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大事记
一、最高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二、中国国务院通过《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布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发布
第二节 综合分析
一、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二、境外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三、国际投资条约的新发展
第三节 热点聚焦
一、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二、《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及贯彻落实
三、2025年涉华国际投资仲裁的新案件及新进展
第四节 展望与建议
一、外资营商环境的优化
二、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
第八章 涉外投资法治发展
陈正健*
第一节 大事记
一、最高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2025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此举正值《外商投资法》施行五周年之际,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权益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本次发布的五个典型案例涵盖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行为保全及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外商投资企业常见争议类型,涉及法国、比利时、韩国、德国、日本等多国投资主体。具体而言,上海兰某公司案明确了高管自我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将忠实义务范围拓展至近亲属控制的企业;韩国T某株式会社案展现了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的专业能力;德国艾某公司案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认定标准与化解路径;日本A株式会社案体现了行为保全措施的及时适用;山东跃某公司案则展示了通过调解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智慧。
二、中国国务院通过《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
2025年2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提出20项具体政策措施。该方案围绕扩大开放、优化环境、服务保障三大维度系统部署:在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试点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推动制度型开放;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贷款限制,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将更多外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作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核心文件,方案通过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全面提升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外资企业在生物医药分段生产、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等领域提供更多便利,彰显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布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4月16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年版)》)。《清单(2025年版)》修订坚持“该减的坚决减,该增的合理增”,全面体现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486条缩减至469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条缩减至20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直接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业务改革为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认证制度。另一方面,依法规范重点领域准入,兜牢安全底线。依据已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部分领域市场准入作了进一步规范。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
2025年10月14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构建覆盖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的立体化服务生态,以支持出海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体措施包括加强信息发布、搭建公共平台、优化跨境物流、强化风险防控、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为企业境外投资与合作提供系统性支持。该指导意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与合作提供了系统性、官方的支持与服务,有助于降低企业海外运营风险,是保障中国海外利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发布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经国务院同意,于2025年12月15日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该目录总条目共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第二节 综合分析
一、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一)中国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2025年,中国的外商投资法治建设在《稳外资行动方案》的纲领性指引下,呈现出制度型开放为核心、政策精准发力的鲜明特征,法治实践围绕投资促进与鼓励、投资便利化、投资限制与禁止三个维度协同推进,构建了一套兼具开放性、可预期性与安全底线的制度体系。
1.投资促进与鼓励
2025年中国通过多层次、系统化的政策组合,持续加大对外商投资的鼓励与促进力度,致力于引导外资投向国家战略重点领域,并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产业引导层面,国家动态修订并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持续鼓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加力引导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东北等地区,清晰释放了引导外资参与未来产业建设的政策信号。财税支持层面,国家延续并强化了关键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公告,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8年底,有效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成本,鼓励其将收益用于在华再投资与扩大再生产。金融扶持层面,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降成本、简流程等12项具体措施;同时,《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指导意见》为半导体、工业母机等关键领域的外资项目提供了中长期低息贷款和跨境融资支持,精准滴灌高技术制造业。平台与领域开放层面,国家有序扩大电信、医疗、教育、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并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放平台进行压力测试和创新引领,例如《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工作方案》旨在通过制度型开放吸引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领域的长期投资。此外,通过举办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高端平台,聚焦新质生产力与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有效促进了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对接,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开放决心。这一系列举措共同构成了一套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外资结构的优化与质量的提升。
2.外商投资便利化
中国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通过制度环境建设、跨境资金流动规范、完善法治保障等一系列措施,显著提升了外资企业在华运营的便捷度与可预期性。制度环境建设层面,国家着力构建透明、规范的管理体系,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推动服务业开放标准化建设,将国际投资便利化规则融入国内标准体系。同时,多部门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重点破除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资质要求和隐性门槛,为外资进入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4月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5年版)》,完善了国际投资政策机制,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拓宽QFLP基金的外商投资渠道,简化外汇登记。跨境资金流动层面,外汇管理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北京率先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简化备案流程并创新错币种借贷机制。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层面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汇登记,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显著降低了外资企业的资金运营成本与汇兑风险。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层面,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中涉外国国家及关联主体(如外国国有企业)的诉讼程序规则,保障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与争议解决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针对外商投资领域常见的 “外国国企主张豁免”“管辖法院认定” 等争议作出专项规范。明确涉外国国家豁免的外商投资纠纷由省府所在地涉外民商事管辖中院或专门法院集中审理,避免审理标准不一;要求起诉人需列明豁免例外依据,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豁免资格,同时澄清外国主体为抗辩豁免参与程序不视为接受管辖,既防止外国国企滥用豁免拖延诉讼,也消除其应诉顾虑。这一程序规则的细化,与外商投资便利化的核心导向高度契合,为外资企业(包括外国国企)在华投资纠纷提供了清晰、可预期的程序指引。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涵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行为保全及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外商投资企业常见争议类型;此外上海海事法院首次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深圳中院成功执行首例“港资港仲裁”裁决,标志着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实现重要突破,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海南将持续创新仲裁法律服务机制,围绕生物种业、商业航天、深海远洋等领域积极打造临时仲裁特色应用场景,持续推进仲裁机构改革,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数字化与通关便利层面,北京率先试行WTO《电子商务协定》,推出电子提单跨境互认、数据出境“白名单”等41项创新措施;《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确立电子印章法律效力;国务院优化口岸布局推进智能口岸建设,全面提升了跨境贸易数字化水平和通关效率。这一系列便利化举措相互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构建了高效便捷、规范透明的外商投资服务管理体系,充分展现了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和制度创新活力。
3.投资限制与禁止
