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8月30日

杂志期数|2025年第8期(总第86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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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刊:特朗普2.0经贸政策之七



本期导读:


专栏一:紧急状态关税与232调查

一、美国将与中国对等关税“谈判期”延长90天北京时间2025年8月12日,中美两国发布《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决定继续暂停相互加征的24%关税,仅执行10%税率,延长期为90天,在此期间双方继续进行谈判。中国还同意暂停或取消对美实施的非关税形式的反制措施。为落实联合声明,特朗普签署第14334号行政令——《进一步调整对等关税税率以反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磋商》,决定从8月12日起90天内(11月10日止)继续暂停对华执行24%对等关税,继续实施10%对等关税。白宫称此举有利于中美磋商,解决中美贸易失衡、不公平贸易、扩大美国产品市场准入、美国家安全和经济事务等问题。中国也发布多项决定,宣布从8月12日起90天内(10月11日止)继续暂停对美执行24%反制关税,继续保留10%反制关税,并暂停实施4月4日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措施,停止实施4月9日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措施。

二、特朗普以进口俄罗斯石油为由对印度加征25%紧急状态关税。2025年8月6日,特朗普签署第14329号行政令——《应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美国的威胁》,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宣布从8月27日起对印度输美商品加征25%关税,以应对俄罗斯对乌克兰行动引发的美国国家紧急状态。该关税与对印度加征的对等关税叠加适用,总加征税率累计高达50%。行政令还要求美国商务部长在与国务卿、财政部长等其他高级官员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有其他国家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进口石油,并向总统提出采取具体措施的建议。白宫称,印度直接或间接进口俄罗斯石油破坏了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效果,因此有必要对印度加征关税,并施压俄罗斯尽快达成结束冲突的解决方案。

三、白宫发布《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框架联合声明》2025年8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框架联合声明》,披露了在关税减让、消除非关税壁垒、推动能源与关键技术合作、促进跨大西洋投资、放宽环境保护法规限制、加强供应链安全与韧性、消除数字贸易与数据流动壁垒、应对非市场政策等19个核心领域达成的共识。例如,欧盟承诺将取消对美国所有工业品征收的关税,并为众多美国海产品和农产品提供市场准入优惠,美国承诺将对欧盟商品适用关税税则中的最惠国税率或者15%税率(以较高者为准),欧盟承诺大量采购美国商品并对美战略产业投资等。

四、加拿大总理发布《加美贸易声明》决定从9月1日起取消对美报复关税。2025年8月22日,加拿大总理卡尼发布加美贸易声明,阐明了加拿大与美国进行经贸谈判的目标,分析了美国经贸政策变化以及美国与贸易伙伴达成的经贸协议特点,指出了加拿大与美国经贸关系现状以及在《美墨加协定》基础上建立新型经贸关系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并决定从9月1日起取消对《美墨加协定》所涵盖美国商品征收的报复性关税,但保留在钢铁、铝、汽车等战略行业对美加征的关税,后续将与美国继续磋商该问题的解决。

五、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发起232调查。2025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对进口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主动发起232调查,以确定此类产品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目前,美国商务部已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并要求利害关系方在9月9日前提交书面评论。根据规定,美国商务部应在发起调查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说明被调查产品进口是否已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并在得出肯定性结论的情况下提出措施建议。总统有权采取措施对相关进口进行调整或者在必要时采取非贸易措施。这是特朗普自2025年1月20日重新执政以来发起的第10起232调查,其中对铜及其衍生品进口已完成调查并采取232措施,历时4个多月。

专栏二:单边关税措施在WTO被诉案

六、中国就加拿大钢铁关税配额和钢铝关税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2025年8月15日,中国就加拿大钢铁产品关税配额措施和钢铝关税措施在世贸组织(WTO)提出磋商请求(DS641)。中国认为,加拿大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FTA缔约方实施钢铁产品关税配额措施(对配额外进口加征50%关税)涉嫌违反其在GATT 1994第1.1条(最惠国待遇)、第2.1(a)和(b)条(关税减让)、第10.3(a)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第1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第13条(数量限制非歧视)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2条(非自动进口许可)下的义务;加拿大对在中国熔化和铸造的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涉嫌违反其在GATT 1994第1.1条(最惠国待遇)、第2.1(a)和(b)条(关税减让)以及《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b)、(c)和(d)条下的义务。

