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政策

2026年3月


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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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类别或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展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销售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优惠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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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蒙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等展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展品类别和额度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等。

三、对销售超出附件规定类别或额度的展品,以及展后未销售且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优惠的展品,海关不实施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3个月内,承办单位需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举办的中蒙、中俄、中非、东盟、南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举办的东北亚、中阿博览会。

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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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现就“十五五”期间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类别或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展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销售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其集团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优惠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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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税则、海关编码调整情况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6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