中国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起更加规范、透明的外商投资安全管控体系,筑牢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底线。在市场准入管理层面,4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纳入负面清单,明确此类领域需遵循特殊准入管理,禁止无资质主体进入;延续国防等传统禁入领域管控,明确外资禁入上述行业;对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电视剧制作等领域的“部分放开”设置前提条件,需通过专项审批方可进入,未达条件的外资仍受限制。在关键产业安全管控层面,将稀土相关物项及技术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外资企业若涉及稀土开采、加工及出口环节,需取得专项许可,禁止未经审批的稀土资源跨境流动。同时管控延伸至产业链上下游,对稀土冶炼设备、稀土功能材料等关联领域的外资投资设置安全审查门槛,需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后方可开展业务,出口管制与投资审查共同构成了维护稀土产业链安全的关键措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层面,中国依法运用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反制工具,对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外国实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针对部分美国企业参与对台军售的行为,中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实施进出口与投资禁令等措施。此外,因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子公司协助美方实施对华技术限制,商务部将其列入反制清单,禁止其与中国企业开展投资合作。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外商投资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始终坚持底线思维,通过健全的法治框架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国外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1.美国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2025年美国在外商投资审查领域持续推进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制度强化与规则扩张,通过行政令、备忘录及立法提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收紧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权限并扩大审查范围。
一方面,美国系统性扩大审查范围和权限,致力于建立全面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2025年6月23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2025年农业风险审查法案》,正式将农业部长纳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成员范围,明确其仅在审查涉及农业用地、农业生物技术及农业产业链(具体包括农业运输、储存、加工环节)的外资交易时履行成员职责,授权其对上述交易开展强制性国家安全审查,并要求对来自中国、俄罗斯等“重点国家”的农业投资启动45天内完成的全面审查。12月生效的《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规定未明确禁止的投资需提前申报,提交技术用途、股权结构、资金流向等全套材料,标志审查进一步强化。
另一方面,美国实行差异化监管,区分盟友与对手,优化审查资源配置,构建排他性经济合作圈。2025年2月2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将中国、俄罗斯等国明确定义为“外国对手”,要求CFIUS扩大审查范围至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半导体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绿地投资,并禁止美国企业投资与中国国家军民融合战略相关的行业。5月8日,美国财政部启动“CFIUS快速通道试点计划”,通过建立“可信投资者”信息门户,简化来自盟友及合作伙伴国家的低风险投资审查流程,但明确将中国、俄罗斯等“重点关注国家”的投资者排除在外。此举与2月备忘录形成联动,旨在通过效率提升吸引盟友资本,同时强化对非盟友国家的技术封锁。12月18日,特朗普签署《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将拜登行政令层面的对华投资限制立法化,标志着美国对华科技投资限制从依赖行政权的单边政策转化为经国会立法确认的长期国家战略,极大地提升了相关限制措施的法律稳定性与不可逆性,成为跨越党派的国家意志。
2.欧盟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2025年欧盟在外商投资法治领域持续推进系统性改革,通过完善审查机制、强化可持续发展要求与细化行业监管,构建起更加统一与严格的外资治理体系。
一方面,欧盟不断深化与扩展外资审查制度。3月18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希腊、西班牙、波兰等17个成员国尚未完全落实对中国电信设备的限制措施。此次系统性审查可能触发对延迟国家的纪律程序,反映出欧盟在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统一监管标准的决心,同时也暴露出成员国之间政策执行的差异性。5月8日,欧洲议会在普通立法程序中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修订案进行首次正式审议并通过了自己的立场。随后在6月12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了自己的谈判授权,同意就修订案与欧洲议会进行正式谈判。6月17日, 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代表在斯特拉斯堡开始正式协商,到目前为止处于三方谈判阶段。此次《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修订案核心是强化欧盟经济安全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将原成员国非强制性审查改为硬性要求,所有成员国需在法规生效后15个月内建立符合欧盟最低标准的FDI审查机制;扩大审查范围,明确将媒体多元性、关键原材料供应、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等纳入“对欧盟安全至关重要的领域”,同时将非欧盟投资者控制的欧盟子公司在欧盟内的间接投资、新建绿地投资纳入审查,排除纯组合性财务性投资;通过强化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信息共享及多国交易协同审查,实现全欧盟审查标准的协调一致等等。这些举措标志着欧盟正在构建更加严密的外资筛查网络,如获通过,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第20天生效,成员国需在生效后15个月内实施。
另一方面,在推进经济安全的同时,欧盟将可持续发展要求深度融入投资监管体系。2月26日,欧盟委员会提出可持续发展规则综合立法提案,系统性修订了《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等多部法规。缩小强制披露与尽职调查的适用范围、简化流程并推迟执行时限,豁免了大量中小企业的相关义务;提案监管对象为在欧经营企业(含外资子公司),降低了部分境外资本在欧经营的合规成本,为绿色技术等领域的外资项目创造了相对友好的环境,最终在维持碳中和目标与提升欧盟市场竞争力之间寻求平衡。10月20日正式生效的《(EU)2025/2083号条例》则是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重要完善。该条例通过引入“单一质量门槛”豁免机制,大幅简化了合规流程,将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9月30日,CBAM证书季度最低购买比例从80%降至50%。这些措施在减轻中小企业合规负担的同时,通过强化反规避与处罚机制,确保了气候目标的实现,体现了欧盟在监管效率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考量。这些优化措施进一步明晰了外资企业进入欧盟高碳行业的合规路径,降低了跨境投资的制度性成本,同时稳定透明的监管框架与可预期的合规要求也增强了欧盟市场对合规外资的吸引力,有助于引导外资向低碳转型领域倾斜,推动外商投资与欧盟气候政策形成协同发展格局。
3.新兴经济体外商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2025年主要新兴经济体在外商投资法治领域持续推进系统性改革,通过制度创新、行业开放与监管优化等多重举措,展现出吸引外资、促进发展的积极态势。
首先,多个新兴经济体在2025年完成了投资法律体系的重大更新,致力于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投资环境。沙特阿拉伯于2月7日正式实施新《投资法》,确立内外资平等的国民待遇原则,以注册制替代许可制,大幅简化准入流程,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仲裁等现代投资保护机制纳入法律体系。乌兹别克斯坦在1月23日通过新版《投资和投资活动法》,不仅对接UNCTAD和WTO规则,采纳“Salini标准”界定投资,还将外资土地使用期限延长至49年,持股比例要求降至10%,同时强化国际仲裁机制的执行效力。越南在1月15日生效的《修订规划法、投资法、公私合作投资法和招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中,通过分级放权显著提升审批效率,特别是为半导体和高科技产业设立特殊投资程序,取消多项审批要求,使投资者能在15天内获得投资登记证。
其次,各国在特定行业领域推出针对性改革措施,展现差异化发展战略。沙特阿拉伯在1月7日通过《石油与石化法》,建立覆盖全链条的现代化监管体系,通过简化许可证流程吸引国际投资,同时强调资源高效利用与产业链本地化。6月11日,印度财政部颁布《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修订)规则,2025》,对2019年规则框架进行重要补充。新规在明确外资禁入的行业领域(如博彩、国防)内,允许印度公司向其现有非居民股东发行红利股,前提是不改变既有的股权结构,且此前已发行的此类股份被视为合规。泰国8月1日修订《竞争力提升法》,引入符合OECD标准的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机制,允许企业在研发、创新等关键领域的支出按比例抵扣所得税,未使用额度可申请现金退还,旨在应对OECD全球最低税改革带来的挑战,并将其转化为吸引高质量外商投资的制度优势。
二、境外投资法治的新发展
2025年境外投资法治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中国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管理制度、中国跨国公司金融管理制度、美欧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三个方面。
(一)中国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管理制度
2025年中国发布的境外投资相关规则延续并升级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对外投资治理逻辑,在监管框架、服务生态、协同机制上形成系统性突破,既呼应了全球地缘风险加剧下的企业防护需求,也为“十四五”收官及后续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制度基础。
2025年10月14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旨在构建覆盖企业出海全流程、全链条的立体化服务生态,以支持出海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保障中国海外利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支撑。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集成创新地方服务、延伸健全海外服务、加强经贸合作保障、拓展提升专业服务、提升出海企业能力等,为企业境外投资与合作提供系统性支持。该《指导意见》要求各方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在守牢安全发展红线前提下,强化部门协作、内外联动,提升海外综合服务效能,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与合作提供了系统性、官方的支持与服务,实现出海服务资源优质供给和高效匹配,引导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安全有序发展,有助于降低企业海外运营风险,为深化产供链国际合作提供有力支撑。除了国家层面的境外投资规则外,地方境外投资规则也出现了新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包括:
1.《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2025年2月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通过基金形式投资境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满足资质要求如拥有专业投资团队、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等;境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本和外币境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境外投资额度(因汇率变动等合理原因导致的差异除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不得使用本试点额度在境内进行投资。
2.《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3月22日,山东省国资委修订了《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优化境外投资布局,进一步提升境外投资质量与水平。《管理办法》强化关键领域管控,严控省属企业新设和并购境外投融资机构,新增境外投融资机构需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根据《管理办法》,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具体包括:(1)投资事前管理环节,省属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逐年编制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需组织专家审查论证。(2)事中管理环节,省属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通过国资监管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计划月度执行情况,并报送境外投资月度执行情况报告。(3)事后管理环节,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为重点后评价对象,详细评价投资效果,并强化结果运用,不断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对投资风险管理,根据《管理办法》,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可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企业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3.《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5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三大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指导要求,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中国跨国公司金融管理制度