七、巴西就美国加征关税等措施在世贸组织提出磋商请求。8月5日,巴西就美国加征对等关税等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磋商请求(DS640),认为涉案措施违反了美国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2条(关税减让表)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争端解决程序)下的义务。被诉措施主要包括美国以应对国家紧急状态为借口,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在4月2日宣布对巴西等国货物加征的10%对等关税、7月30日宣布对巴西加征的40%惩罚性关税以及对巴西发起301调查等。

专栏三:专家视点

八、美国《财富》杂志发文称法院若裁定对等关税违规将使美政府陷入极大困境。2025年8月16日,美国《财富》杂志记者Jason Ma发表评论文章——《特朗普对等关税可能最快在本月被废除,警告政府将面临经济末日》,指出美国联邦政府将面临案件败诉引发的多项风险。一是美国知名政策分析机构Capital Alpha Partners专家认为,如果上诉法院法官一致或几乎一致认为对等关税违法,美国最高法院就有充分理由拒绝立即受理该上诉案以及驳回特朗普政府提出的继续加征对等关税请求。一旦法院判决废除IEEPA关税,总统将无法根据IEEPA之外的其他法律依据复制IEEPA关税,也将失去与其他贸易伙伴进行经贸协议谈判法律依据。二是美国司法部致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如果对等关税被判无效,美国政府将立即成为所有人的债务人,美国可能无力退还贸易伙伴已支付的数万亿美元。如果推翻美国与贸易伙伴已达成的经贸协议,可能引发与1929年经济大萧条类似的后果。三是美国知名政策分析机构Yardeni Research指出,特朗普政府对案件败诉的担忧日益加剧。特朗普依赖这些关税收入缩减预算赤字和降低债券收益率。如果政府败诉,债券收益率可能上升,股价可能会因新政策的不确定性而下跌。

本刊注:美国时间2025年8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1位法官以7位赞同4位反对的合议结果通过了两起IEEPA关税案合并上诉裁决,支持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两案中作出的绝大部分判决结论和理由。10月14日前,当事人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目前,特朗普政府已表示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定,特朗普政府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加征芬太尼关税和全球规模对等关税的法令与相关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关税权归于国会,IEEPA授予总统的进口规制权不包括被诉关税,总统根据IEEPA拥有无限关税权的理解违反了“重大问题原则”,总统在作出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决策前必须获得国会明确授权。即便参照先前“吉田案II”判决,也无法得出总统拥有无限关税权的结论。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CIT重新审查其作出的全美永久禁令的适当性。4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则认为,被诉关税措施合法合宪。该上诉案是因CIT在5月28日作出的两案一审判决引发(V.O.S. Selections等5家企业诉特朗普等8被告案、俄勒冈等12个州诉特朗普等6被告案),CIT裁决芬太尼关税和全球规模对等关税法令与相关措施违规并永久禁止在全美实施,特朗普政府在当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关于IEEPA关税案和CIT裁决情况,可参看本刊第84期简报五。


九、洪佳杨、夏韵添:特朗普2.0经贸政策下美国出口管制“知会信”执法与应对之策。2025年4月以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频繁向多个企业发送“知会信”(Is informed letter),要求重新审查与中国的贸易联系并在信中新增多个产品出口管制要求。此次知会信执法主要覆盖与中国科技强国战略相关的美国高新技术行业,如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EDA)、高算力人工智能芯片、飞机发动机与乙烷石化等行业。企业收到文件后大多直接遵照要求停止对华出口,甚至进一步切断与中国市场的联系。但在6月27日中美正式签订稀土贸易谅解后,这批管制措施被同步撤销,相关企业在七月立即恢复对华出口。这一反复无常的出口管制执法行为并非出于精细化的战略考量,而是美国现任政府为实现短期外交目标与经贸利益对传统出口管制执法方式进行的创新化、策略化利用。该文通过对知会信执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减少此类虚张声势执法行动产生的误导性,避免政府与企业作出过度应激反应。同时应采用“核心战略利益法”对美国出口管制执法进行检验,区分恫吓性行为与真实战略,以减少就特定制裁行为对供应链真实影响力的高估。


