健成、余昕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