2025年中国境外投资金融管理制度呈现向内的改革纵深,北京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的落地,与七部门联合出台的《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指导意见》形成政策共振,标志着中国在资本项目开放与产业升级协同、制度型开放与风险防控平衡上迈出关键一步。
2025年1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正式印发《北京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京汇发〔2025〕5号)。此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24年12月决定于北京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具体落地。规定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二是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三是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四是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5年8月5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半导体、工业母机、基础软件等关键领域为核心,提供最长10年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并设立2000亿元“硬科技创投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同步开放“绿色通道”助力优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领域的跨境并购项目给予跨境融资支持,并简化外汇登记流程。
2025年中国跨国公司金融管理制度本质是资本项目开放与产业升级协同推进的制度创新,核心目标是通过市场化工具破除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制度性障碍,为国内投资者“走出去”构建稳定、高效、可预期的金融制度环境。其核心性质体现在:既是对“双循环”格局下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需求的精准回应,也是制度型开放中“风险可控”与“效率提升”平衡的实践探索,最终通过重构跨境投融资生态,降低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综合成本、提升跨境资金运营效率,为高技术产业境外布局、全球资源整合提供金融制度保障。
(三)美欧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1.美国境外投资规则
2025年美国境外投资规则以技术管控为核心、以全流程监管为支撑、明晰实操边界,构建起针对性强、执行性高的对外投资管控体系。
2025年1月2日,美国财政部依据第14105号行政命令正式实施《对外投资最终规则》,标志着美国对外投资审查机制的重大转变。该规则首次建立“反向CFIUS”机制,将监管重点从传统的外资流入审查扩展至美资对外投资管控,主要针对中国(包括港澳地区)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三大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活动。规则将受限交易划分为“禁止类”和“申报类”两类,要求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实体及其控制的外国实体在内的“美国人”在完成交易后30天内履行通知义务。这一举措体现了美国“小院高墙”的技术竞争策略,通过对直接投资、合资企业及技术授权等多形式投资的精准限制,旨在维护其关键技术优势,预计将增加中美企业投融资的合规成本,并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2025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对外投资安全计划常见问题解答》,明确了对华投资限制细则,是对《关于解决美国对受关注国家的特定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投资的行政令》的最终规则的实操性细则完善。通过40多个常见问题解答,财政部试图阐明这些规则的范围和适用性。财政部在诸多主题中包含了关于“受涵盖交易”(即根据这些规则现在被禁止或需进行通知的交易)范围的指导、对个人或实体是否为“受涵盖外国人士”(即这些规则旨在针对的那类人士)的评估,以及财政部对美国人士的尽职调查期望。这些常见问题按八个类别进行分类:一般事项、定义术语、受涵盖交易、应申报及禁止交易、美国人士的尽职调查、认知标准与“故意指示”、例外交易以及操作考量。
整体而言,2025年美国境外投资规则以维护关键技术优势为核心目标,通过机制创新、范围聚焦、实操细化、全流程管控,构建起一套针对性强、可执行性高的管控体系,既大幅提升了中美企业跨境投融资的合规成本,也对全球技术产业链的稳定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2.欧盟境外投资审查制度
2025年欧盟两项关键投资监管举措,分别聚焦“欧盟资本对外流出管控”与 “非欧盟资本向欧盟流入审查”,形成“双向防御”的经济安全治理框架,体现了欧盟投资监管正向着强制统一标准转型,以下主要聚焦“欧盟资本对外流出管控”。
2025年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关键技术领域对外投资审查的建议》(2025/C 17/01),该建议呼吁成员国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建立或调整现有的投资审查机制。在执行该建议时,成员国需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企业、学术界和民间社会)进行磋商,并将重点放在与美国对外投资审查措施所涵盖的相同行业的对外投资上,即:半导体(包括其设计、制造和输入材料);人工智能(特别是应用于生物技术、航天和国防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量子技术(包括与量子计算、通信和传感相关的技术)。该建议的根本目标是:(i)确保保护欧盟本土培育的、可能增强敌对国家军事或情报能力的技术;(ii)促进基于事实地理解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该建议进一步提议成员国应审查以下内容:(i)2021年1月1日以来(若成员国认为某笔交易存在特别关切,可追溯至更早时间)完成的现有及新增交易,以及过往交易;(ii)“欧盟投资者”参与的交易,包括合并、收购、资产转让、绿地投资、合资企业以及某些非控制性/少数股权投资;(iii)间接交易(例如,通过设立于非欧盟司法管辖区的实体进行的交易,或与非欧盟实体成立合资企业背景下的交易);(iv)涉及资产随时间逐步转让的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交易。
该建议指出,成员国在审查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主要风险包括:(i)考虑到参与交易的实体是否参与欧盟项目或计划(即由欧盟层面资助、涉及各成员国组织且旨在实现欧盟政策目标的合作项目或计划),该交易对欧盟经济安全的潜在影响;(ii)考虑到主要威胁类型和威胁行为体、相关地缘政治因素以及与技术获取相关的行为模式(如与对欧盟经济安全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相关),技术泄露的风险。
该建议指出,成员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交易的多个方面。例如:交易的背景;相关技术在投资目标国的成熟度和普遍可获得性;所涉技术的价值链和供应链;该技术的发展前景及其潜在用例;该技术生态系统的互联程度,以及相关公司是否参与任何欧盟项目或计划。
该建议还敦促成员国交流有关其如何实施建议中概述的行动的信息,在2025年7月15日前向委员会报告其在这方面的工作进展,并在2026年6月30日前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此事的综合报告。如果成员国发现任何可能影响欧盟经济安全的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关键风险因素,应向委员会提供详细信息。
此举标志着欧盟首次在联盟层面建立对外投资审查机制,旨在防止关键技术通过投资渠道流向中国、俄罗斯等被视为“系统性对手”的经济体,反映了欧盟在经济安全与技术竞争背景下投资监管政策的重大转向。但需注意的是,该建议并未在欧盟层面引入正式的对外投资审查机制,但它发出了一个警告,即可能会有这样的机制出台,这取决于成员国实施该建议后的反馈情况。涉及关键技术的欧盟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意识到,短期内此类交易可能会受到成员国国内法越来越多的审查。
三、国际投资条约的新发展
(一)国际投资条约的签署
2025年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主要包括三个:一是《中国-哈萨克斯坦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二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升级议定书》;三是《关于加强中法两国双向投资的谅解备忘录》。
1.《中国-哈萨克斯坦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署
2025年6月16日至18日,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中亚峰会期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了新版《中国-哈萨克斯坦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是提升双边投资合作水平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为两国投资者提供更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其签署有助于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规模,深化两国在能源、基础设施、制造业等传统领域的合作,并拓展在绿色能源、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投资机会。此项投资协定的签署,与峰会期间达成的其他多项成果(如关于中哈第三条跨境铁路建设的共识)协同发力,共同夯实了两国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经贸投资基石。它不仅为双边投资往来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也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致力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更加紧密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体现。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升级议定书》签署
2025年10月28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和工业部部长扎夫鲁分别代表中方和东盟方,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升级议定书》。作为对原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及RCEP的修订补充,议定书第七章“投资”专章在既有规则基础上实现质的升级,涉投资的安排主要包括:(1)投资规则强化。明确重新确认各方在《投资协议》下的承诺框架,涵盖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全类型资产的投资定义,持续保障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同时衔接RCEP投资保护标准,细化征收补偿、资金自由转移等条款,提升规则透明度与可预期性。(2)新兴领域投资协同。将投资规则与数字经济、绿色经济深度绑定,绿色经济领域明确8个优先合作的方向,涵盖新能源、清洁能源项目投资框架;依托数字经济章节规则,为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服务等领域投资提供制度支持;同时,通过供应链互联互通,强化产业链的投资协同。(3)投资便利化升级。衔接海关程序、标准互认等配套成果,简化了投资相关货物通关与资质认证流程;结合中小微企业合作条款,为区域内中小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了政策支持与信息服务。
3.《关于加强中法两国双向投资的谅解备忘录》签署
2025年12月4日,在中国商务部与法国相关部门共同主办的中法企业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期间,两国签署《关于加强中法两国双向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核心聚焦双向投资强化:支持鼓励两国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承诺为对方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此次备忘录签署将进一步深化两国在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创新领域的跨境投资合作。
(二)国际投资条约的生效
2025年生效的与国际投资相关的条约主要有三个:一是《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二是《中国香港-巴林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三是《中国-俄罗斯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1.《中国-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202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马尔代夫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于2017年12月7日签署,是马尔代夫对外签署的首个双边自贸协定,也是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重要投资合作成果。协定第九章“投资”专章确立了全面的投资规则体系,核心聚焦于投资保护与投资便利化,具体包括:为保障投资规则落地,中方已完成原产地规则制定等配套工作,企业可通过海关或贸促会申领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提升投资相关货物跨境流动效率。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表示,协定通过明确、透明的投资规则,为两国企业投资合作创造了“规则可预期、权益有保障、争端能解决”的环境,将推动双边投资合作向更高质量发展。