目 录


专栏一:紧急状态关税与232调查

一、美国将与中国对等关税“谈判期”延长90天

二、特朗普以进口俄罗斯石油为由对印度加征25%紧急状态关税

三、白宫发布《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框架联合声明》

四、加拿大总理发布《加美贸易声明》决定从9月1日起取消对美报复关税

五、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发起232调查

专栏二:单边关税措施在WTO被诉案

六、中国就加拿大钢铁关税配额和钢铝关税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七、巴西就美国加征关税等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专栏三:专家视点

八、美国《财富》杂志发文称法院若裁定对等关税违规将使美政府陷入极大困境
九、洪佳杨、夏韵添:特朗普2.0经贸政策下美国出口管制“知会信”执法与应对之策


专栏一:紧急状态关税与232调查


一、美国将与中国对等关税“谈判期”延长90天


北京时间2025年8月12日,中美发布《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同意相互延长24%关税暂停期90天,在此期间仅相互执行10%税率,以便两国继续谈判。美国与中国相继发布国内规定,根据联合声明中的承诺决定从8月12日起90天内(11月10日止),美对华继续暂停执行34%对等关税中的24%,中国也对美暂停执行34%反制关税中的24%,并决定暂停和取消部分对美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措施。


 (一)《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

根据5月12日《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确立的双边协商机制,中美两国先后于6月9日至10日在英国伦敦进行会谈,7月28日至29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会谈。北京时间8月12日,两国发布《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同意在8月12日前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美国将继续修改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令中规定的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和澳门商品)加征对等关税的实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90天,同时保留按该行政令规定对中国商品加征的剩余10%对等关税。

第二,中国将继续修改税委会2025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对美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反制关税90天,保留对这些商品加征10%的反制关税。将根据日内瓦联合声明的商定,采取或者维持必要措施,暂停或取消针对美国的非关税反制措施。

(二)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落实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

美国时间8月11日,特朗普签署第14334号行政令——《进一步调整对等关税税率以反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磋商》,落实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中做出的承诺。

早在今年4月2日,特朗普签发第14257号行政令,认定美国每年持续出现巨额货物贸易逆差,对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构成了异常和非同寻常的威胁,进而宣布美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并决定从4月9日起对所有贸易伙伴加征对等关税,其中对中国加征34%的对等关税。在中国实施报复措施后,特朗普先后在美东时间4月8日和9日签署第14259号行政令和第14266号行政令,宣布从4月9日起将适用于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的对等关税税率从34%提高到84%,从4月10日起又从84%提高到125%。随后两国就双边经济关系中的贸易不对等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关切进行了磋商,并在5月12日发布《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同日,特朗普签发第14298号行政令,宣布对中国暂停执行对等关税中的24%,暂定时间为90天(美东时间8月12日到期),继续执行10%的对等关税,基于中国反制而在34%对等关税之外加征的91%关税予以取消。

特朗普在8月11日发布的行政令中称,在双方持续沟通下,中国继续采取重大举措纠正非对等贸易并解决美国在经济和国家安全方面的关切,鉴于中方表现以及多位美国高级官员的建议等因素,有必要从8月12日起继续暂停对华执行24%对等关税90天(美东时间11月10日到期)。

白宫称,继续暂停对华执行24%的对等关税旨在为美国与中国磋商创造有利条件,以便就贸易失衡、不公平贸易、扩大美国产品市场准入以及国家安全和经济事务与中国达成协议。中美将继续致力于谈判,以解决贸易争端并加强双边经济联系。

(三)中国发布公告落实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

为落实中美经贸会谈共识,中国在8月12日发布多份决定。一是调整对美反制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宣布自8月12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规定的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在90天内继续暂停实施24%的反制关税,保留10%反制关税。二是暂停和取消对美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商务部宣布自8月12日起对4月4日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11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相关措施90天;对4月9日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6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三是调整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措施。商务部宣布自8月12日起对于4月4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6家美国实体,继续暂停相关措施90天;对于4月9日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12家美国实体,停止执行相关措施。

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5/art_e05c50ab975a47599699c11eacd684cd.html;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8/t20250812_3969806.htm;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2508/t20250812_3969807.htm;进一步调整互惠关税税率,以反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讨论情况,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8/further-modifying-reciprocal-tariff-rates-to-reflect-ongoing-discussions-wit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情况说明: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继续暂停对中国的高额关税措施,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08/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continues-the-suspension-of-the-heightened-tariffs-on-china/;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https://news.cctv.cn/2025/08/12/ARTICsactfw9qjGa5WMskr4g250812.shtml;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答记者问,https://news.cctv.com/2025/08/12/ARTIGqXRVXV1O4Oa9c0b1APo250812.shtml;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斯凯迪奥公司等11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e4f474d3aeba4672913db1042d845d78.html;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等6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5/art_81fd0e00d5aa4be39db90f2c183c809a.html,陈如楠整理


二、特朗普以进口俄罗斯石油为由对印度加征25%紧急状态关税


2025年8月6日,特朗普签署第14329号行政令——《应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美国的威胁》,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家紧急状态法》以及《1974年贸易法》等相关法律,宣布从8月27日起对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进口石油的印度加征25%关税。该关税与对印度加征的对等关税叠加适用,总加征税率累计高达50%。行政令还要求美国商务部长在与国务卿、财政部长等其他高级官员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有其他国家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进口石油,并向总统提出采取具体措施的建议。

(一)第14329号行政令签发原因

行政令称,早在2022年3月8日,拜登就签发第14066号行政令——《禁止某些进口和新投资以回应俄罗斯联邦持续损害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扩大2021年4月15日第14024号行政令(《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特定有害境外活动有关的财产》)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范围,使该国家紧急状态涵盖了俄罗斯对乌克兰采取的行动。为了消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关系面临的这一异常和不同寻常的威胁,第14066号行政令禁止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某些产品,包括原油;石油;石油燃料、油料及其蒸馏产品。

根据现有信息,第14066号行政令所述国家紧急状态依然存在,俄罗斯政府的行为和政策继续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异常和不同寻常的威胁,为消除第14066号行政令所述国家紧急状态,有必要对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进口石油的印度采取加征关税措施。

(二)行政令规定的措施

该行政令宣布,从其签发之日起第21日(即8月27日)开始对印度产品加征25%关税。

该项加征关税与现有232关税和未来232关税不叠加适用,但是与对印度加征的对等关税叠加适用。根据7月31日签发的对等关税调整令,美国对印度加征25%对等关税。

如果外国针对该措施进行报复,美国可以反报复。如果俄罗斯或者受该行政令影响的外国采取重大措施缓解美国面临的国家紧急状态,并在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事务上与美国保持充分一致,美国可以修改对印度的加征关税措施。

行政令还要求商务部长在与国务卿、财政部长等其他高级官员协商基础上,认定是否有其他国家从俄罗斯直接或间接进口石油,如有发现,应向总统提出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的建议,包括是否有必要加征25%关税。“俄罗斯石油”是指从俄罗斯开采、精炼或出口的原油或石油产品,无论参与生产或销售此类原油或石油产品的实体是哪国国籍。 “间接进口”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或第三国购买俄罗斯石油,并且从这些国家所购买石油的原产地可以合理地追溯到俄罗斯。

(三)白宫解读

白宫称,俄罗斯在乌克兰的行动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持续威胁,需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应对国家紧急状态。印度进口俄罗斯石油破坏了美国打击俄罗斯的努力,印度目前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进口石油,并将部分俄罗斯石油转售到国际市场从中获利。该做法削弱了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效果,有助于提升俄罗斯的经济实力从而支持了俄罗斯在乌克兰的军事行动。对此类行为加征25%关税旨在阻止各国通过石油进口支持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以及对俄罗斯的持续侵略行为施加严重的经济后果。如果俄罗斯停止杀戮,就不会被加征关税。加征此类关税旨在实现和平和向俄罗斯施压,使其尽快达成结束冲突和拯救生命的解决方案。