2.《中国香港-巴林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生效
2025年3月21日,中国香港与巴林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正式生效,这是香港与海外经济体签署的第24份投资协定。协定规定双方须为对方投资者提供公正、公平和非歧视性待遇,在征收投资时作出赔偿,并保障投资和收益能够自由转移至外地。同时明确投资争端可根据国际认可的规则(包括仲裁)解决,增强投资者信心,扩大双边投资流动。
3.《中国-俄罗斯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生效
2025年12月1日,2025年5月8日中俄签署的新版《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正式生效。协定共20条,核心聚焦投资领域:明确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全类型投资及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的保护范围;强化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投资保护义务,规范征收补偿、资金自由转移等关键事项;新增投资便利化规则,要求提升投资措施透明度、优化行政与审批程序;细化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明确磋商、仲裁的流程及时限,为中俄双向投资提供更稳定、高标准的制度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三)国际投资条约的谈判进展
2025年国际投资条约的谈判进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国-韩国FTA》第二阶段第十一轮谈判;二是《中国-瑞士FTA》升级谈判;三是东盟与中日韩(10+3)外长会推动区域投资合作;四是《中国-格鲁吉亚FTA》升级谈判。
1.《中国-韩国FTA》第二阶段第十一轮谈判举行
2025年4月15日至18日,《中国-韩国FTA》第二阶段第十一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韩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参会,在投资领域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围绕投资的核心条款进行对接,就投资定义的扩大、准入后国民待遇的细化、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边界等达成共识,着力构建更清晰的投资保护框架;二是针对跨境服务投资负面清单逐条沟通,探讨进一步缩减禁止类、限制类措施,明确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为双方投资者提供更稳定的准入预期;三是在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等重点合作领域对接双方投资准入诉求,中方关注韩方新兴服务领域制度安排,韩方提出扩大在华法律、医疗、教育等服务业投资准入,推动形成“准入放宽+规则对接”的配套开放模式;四是衔接协定生效以来双边贸易合作成果,磋商投资与贸易联动的便利化措施,降低产业链投资的跨境运营成本。商务部在谈判结束后表示,本轮磋商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投资章节升级奠定了重要基础。通过明确投资的自由化及相关的保护规则,将进一步释放两国金融、高端服务等领域的投资潜力,为区域投资合作提供高标准的制度参考。
2.《中国-瑞士FTA》升级谈判正式启动并举行第二轮谈判
2025年7月7日至10日,《中国-瑞士FTA》升级第二轮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本轮谈判以投资开放为重要方向,在多议题磋商中突出投资规则的完善与深化,取得积极进展。与投资相关的磋商聚焦三方面:一是细化投资保护规则,双方就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征收补偿标准、投资资金自由转移等核心条款进一步对接,明确权利保障的边界,增强了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二是推进投资准入便利化,结合中瑞在高端制造、绿色经济等优势领域的合作需求,研究缩减投资领域隐性壁垒,探讨简化企业跨境投资审批流程的具体措施;三是衔接绿色投资合作,将投资规则与双方可持续发展目标联动,协商建立绿色投资项目对接机制,为两国在新能源、环保技术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提供规则支撑。本轮谈判标志《中瑞自贸协定》升级进程稳步向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制度框架,为中瑞企业跨境投资提供更稳定、高标准的制度保障,为构建现代化中瑞经贸关系夯实基础。
3.东盟与中日韩(10+3)外长会推动区域投资合作
202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出席东盟与中日韩(10+3)外长会议,推动达成多项深化区域投资合作的重要共识。在投资领域达成的关键共识聚焦以下三方面:一是推进区域投资规则协同,中方倡议加快重启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推动建立更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机制,同时建议深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升级,促进其与CPTPP、DEPA等高标准规则在投资准入、投资者保护、争端解决等条款上有效衔接,以“小多边”的自贸安排带动“大多边”投资标准的提升;二是强化绿色投资的支撑,中方提出依托已实施的10+3绿色技术合作与对话网络项目,深化可再生能源、低碳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合作,推动建立区域关键矿产供应链对话机制,增强产业链投资韧性;三是完善新兴领域投资制度,会议通过的《10+3数字经济合作框架》明确跨境数据流动、算法治理等规则,为人工智能、数字技术等领域跨境投资提供制度保障,中方同步计划举办10+3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论坛、数字经济研修班,夯实投资合作的实践基础。
4.《中国-格鲁吉亚FTA》升级谈判实质性结束
2025年9月17日至18日,中国与格鲁吉亚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成功举行《中国-格鲁吉亚FTA》升级第二轮谈判。本轮谈判重点聚焦投资领域规则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夯实投资保护基础,结合中格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投融资合作需求,细化了投资者权益保障条款,增强了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二是对接双向投资诉求,针对中国企业赴格鲁吉亚参与基础设施、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以及格鲁吉亚对华经贸合作的需求,明确了投资便利的配套措施;三是衔接整体营商环境优化,将投资规则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电子商务等章节的改革相联动,为跨境投资构建“规则统一、流程顺畅”的制度环境。此次谈判完成标志着《中格自贸协定》的升级进入收尾阶段,双方已同意尽快签署谅解备忘录。商务部指出,投资章节的完善将进一步释放双边投资潜力,为中格企业合作创造更便利的制度条件,为两国经贸关系升级提供坚实的支撑。
(四)国际投资条约的执行
2025年3月25日,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充分肯定《中-新自贸协定》实施以来在推动双边投资合作深化、提升经贸关系制度化水平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并围绕协定的全面执行情况开展深入审议。本次联委会重点评估了投资章节在改善营商环境、增强政策透明度和促进双向投资流动等方面的实际效果,并就进一步优化投资促进措施、完善争端预防与解决流程提出具体建议。《中-新自贸协定》投资规则的有效实施,体现了中国在构建制度化、可预期的国际投资治理体系中的积极贡献,为亚太地区推动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合作提供了重要实践参照。
第三节 热点聚焦
一、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一)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1.《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和主要内容
2025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与我国对外投资贸易发展相适应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是我国首个海外综合服务领域的指导文件。《指导意见》致力于打造央地联动、区域协同、资源集聚、内外贯通的海外综合服务生态,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提供有力支撑,提出6方面16项具体举措。
(1)优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一是建设国家层面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外事、法律等多领域服务资源,升级“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为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联通相关资源,形成“1+N”服务体系,提升平台集成化等水平,并拓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功能。二是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引导企业用好现有公共产品,创新推出更多时效性强、实用性高的新公共产品,围绕出海企业多方面需求推出精细化、针对性培训交流活动,同时加强风险提示、政策咨询,并指导企业维护海外合法权益。三是提升综合服务效率。推广电子证照以提升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效率和数字化治理水平,开展常态化沟通交流,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鼓励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利用相关展会,帮助企业便捷高效对接全球优质服务资源,进而提升综合服务效率。
(2)集成创新地方服务。一是升级线上线下服务。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建设“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打造企业出海“一站式”信息窗口,依托政务服务中心优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集聚多领域优质专业服务机构,做优地域特色服务品牌,升级企业出海线上线下服务。二是探索创新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各类开放平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出海综合服务港并推介优质服务,支持京津冀等区域协同整合资源,依托港澳优势加强服务联动,探索创新企业出海服务模式。
(3)延伸健全海外服务。一是拓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功能。基于平等互利、布局合理等原则,支持出海龙头企业参与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与东道国政策沟通。二是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推动具备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合作区、中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重点国别和地区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协助企业解决落地服务需求,为出海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持续服务。
(4)加强经贸合作保障。一是丰富双边合作机制。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署多领域双边合作文件、丰富涉企服务制度性保障,发挥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作用,回应企业出海服务诉求。二是营造安全有利环境。加强海外安全风险信息跟踪和发布,指导企业完善风险评估应对,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排忧解难。三是妥善应对投资贸易争议。用好调解、仲裁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应对境外法律纠纷的能力。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抗辩和司法诉讼等举措,增强妥善应对贸易摩擦能力。
(5)拓展提升专业服务。一是提升法律、财会、咨询等服务水平。提升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的国际化服务能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拓展跨境业务、引导咨询公司提供多元服务,鼓励相关机构整合资源,为企业出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以提升法律、财会、咨询等服务水平。二是增强金融机构跨境服务能力。鼓励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海外布局、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同时支持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范围、开发适配险种并开展再保险业务。三是拓展各类专业服务领域。鼓励信息技术等机构数字化赋能出海企业,鼓励知识产权等领域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及交流合作,探讨中外执业资格认证对接,支持专家智库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撑。
(6)提升出海企业能力。一是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加强出海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培训,推动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及商业惯例,引导其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开展投资经营可行性研究,提升全球化运营水平,同时加强跨国经营人才培养,构建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队伍。二是加强国际规则、理念衔接。强化与多边机构合作,促进经贸领域国际通行规则等相通相容,引导企业属地化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并融合当地发展,实现多方共赢与可持续发展。三是提升海外经营合规水平。鼓励相关服务机构运用线下培训等方式,提升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意识。统筹推进各类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服务。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5年1月15日印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该政策目标在于推动各地强化出海服务系统化供给,促成服务机构与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精准对接,提供专业化服务,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畅通信息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通知》围绕该目标提出六大重点工作:
(1)政策入企服务。全面收集目标国别(地区)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产业动态及市场供需等核心信息,定向推送给有出海意向的中小企业。举办分行业、分阶段政策解读培训与跨境业务交流会,搭建涵盖报关清关、跨境物流、境外税务等内容的在线实操课程库,同步宣传出海成功与风险规避案例。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依据企业行业、目标地区等标签实现政策个性化匹配,提升政策直达的精准度与及时性,助力企业明晰出海环境与路径。
(2)市场开拓服务。梳理国内优势产业资源,与目标国别(地区)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渠道。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参与国际展会,借助港澳国际化服务机构的海外网络与商务优势“借船出海”。支持开展跨境供需撮合活动,提供国际标准检测认证服务,助力产品适配境外市场准入要求。鼓励云服务商提供跨境网络、云存储等保障,推动互联网平台与新媒体开展本土化营销、跨境直播等服务,助力企业拓展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
(3)国际人才服务。依托国际人才交流平台与海外工作站,拓宽国际化管理、技术、营销人才的引进渠道,简化备案与签证流程。支持企业与涉外院校共建培养基地,开展跨境业务研修实训、国际商务技能培训,定制贴合岗位需求的课程。建立海外属地人才培训机制,结合目标地区用工政策与文化习俗开展本土化培训,搭建海外用工服务平台,提供招聘、劳动合同审核、用工纠纷协调及项目用工协作等服务,破解跨境人才短缺难题。
(4)管理提升服务。提供跨境发展战略、运营流程优化、碳足迹管理、品牌推广、ESG体系搭建等定制化管理咨询。针对目标国别(地区)市场准入、财税法规、劳工权益、数据安全等开展全链条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满足属地监管与供应链社会责任要求。鼓励数字化服务商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开发“小快轻准”的跨境业务管理系统、CRM工具等数字化产品,降低转型成本,提升跨境运营效率。
(5)跨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特点,创新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跨境融资产品,简化审批流程。支持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提供境外账户开立、流动资金贷款等本地化服务,联合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增信,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与多边开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风险评估服务,针对外汇管制变动、汇率波动等制定应对预案,引导企业选择优质金融合作伙伴,建立信息安全机制,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6)权益保护服务。依托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跨境合同审查、合规咨询、争议解决、跨境诉讼仲裁代理及税务筹划等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预警、国际注册及侵权应对指导,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与品牌权益。建立涉外应急服务通道,快速响应企业海外合同违约、政策突变等突发情况,搭建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整合国内外维权资源,健全海外维权援助体系,提升纠纷应对成功率。
(二)地方层面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1.浙江省《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7月18日印发《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下称《若干举措》),2025年8月18日起实施。《若干举措》提出了五项核心举措:
(1)构建“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建设“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构建线上平台,汇集政府、专业机构等境内外资源,提供国别信息、政策、法律、金融等多维度专业服务,推广电子证照“一证通用”。线下平台则可以在自贸试验区杭州片区钱塘区块建设“浙企出海综合服务港”,鼓励各地设“浙企出海服务站”,引导中资企业商协会建“海外服务站”,形成省市县联动、境内外互通的工作机制,通过“丝路护航”等活动提供全方位服务。
(2)优化对外投资备案管理。依托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发展改革和商务系统对外投资备案材料,推进“一窗受理”,实现政务数据共享,提升备案服务效率,按中方投资额分层级(1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3亿美元、3亿美元及以上)由省市及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备案。
(3)建强三大境外服务网络。一是国别经贸信息网。通过组建专家智库,收集国别产业、营商环境等动态信息,编制投资指南,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撑。二是跨境物流服务网。鼓励企业建设境外货物集散中心、分拨中心,引导在中欧班列沿线布局物流设施,参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建设。第三是境外安全防护网。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指导企业做好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境外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强化企业出海全链条服务。《核心举措》围绕十大关键领域推出系列支撑举措,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合规经营方面,提供多领域合规咨询、开展培训排查及推动上市公司内控建设;涉外法律方面,搭建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优化跨境公证仲裁服务,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并培养专业人才。涉外财税方面,引导专业机构提供全球化服务,强化国际税收政策宣传与跨境涉税服务。跨境金融方面,加大信贷支持、推进银团合作,拓展跨境资金池、汇率避险及跨境保险等服务。同时还包括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国际标准化合作、推广智慧物流平台优化跨境供应链、共建“丝路学院”强化人力资源保障、提供人员出入境便利、拓展海外安保服务,以及引导海外浙企依托商协会与侨团构建互助网络、维护合法权益等内容。
(5)健全对外投资监测机制。《核心举措》聚焦企业对外投资的监测与风险防控,明确相关举措及责任分工。一是强化日常监测,落实对外投资统计报告制度,督促企业报送数据,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以实现项目全过程动态监测,由省商务厅负责;二是加强风险研判,通过比对分析企业生产、出口、海外经营等情况,及时发现经营异常变动,为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对外投资提供支撑,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无锡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4月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无锡市对外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其核心逻辑是从过去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规模导向,转变为构建系统生态、引导企业“走上去”的质量导向。《实施意见》系统部署了四项核心任务:
(1)推动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如在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导企业将投资重点集中于全球产业链重组中的战略性资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等领域,旨在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直接服务于无锡“465”现代产业集群的建设。
(2)深化重点区域投资合作。大湾区与RCEP区域借助香港的国际平台优势与RCEP自贸协定规则,推动优势产业开展产能合作;产业链多元化区域支持受国际贸易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稳妥开拓欧美等市场,保障供应链安全;中东与“一带一路”区域则利用中东资本与能源优势开展双向投资,同时持续深耕“一带一路”市场,扩大合作成果。
(3)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实施意见》着力构建了一套多层次的财税金融支持与保障体系。如在财税扶持方面,政策强调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级扶持政策,并特别注重加强国际税收协定辅导,旨在帮助企业充分理解并享受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优惠条款,从而有效规避跨境经营中的双重征税风险,提升其海外盈利水平。
(4)提升对外投资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着力于全面提升对外投资服务水平,核心是推动管理服务模式从分散审批向生态赋能转变,包括计划组建实体化的“无锡市对外投资服务中心”以及持续推进投资便利化与监管规范化改革。
3.广东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5年2月18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旨在系统化帮助本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融入全球产业链,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汇集各方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出海服务,帮助其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其核心工作要求如下:
(1)组织服务机构与有意向出海的企业对接,重点提供政策、市场、人才、管理、金融和权益保护等六类专业化服务,以帮助企业畅通信息、防控风险,提供系统化与精准化服务。
(2)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中德(揭阳)中小企业合作区要利用其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通过组织展会、培训、跨境撮合等活动,对接国际优质资源,发挥中外合作区的平台机制作用。
(3)组织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的国际合作,形成出海合力,推动“抱团出海”。
4.北京市《北京数字经济企业出海创新服务基地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2025年12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北京数字经济企业出海创新服务基地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下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设定了至2028年的清晰目标:全面建成高效的企业出海综合服务体系。为实现该目标,《行动方案》规划了五大核心任务:
(1)强化国际资源链接,织密全球合作“一张网”。优化全球商协会网络,建立资源库,并围绕东南亚、中东等重点区域,联合各方力量共建海外服务站,提供本地化对接服务。
(2)构筑政企协同桥梁,打造出海服务“强枢纽”。该任务聚焦于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线下将建设集成展示、洽谈、办公、政务(如出入境服务)功能的实体服务窗口。线上将打造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集成信息咨询(政策、风险预警、“出海体检”)、生态服务(专业机构展示、ODI备案等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供需对接(国际商机匹配)以及合规可信(探索数据跨境、电子单证互认等创新服务)四大功能模块。
(3)推动“北京方案”出海,擦亮“Go Global”金名片。针对目标市场定制“一案一策”的出海方案;依托服贸会等国家级平台设立“北京方案展”;打造“Go Global”系列活动品牌,组织企业参加海外顶级展会并设立“北京馆”等。
(4)集聚创新协同生态,激活出海发展“新动能”。以“数字经济出海国际合作联盟”为抓手,举办沙龙、制定标准、发布产品目录;鼓励企业以“生态解决方案”和“抱团出海”模式合作,并支持链主企业带动上下游实现“链式出海”。
(5)保障措施。为确保方案落地,《行动方案》明确了三项保障:一是强化统筹协同,建立市、区及部门间联动机制;二是深化政策创新,便利政策办理、健全融资对接、加强人才引育;三是加强要素支持,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安排政策试点、支持产学研合作及风险保障机制建设。