总统公告:应对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美国造成的威胁,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8/addressing-threats-to-the-united-states-by-the-government-of-the-russian-federation/;情况说明: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就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美国造成的威胁发表讲话,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08/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addresses-threats-to-the-united-states-by-the-government-of-the-russian-federation/,何朴璇整理


三、白宫发布《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框架联合声明》


2025年8月21日,美国白宫发表《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框架联合声明》,宣布双方已就协定框架达成共识,并表示将尽快通过谈判拟定《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以落实协定框架。白宫称,该框架体现了美欧对公平、均衡和互惠互利贸易投资关系的共同承诺,将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贸易投资关系奠定坚实基础,并促进美欧产业振兴;协定框架表明了欧盟对美国关切的认可及与美国共同解决贸易失衡问题和释放经济合作潜力的决心;双方将以协定框架为起点,拓展更多合作领域,继续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提升双边贸易与投资水平。


达成共识的协定框架主要包括19个方面,涉及关税减让、消除非关税壁垒、推动能源与关键技术合作、促进跨大西洋投资、放宽环境保护法规限制、加强供应链安全与韧性、消除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壁垒、应对非市场政策等。具体内容如下:


1.欧盟承诺将取消对美国所有工业品征收的关税,并为美国坚果、乳制品、新鲜及加工水果蔬菜、加工食品、种子、大豆油、猪肉和野牛肉等海产品和农产品提供市场准入优惠。欧盟将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延长2020年8月21日《美欧关税协定联合声明》项下美国龙虾产品关税条款的适用期限(已于2025年7月31日到期),并扩大产品范围以便纳入龙虾加工品。


2.美国承诺将对原产于欧盟的商品适用以下税率中的较高者:关税税则中的最惠国关税税率;15%关税税率(即最惠国关税与对等关税之和)。此外自2025年9月1日起,美国将对以下欧盟产品只适用美国关税税则中的最惠国关税:稀缺自然资源(包括软木)、所有航空器及其零部件、仿制药及其原料和化学前体。美欧同意将充分考虑将那些对双方经济和价值链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行业和产品纳入只适用关税税则最惠国关税的商品清单。


3.美国将调整232关税并提出钢铝合作方向。美国将确保对原产于欧盟并在未来可能受232措施约束的药品、半导体和木材产品所适用的关税不超过15%(指最惠国关税与232关税之和)。如果欧盟提出立法提案以落实协定框架中的减税承诺,美国将对受232关税约束并原产于欧盟的汽车和汽车零部件按如下方案减税:对最惠国关税税率为15%或15%以上的汽车和汽车零部件,不再加征232关税;对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15%的商品,将适用15%的累计税率(指最惠国关税与232关税之和)。该减税措施自欧盟提出立法提案当月的首日起生效。欧盟立法提案应与协定框架保持一致,并由立法机构通过。美国将以维护并符合美国国家安全的方式调整232条关税。关于钢铝及其衍生品,美欧双方将探讨合作可能,通过实施关税配额等措施确保美欧供应链安全,使美欧市场免受产能过剩冲击。


4.美欧将进行原产地规则谈判,以确保对等贸易协定带来的利益主要归美欧双方所有。


5.美欧将在能源与高科技领域进行合作。美欧将共同合作以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可靠和多元化,包括消除限制能源交易的非关税壁垒。欧盟承诺将在2028年前采购约7500亿美元的美国液化天然气、石油和核能产品,为欧盟计算中心至少采购400亿美元美国人工智能芯片,采纳和遵守符合美国标准的技术安全要求以防技术外泄到敏感地区。美国将在欧盟落实这些承诺后扩大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和技术。


6.美欧将促进跨大西洋投资。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关系之一,美欧的双向投资存量已超过5万亿美元,双方将在此基础上推动跨大西洋双向投资。欧盟承诺将在2028年前在美国战略产业投资6000亿美元。这是欧盟对跨大西洋伙伴关系的坚定承诺和对美国作为最安全、最具创新力投资目的地的认可。