二、《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及贯彻落实
(一)《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2025年2月1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并正式公布,提出了20条措施,涵盖四大方面。
1.有序扩大自主开放
该部分聚焦国内产业对外有序逐步开放,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明确实施方案与推进路径,稳步扩大自主开放范围。主要规定包括:一是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抓好开放试点政策宣传,跟踪服务相关领域外商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二是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修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压减事项清单,面向各类经营主体扩大开放。三是优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扩大试点范围,赋予试点新内容新任务,优先在试点示范地区试验重点领域开放举措。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四是推动生物医药领域有序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研究完善医药领域开放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产品采购可预期性。五是鼓励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引导更多优质外资长期投资我国上市公司。
2.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为提升外资引入便利性,本部分从多方面发力。内容包括,一是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中央与地方协同,开展促进境外投资活动,利用外资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二是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研究外资境内再投资政策。三是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围。修订外资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四是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五是鼓励跨国公司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优化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规定,为其在外汇管理、数据流动等方面提供便利。六是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华实施并购投资。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等。七是加大重点领域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在养殖、饲养设备生产等畜牧业领域、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等服务业领域进行投资。八是加强经济政策和营商环境对外宣介。充分运用新闻发布、吹风会、接受采访、专家解读等方式,对外积极宣传阐释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新举措新亮点。
3.增强开放平台效能
该部分聚焦提升现有开放平台的效能,让各类开放平台充分发挥稳外资的重要作用,强化对外开放的载体支撑。一方面关注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提升各类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国家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各类省级开发区等作为对外开放平台发挥稳外资作用。另一方面强调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自贸试验区提质增效,加快海南自贸港核心政策落地,扩大制度型开放与改革授权。
4.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围绕强化外资服务保障,从五大方面推进工作。一是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二是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开展银企对接与股权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三是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更新《外国商务人士在华工作生活指引》。通过优化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促进人员跨境流动。四是提升外资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做好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助力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享受协定伙伴方关税减让。优化检验监管、AEO培育等服务,切实回应外资企业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行动方案》的亮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释放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提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提速加力,进一步压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举措。二是形成“1+N”的稳外资政策组合拳。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7个领域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相通相容,有序推动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有序的自主开放。三是尽快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新目录将重点增加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条目,同时也鼓励外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四是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明确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4地试点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五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稳外资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推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贯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细化实化具体落实举措,在投资促进、权益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政策和要素支持,确保2025年内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二)相关省市对《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
《行动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规定有序扩大自主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等措施。释放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吸引、利用外资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国内各地区加大吸引外资、稳定外资力度提供政策指引。部分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行动方案。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包括2025年5月28日,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落实工作清单的通知,推动20条举措落地;2025年5月30日,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稳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包含5方面14条措施;2025年6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印发《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稳步推进高水平自主开放、全面提升投资促进水平、高效释放开放平台效能、强化服务保障支持四方面贯彻落实《行动方案》;2025年6月25日,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稳外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出20条举措;2025年8月13日,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2025年四川省稳外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围绕四大维度制定举措。2025年9月13日,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福建省稳外资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函;2025年11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松江区关于推动稳外贸稳外资实现高质量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包含九大举措以落实《行动方案》的相关内容。《行动方案》中所包含的扩大自主开放、提高投资促进水平、增强开放平台效能、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四大层面在上述地区采取的措施中均有体现。
1.扩大自主开放
各地均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核心基调,全面落实国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同时结合区域产业优势扩大开放试点,形成全面放开、重点突破的开放格局。在基础开放层面,所有地区均明确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要求,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严格执行内外资一致原则,保障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国民待遇。天津市推动实施关于落实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工作举措,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安徽、山东、四川等地特别强调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整治行动,确保非禁即入的落地见效。重庆通过升级外资登记注册系统,建立负面清单与经营范围智能关联校验机制,以技术手段规范准入管理;山东则推行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便利化登记服务,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
2.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各地均将提高投资促进水平作为核心任务,通过品牌化招商、多元化引资、政策激励等手段,提升外资吸引力与落地效率。在招商模式创新上,各地打造地方特色招商IP。天津市借助达沃斯、进博会等国家级大型经贸活动平台和市领导高访等时机加大推介力度;山东举办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品牌活动;四川办好西博会、全球川商发展大会;福建常态化开展“投资福建”系列招商;重庆持续打造“投资重庆”品牌,形成国家品牌与地方特色相结合的招商矩阵。此外,多地创新出海招商的模式,赴欧洲、日韩、港澳等重点投资来源地开展专题推介。
3.增强开放平台效能
各地均重视开放平台建设,以开发区、自贸试验区为核心载体,提升外资承载能力与辐射效应。在开发区提质增效方面,各地均强化其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天津市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人员政策、推广数电发票应用、开展新型易货贸易;山东实施寻标对标行动;四川推动开发区整合与集成授权改革;福建编制开发区招商指南,引导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安徽还加快国际合作产业园、国际交流合作基地建设,重庆优化综合保税区差异化发展,各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与功能升级,提升开发区对优质外资的吸引力。在自贸试验区引领方面,各地均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开展制度型开放压力测试。山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化工新材料全链条改革,四川研究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福建争取扩大改革任务授权,重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自贸试验区作为开放高地,在跨境贸易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投资管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省(市)稳外资提供制度创新经验。