7.欧盟承诺将采购更多美国军事和防务装备。这体现了双方深化跨大西洋军事防务产业合作、强化北约成员国互联互通、确保欧洲盟友装备最先进和最可靠防务技术的共同战略优先事项。


8.美欧承诺将减少或消除工业领域的非关税壁垒。在汽车领域,美欧承诺将互相认可对方的标准,以发展跨大西洋市场。双方还承诺加强美欧标准制定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以便在关键领域共同制定跨大西洋市场标准;推动合格评定程序,以涵盖更多工业领域。


9.美欧承诺消除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双方意识到持续合作以解决长期关切十分重要,因此将共同致力于消除影响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包括简化猪肉制品和乳制品的检疫证书要求。


10.鉴于美国境内相关商品生产对全球森林砍伐的影响较小,欧盟承诺将尽快解决美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对《欧盟森林砍伐条例》的关切,以避免该法的执行对美欧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11.欧盟承诺对美国中小企业灵活实施碳边境调节措施。欧盟已注意到碳边境调节机制对美国中小企业的影响,因此除了提高小额进口的豁免额度外,还将在碳边境调节机制实施过程中对美国中小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


12.欧盟承诺将减少可持续发展法规对跨大西洋贸易的影响。包括将确保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不会对跨大西洋贸易带来不当限制。在实施《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时,欧盟将尽可能减少该法令对中小企业等实体的管理负担,修改法律责任条款和气候转型义务要求。关于向具备高质量监管体系的非欧盟国家企业施加《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下的要求,欧盟承诺将解决美国对该问题的关切。


13.美欧双方将共同推进电信与网络安全的互认合作。欧盟重申确认,美国合格评定机构可被指定为1998年《欧共体与美国电信设备互认协议》行业附件项下的公告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中与网络安全等要求相关的业务。美欧还承诺将就签署网络安全互认协定进行谈判。


14.美欧承诺加强合作,以应对第三国对关键矿产和其他类似资源实施出口限制。


15.美欧承诺将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高标准。


16.美欧承诺将密切合作,以确保对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提供有力保护,包括消除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


17.美欧承诺消除不合理的数字贸易壁垒。欧盟不会收取或维持网络使用费;美欧双方不会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并将继续支持世贸组织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多边暂缓机制,争取达成永久性多边暂缓征税承诺。


18.欧盟将与美国和美国贸易商就贸易程序数字化和欧盟海关改革立法的实施进行磋商。


19.美欧将强化经济安全和供应链合作。双方同意加强经济安全协调,通过互补措施提升供应链韧性与创新,包括合作应对第三方的非市场政策、不公平竞争、公共采购的不对等,并在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和打击逃避关税行为等方面加强合作。

美欧对等、公平和均衡贸易协定框架联合声明,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5/08/joint-statement-on-a-united-states-european-union-framework-on-an-agreement-on-reciprocal-fair-and-balanced-trade/,陈紫珊整理



四、加拿大总理发布《加美贸易声明》决定从9月1日起取消对美报复关税


2025年8月22日,加拿大总理卡尼发布加美贸易声明,表达了与美国进行贸易谈判的原则和建立新型加美贸易关系的愿望,并决定从9月1日起对《美墨加协定》下的美国商品取消关税。该声明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加拿大与美国进行贸易与安全关系谈判的目标是保护加拿大工人及其家庭;提高加拿大企业竞争力;成为七国集团中的强大经济体。

2.美国正在全面改革贸易关系。新的贸易政策动机包括提高关税收入、保护战略产业、鼓励外国对美投资、要求贸易伙伴改变对美贸易和非贸易政策。为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贸易措施,包括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加拿大和墨西哥加征关税以解决边境和芬太尼问题、对所有贸易伙伴加征对等关税,对钢铝、汽车、铜等战略行业产品加征高额232关税,对加拿大木材行业采取相关措施。