4.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各地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导向,通过流程优化、服务升级、便利化举措,降低外资企业运营成本。在政务服务便利化上,各地普遍推行全流程服务模式。天津市开展服务保障进外企的走访活动;重庆建立外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安徽提升为企服务质效;山东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进行政策推送;四川针对重点外资项目实施项目长制度,形成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的政务环境。多地还优化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重庆实现核准备案线上办理,山东开展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提升办事效率。在跨境便利化方面,各地聚焦人员、货物、资金流动优化服务。人员往来上,重庆、山东、福建等均优化外籍商务人员签证、居留许可办理,推行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四川为外籍高管提供落户、购房便利。货物通关上,各地推广RCEP等自贸协定应用,优化原产地证书签证服务,加大AEO认证培育力度,重庆、福建还对进口设备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提高通关效率。资金流动上,四川、福建支持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福建推进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外资跨境结算。
三、2025年涉华国际投资仲裁的新案件及新进展
2025年涉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出现新进展的至少有七件。一是庄胜黄金诉厄瓜多尔案,常设仲裁法院于2025年6月2日作出部分裁决。二是华为诉瑞典案,2025年7月10日双方就案件相关费用提交了答辩意见。三是中资控股唐吉萨矿业诉刚果(金)案,2025年10月22日,该中资控股企业正式向国际商会仲裁院递交诉状。四是赣锋锂业诉墨西哥政府案,仲裁程序在2025年持续推进。五是Jason Yu Song诉中国案,仲裁庭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了本案的终局裁决。2025年2月24日,中国政府提起了撤销申请。六是闻泰科技诉荷兰王国政府案,闻泰科技于2025年10月15日提交投资争端通知。七是北京天骄诉乌克兰案,2025年1月9日,在俄乌冲突中,马达西奇工厂成为废墟,引发新的争议。
(一)庄胜黄金诉厄瓜多尔案(PCA Case No.2023-35)
1.案件背景
庄胜黄金通过旗下厄瓜多尔子公司Ecuagoldmining,在当地拥有里奥布兰科矿区的金矿开采权。2018年,该矿区因反矿业抗议陷入混乱,厄瓜多尔政府撤走军警保护后,矿区最终被抗议者完全占据,庄胜黄金彻底丧失对项目的控制权。同期,厄瓜多尔法院先后以未与原住民协商、违反自然区域保护规定为由,两次判决暂停矿区开采。庄胜黄金认为厄瓜多尔的系列作为与不作为构成事实征收,于2022年10月依据1994年《中厄双边投资协定》提起国际仲裁,索赔金额达4.8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虽该协定2018年已被厄瓜多尔终止,但依据“日落条款”,其对现有投资仍有十年保护效力。
2.新发展
2025年6月2日,常设仲裁法院以2:1的多数意见作出部分裁决,给出了中间立场的结论。一方面认可仲裁庭对征收争议的管辖权,认定《中厄双边投资协定》未规定需经东道国国内程序先行认定征收,仲裁庭有权裁决厄瓜多尔的行为是否构成征收以及对应的补偿金额,这否定了厄瓜多尔的核心异议,为庄胜黄金的征收索赔扫清了程序障碍;另一方面也对管辖权作出严格限制,明确其仅针对征收相关主张,不能审理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等其他协定项下的保护标准主张,同时驳回了庄胜黄金通过最惠国条款扩大管辖权的诉求。
(二)华为诉瑞典案(ICSID Case No.ARB/22/2)
1.案件背景
2020年1月1日,瑞典修订了《电子通信法》,授权邮政和电信管理局(PTS)在授予电信牌照时,必须与瑞典安全局(Säpo)、武装部队协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为后续限制华为埋下政策伏笔。2020年4月17日,PTS启动瑞典首次5G频谱拍卖,公开表示“目前无理由排除特定供应商”,华为仍被纳入潜在合作范围。2020年9月30日,瑞典安全局、武装部队突然向PTS提交咨询报告,无具体证据却建议“全面排除华为参与5G建设”,称“中国可能通过华为设备进行情报活动”。2020年10月20日,PTS正式发布5G禁令(“PTS决定”),核心要求包括:禁止中标运营商在5G网络核心功能中使用华为或中兴设备、现有网络中的华为设备需在2025年1月1日前全部拆除、禁止依赖境外人员提供网络维护服务。PTS声明该决定是基于与瑞典安全部门协商后的“国家安全”考量,承认“无实质证据表明华为设备存在技术漏洞”,仅以“潜在危险”为由辩护。华为认为该无实质证据的禁令违反相关法律,自2020年起持续通过诉讼维权,同时也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发起相关仲裁程序,案件编号为ARB/22/2。
2.新发展
2025年ICSID仲裁程序进一步推进,7月10日双方就案件相关费用问题提交了答辩意见。
(三)中资控股Twangiza Mining(唐吉萨矿业)诉刚果(金)(金矿被武装抢劫索赔案)
1.案件背景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中国白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Twangiza Mining 34.5%的股份。该企业接手了刚果(金)南基伍省Twangiza金矿的开采业务,且与刚果(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政府需承担矿区安保保护义务。2025年5月起,当地M23武装组织持续袭击并占据该矿区,分批次抢走500公斤黄金,还造成矿区设备损毁、生产瘫痪,折合损失约7000万美元。此外,公司每月还因设备和材料损失等,遭受着数百万美元的额外损失。占领矿场后,M23组织还试图建立平行治理体系,其任命的南基伍省“省长”曾以“涉嫌逃税和违反监管规定”为由,指令矿场暂停运营,这使得Twangiza Mining的运营陷入停滞。刚果(金)政府作为与其签订投资协议的主权方,未能履行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义务,特别是未能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导致反政府武装有机可乘。
2.新发展
2025年10月22日,该中资控股企业正式向国际商会仲裁院递交诉状,索赔7000万美元,索赔金额涵盖被抢黄金价值、设备损毁费用及停产损失。此时M23与刚果(金)虽达成初步停火协议,但协议未提及矿企损失赔偿问题,后续仲裁庭将重点审理刚果(金)政府是否需对武装组织抢劫行为承担主权责任。
(四)赣锋锂业诉墨西哥政府案(ICSID Case No.ARB/24/21)
1.案件背景
墨西哥政府此前颁布了一系列涉及矿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举措,影响到赣锋锂业墨西哥子公司的正常投资运营。2024年6月赣锋锂业发布公告称,已就此事向ICSID提请仲裁,并依据《中墨双边投资协定》等发起维权。该案虽于2024年登记,但核心仲裁程序在2025年持续推进。作为新能源领域的重要投资纠纷,赣锋锂业通过ICSID仲裁机制,主张墨西哥政府的相关举措损害其合法投资权益。
2.新发展
2025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墨西哥相关涉华限制措施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10月22日,商务部开始发放对墨西哥贸易投资壁垒调查问卷和接收公众评论意见。2025年10月27日,仲裁庭就被申请人中止诉讼程序的请求发布了第4号程序命令。(可在ICSID网站上查询到的是2025年8月25日修订的第3号程序令)
第3号程序令内容:2025年8月25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针对Bacanora Lithium有限公司、Sonora Lithium有限公司及赣锋国际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统称“申请人”)诉墨西哥合众国(“被申请人”)案(案号ARB/24/21)发布第3号程序令,围绕程序分拆(Bifurcation)请求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通过子公司放弃条约保护、部分申请人不具备‘投资者’资格、未满足当地程序前置要求”等5项管辖权异议及1项可受理性异议,请求先单独审理这些初步异议再推进实体争议,但仲裁庭依据《ICSID仲裁规则(2022版)》第44条,认定这些异议既无法“大幅降低程序时间与成本”,也不能“解决全部或实质性部分争议”,且部分异议与实体争议高度交织,最终全面驳回被申请人的分拆请求,指令案件按“分拆请求被驳回”的程序时间表(Scenario2)推进,并要求双方30日内就剩余期限达成共识。
截至2025年11月,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其结果将对中企在拉美地区的新能源矿产投资保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五)Jason Yu Song诉中国案(PCA Case No. 2019-39)
1.本案案情
在该案中,Jason Yu Song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英BIT》”)于2019年1月9日向常设仲裁法院(PCA)提起仲裁,指控中国陕西省地方政府非法剥夺其在“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英BIT》第5条,并索赔美元26,045,613.90及利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Jason Yu Song的国籍变更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根据公开资料,Jason Yu Song原疑似为中国公民,在争议发生前后的关键时期(2012年至2019年间)变更为英国国籍。我国政府主张其国籍变更是为获取《中英BIT》保护而实施的“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行为,但仲裁庭在2021年12月30日的管辖权裁决中驳回了这一主张。我国在2024年1月23日向瑞士联邦仲裁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于2024年4月12日我国申请被驳回。随后,我国于2024年10月4日向瑞士联邦仲裁院再次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4A_528/2024),援引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作出的据称相关的刑事判决。中国还要求将这项新的请求与之前的请求合并。然而,瑞士联邦仲裁院在2024年10月9日的裁决中驳回了该请求,因为未决程序涉及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
2.新发展
2025年1月24日,仲裁庭作出了本案的《终局裁决》(Final Award),认定中国政府违反了《中英BIT》第5条,并判令其向Jason Yu Song支付26,045,613.90美元的损害赔偿及相应利息。2025年2月24日,中国政府另行针对该《终局裁决》向瑞士最高法院提起了撤销申请(案件号4A_100/2025)。2025年4月17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4A_46/2024号裁决中维持了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
3.新挑战
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国籍变更,将原本国内投资争端升级为国际投资争端,试图利用双边投资协定(BIT)提供的优惠保护规避东道国法律规制。Jason Yu Song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CA Case No. 2019-39)是首例原中国公民通过加入他国国籍获得BIT保护,并成功进入国际仲裁程序的案件。这一趋势对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出新的挑战。该案暴露出我国在外资管理和国际投资争端预防机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当国内企业家通过国籍变更将内资企业“转化”为外资企业后,我国在国际投资仲裁层面应如何应对。
(六)闻泰科技诉荷兰王国政府案
1.案件背景
安世半导体前身关联飞利浦半导体业务,2020年被闻泰科技以330亿元全资收购后,运营业绩持续向好,2024年底实现零负债运行。但因其中资控股背景,遭到美国忌惮,2024年底闻泰科技被列入美半导体出口管制“实体清单”,2025年9月美国又推出“穿透性规则”,让安世半导体的全球供应链和技术采购遭遇重创。同时美国向荷兰施压,要求安世半导体脱离中资股东影响、撤换中国籍CEO张学政,为荷兰后续干预行为埋下伏笔。
2025年9月30日,荷方干预行动,荷兰政府依据冷战时期的1952年《物资供应法案》,下达部长令要求安世半导体全球30个主体一年内不得调整资产、知识产权等核心要素,涉及147亿资产。10月1日,安世3名外籍高管向荷兰企业法庭提交紧急请求;10月7日,荷兰法院未经听证就裁决暂停张学政的CEO职务,还指定外籍董事掌握决定性投票权,并将99%的安世股份交由第三方托管。后续安世荷兰总部还切断了对中国东莞工厂的晶圆供应,且拖欠该工厂10亿元货款,干扰中国工厂正常运营。
2.新发展
企业层面,闻泰科技发布严正声明谴责荷方无理干预,启动法律程序,闻泰科技于2025年10月15日提交争端通知,若问题在6个月内无法解决,将考虑提起国际仲裁以追讨损失,索赔金额可能包括其对安世约80亿美元的估值。政府层面,10月中方先后出台安世中国特定产品出口管制、升级稀土出口管制等措施,以此反制荷方。在2025年10月21日中方商务部部长应约与荷兰经济大臣卡雷曼斯通话,双方围绕安世半导体等问题交换意见,中方表示“关于安世半导体问题,中方坚决反对泛‘国家安全’概念,希望欧方发挥重要的建设性作用,敦促荷方坚持契约精神和市场原则,从维护全球产业链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尽快提出妥善解决办法”。11月1日,中方已经本着对全球半导体产供链稳定与安全的负责任态度,宣布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予以豁免,并努力促进安世(中国)恢复供货。
2025年11月19日,荷兰政府宣布暂停此前下达的相关部长令,但10月7日法院作出的暂停张学政职务、股权托管等裁决仍有效,闻泰科技对安世的控制权依旧受限,闻泰科技表示会继续推进法律救济程序维护权益。
(七)北京天骄诉乌克兰案
1.基本案情
马达西奇是乌克兰扎波罗热市的全球知名航空发动机生产商,曾因俄罗斯订单支撑保持活力。2014年俄乌关系因克里米亚事件恶化后,乌克兰禁止向俄罗斯供应产品,马达西奇营收减半、濒临破产。2015年4月,乌政府发布第83号决议,将其排除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清单外,寻求买家盘活企业。
2015年,北京天骄为获取先进航空发动机技术,与马达西奇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计划投资200亿元在重庆建设航空动力产业基地。2016年,北京天骄与马达西奇当时的股东博格斯拉耶夫达成协议,受让该公司56%股权,同时提供2.5亿美元长期低息贷款。此后,中方持续为马达西奇提供订单,2018年中国成为其最大买家,2020年上半年对中国出口量超50%,2021年1月双方还签下8亿美元的400台AI-322型涡轮风扇发动机订单。2019年7月,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公示,明确北京天骄对马达西奇的股权。
2018年,在马达西奇与中方计划在中国建发动机生产/维修工厂后,乌克兰安全局以怀疑双方拟转移公司资产和生产设施为由,对马达西奇发起刑事诉讼,乌克兰法院随后冻结中企持有的股权。
2019年8月,美国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约翰·博尔顿以乌克兰加入“北约”为条件施压,乌总统泽连斯基直接否决北京天骄与马达西奇的收购案。2021年1月,泽连斯基签署命令,对北京天骄及其下属公司、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公民王靖、杜涛等三人实施为期三年的“个人特别经济措施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制裁)”,措施包括冻结资产、限制贸易、限制入境(含过境)、限制撤资与增资等。
2021年3月,乌克兰国家安全与国防委员会以马达西奇对国土防御有重要战略意义为由,批准将其收归国有的决定,乌国防部称会以“合法、合宪”方式让公司回归乌克兰人民手中,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合理赔偿。截至2021年3月20日,马达西奇资产(含中方56%股权)被全部冻结,移交乌克兰资产回收与管理机构管理。
2020年12月,因收购无望,北京天骄董事长王靖等人援引1992年《中国-乌克兰BIT》(双边投资协定),将乌克兰政府诉至PCA(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投资仲裁庭。2021年11月,北京天骄发布公告,按《中国-乌克兰BIT》向PCA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将索赔金额上调至45亿美元,同时反对乌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概念、将正常经贸行为政治化。
2.新进展
(1)仲裁程序动态
程序暂缓与重启预期。2022年2月底,应乌克兰政府申请,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因俄乌冲突这一“特殊原因”同意暂缓本案仲裁程序,法院表示待时局稳定后即重启程序,截至目前,尚未有公开信息显示仲裁程序已正式恢复。
索赔主张与证据支撑。北京天骄主张乌克兰政府2018年股权冻结、2021年制裁及国有化等措施,构成《中国-乌克兰BIT》项下的“非法征收”,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原则,且未按协定支付合理补偿。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股权公示文件、投资协议、资金往来凭证、乌政府制裁令及国有化决议等,以证明投资合法性及乌方违约事实。
(2)涉案主体现状
马达西奇公司:2022年2月俄乌冲突爆发后,马达西奇工厂从航空发动机制造地转变为乌克兰军队无人机生产中心。2025年1月9日,俄军对该工厂实施空袭,摧毁250架无人机和28辆运输车;数日后,俄军再次攻击工厂核心生产区域的无人机生产线,两次轰炸使工厂沦为废墟,目前已无正常生产能力。
乌克兰政府态度:乌方曾表示若仲裁败诉“可能无力赔偿”,其国内政治研究与冲突中心主任米哈伊尔·波格列宾斯基称,中方45亿美元索赔金额过高,乌克兰无支付能力,且预计审判将持续多年。同时,乌方仍坚持以“国家安全”为由辩护,认为对马达西奇的国有化及相关措施符合本国利益,但未就赔偿方案提出实质性提议。
北京天骄行动:北京天骄多次声明“坚决维护合法权益”,表示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追加损失索赔金额。其持续关注仲裁程序进展,同时通过公告、声明等形式向外界披露案件细节,强调乌方行为的违法性,目前未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的努力。
(3)外部环境影响
美国持续介入本案相关领域,一方面通过对乌军事援助巩固影响力,间接影响乌方在仲裁中的立场;另一方面,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等机构仍将遏制中国获取航空技术作为重要目标,不排除在仲裁程序外对乌方施加更多干预。此外,俄乌冲突导致乌克兰国内局势动荡,不仅使马达西奇资产彻底损毁,也可能进一步拖延仲裁程序推进,增加案件最终解决的不确定性。
第四节 展望与建议
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结合《“十五五”规划建议》,我们认为,中国涉外投资法治下一步发展的重点将围绕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展开。
一、外资营商环境的优化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落实好“准入又准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未来主要从负面清单的落实和进一步缩减以及确保“准入又准营”两个方面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一)负面清单的落实和进一步缩减
首先,清单之外“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堵点卡点尚未消除,发现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机制还没有完全成熟,企业“上告无门”“告而不理”“理而不决”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还没有完全做到“非禁即入”落地生根。国家相关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应加强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线索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其次,各地方政府应该利用好中央政策,“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特定区域放宽准入制度安排,依法在特定区域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积极推动更高水平的负面清单的出台。尤其是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应该加强专门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探索和改革工作,进一步缩减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海南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5年版)》较有代表性,其规定:一是依法设定和调整市场准入事项。深化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依法取消更多许可事项,将更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为告知承诺事项,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二是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全面开展首次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进行排查,及时调整和清理不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政策措施。三是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聚焦深海、航天、现代种业、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制定更加符合实际、具有前瞻性的准入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
(二)确保“准入又准营”
持续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隐性壁垒,确保“准入又准营”。新时代以来,我国坚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但仍需破解市场准入中“大门开,小门不开”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牌照许可与标准认证的本土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政府采购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都可能成为外资企业“准入”到“准营”之间的重重关卡。要通过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的国内外衔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条件,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提高数据流通的质量和速度。针对外资企业在华经营的业务特点,提供从注册登记到日常运营的一站式服务。
积极探索确保“准入又准营”的路径,如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中“证照分离”改革的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为破解企业“准入易、准营难”壁垒,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议各地积极探索和相互借鉴“准入又准营”的改革政策。如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推行“免审即得”清单,将涉企许可纳入清单管理,企业签署承诺即可同步领照领证;浙江永康市上线“助企准营”数字平台,以数字赋能打通审批链条,构建全流程协同服务机制。两地的核心政策是通过清单明确改革边界、以信用替代前置审批、用协同与数字化破解部门壁垒,既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又保障监管效能,为全国各地区推进“准入又准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路径。
二、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同时还要求“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作为海外利益保护的重要保证,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应该提上日程。我们认为在进行海外利益保护立法时,一些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要尤为注意,至少应该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关系
中国一直是国际法治和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2025年发布的《全球治理倡议概念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坚持国际法治。这是全球治理的根本保障。对于新兴领域,要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国际规则。要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国尤其要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坚持多边主义。这是全球治理的基本路径。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核心理念是多边主义。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事务由大家一起商量,治理体系由大家一起建设,治理成果由大家一起分享,不能搞单边主义。联合国是践行多边主义、推进全球治理的核心平台,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其他全球和区域多边机制要立足自身优势,发挥建设性作用,避免任何歧视性、排他性安排。
从性质上来看,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的立法是具有涉外因素以及具有域外适用性的国内法,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主权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这部法律的制定还要注意协调好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应该遵循现行有效的国际规则和原则,另一方面,可以推进国际法治的有序发展(如进行相应的解释甚至构建),以便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合法性保障。
(二)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关于海外利益的界定,有广义利益和狭义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等各种分类。其中,广义的海外利益甚至被认为可以涵盖军事、经济、国际秩序、意识形态利益等。就法律意义上的海外投资利益而言,我们认为应该进行必要的限缩和科学分类,以便进行精准的法律保护。海外投资利益的界定实际上涉及海外投资利益的范围以及保护途径的选择等问题。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海外投资利益不应该具有模糊性,与现在的海外利益泛化的主张不同,我们认为对海外投资利益应该进行必要的限缩。同时,海外投资利益的分类不应该是随意的,而应该是客观的、实践性的和确定的,这是对海外投资利益进行精准有效的法律保护的前提。
(三)行为管理和利益保护的关系
管理为保护奠定基础与前提。审慎科学的管理能筛选出更优质、风险更可控的海外利益,使有限的保护资源能聚焦于真正需要且值得保护的利益。从根源上减少摩擦,客观上实现了“最好的保护就是避免侵害”。
保护为管理提供后盾与效能。强有力的保护机制增强了利益输出的信心与安全感,使得鼓励“走出去”的管理政策得以有效落实。若缺乏可靠保护,再完善的管理指引也可能因企业畏难而落空。保护机制反馈(如保险理赔数据、仲裁案例)的风险信息,又可反向促进管理政策和风险预警模型的优化更新。
我国现有海外法律体系存在“重审批管理、轻服务保护”“重事前准入、轻事中事后监管与救济”的倾向。管理法规多散见于部门规章,层级不高且时有交叉;而从保护层面来看,保护途径和手段亟待扩展,如海外投资保险覆盖率有限,国际投资条约的利用效率不高等。上述立法困境显示出行为管理和利益保护规则的协同不足。
未来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方向,应是推动从“行政管理主导”向“管理与服务保护并重”的范式转变,致力于实现两者的制度性融合。最终构建一个覆盖“事前引导规范—事中监测服务—事后救济保障”的全链条、闭环式法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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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健:第八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法学院编《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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