3.美国近期已与多个贸易伙伴达成经贸协议,这些协议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覆盖大量商品的基准对等关税远高于最初行政令规定的水平。目前,美国的平均进口关税税率已从2024年年底的约2%升至近16%;二是在钢铁、汽车等战略行业232关税措施上,美国给予的豁免非常有限或者不给予豁免;三是贸易伙伴在对美投资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承诺;四是贸易伙伴承诺对美单边贸易自由化。总之,贸易伙伴必须通过实施关税、投资、单边贸易自由化、改变本土市场政策等措施,“购买”美国这一世界最大经济体的市场准入许可。

4.针对美国做法,加拿大已实施报复关税,以保护加拿大工人和企业以及促进与美谈判和解。8月初,加美经贸谈判取得积极进展,美国重申了其对《美墨加协定》的核心承诺,对符合该协定要求的加拿大输美产品免征IEEPA关税。因此,美国对加拿大商品的平均进口关税税率实际上为5.6%,仍属于美国所有贸易伙伴中关税税率最低者。目前,加美贸易中超过85%的商品实现了零关税。加拿大与美国的贸易关系虽然不同于以往,但是仍优于美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双边关系。为解决与美国的贸易分歧,加拿大必须全力维护这一优势,以《美墨加协定》为基础,与美国建立新型贸易和安全伙伴关系。

5.加拿大决定:(1)从2025年9月1日起,取消对《美墨加协定》所涵盖美国商品征收的所有关税。即取消对美报复性关税,对两国之间的绝大多数商品恢复先前的自由贸易。(2)保留在钢铁、铝、汽车等战略行业对美国加征的关税,后续将与美国继续磋商该问题的解决。(3)从9月起将对加拿大在全球贸易环境中的优先事项进行评估,以便为2026年进行的《美墨加协定》复审工作做好准备。

6.加拿大将与美国加强沟通,以应对战略领域面临的贸易挑战,并抓住贸易、投资和安全伙伴关系的重大机遇。美国是世界上最大和最具活力的经济体,加拿大是美国最重要的商业伙伴和第二大外国投资者,加拿大的许多公司在美国的供应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7.加拿大正在加强军事和安全能力以保护加拿大民众,这些投资将为新的国防和安全伙伴关系创造更多机遇。随着与美国发展新型贸易关系,加拿大将继续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加拿大工人、企业和消费者。

8.为了应对从农业到汽车等战略领域面临的挑战,加拿大政府将实施新的综合产业战略,以保护加拿大就业机会、提高加拿大竞争力、促进加拿大商品消费和出口多样化。加拿大还将致力于提高国内实力和建设强大的加拿大。加拿大将规划实施一系列新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促进经济互联互通和转型,包括通过实施新的国防工业战略促进投资,创造高薪就业机会;推动受美国贸易措施影响较为严重的加拿大战略行业尽快转型;促进加拿大住房建设速度,打造全新住房产业;与各国发展新的和更强大的贸易伙伴关系。

9.贸易协定的签署使加拿大与美国经济日益融合,联系日渐紧密。但是加美贸易关系目前正面临挑战,加拿大的传统优势变成了劣势。因此,加拿大必须正视现实,积极发展有利于维护自身主权的贸易、投资和安全伙伴关系,建立新型加美贸易关系,以适应不同经济环境和不同政府,使两国都能从中受益。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加拿大将从高度依赖变得更具韧性。

加拿大总理就加美贸易发表声明,https://www.pm.gc.ca/en/news/statements/2025/08/22/statement-prime-minister-can-us-trade,田镓铟整理


五、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发起232调查


2025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对进口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主动发起232调查,以确定此类产品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这是特朗普自2025年1月20日重新执政以来发起的第10起232调查,其中对铜及其衍生品进口历时4个多月已完成调查并采取232措施。

根据232条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以及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请求发起232调查,也可以自行发起232调查。在发起调查后270天内,商务部应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说明被调查产品进口是否已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并在得出肯定性结论的情况下提出措施建议。总统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建议,有权采取措施对相关进口进行调整或者在必要时采取非贸易措施。

目前,美国商务部已开始征求公众意见,要求利害关系方在9月9日前针对如下问题提交书面评论:(1)美国目前和未来对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的需求;(2)美国国内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的生产能力可以满足国内需求的程度;(3)外国供应链(尤其是主要出口国)在满足美国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需求中发挥的作用;(4)美国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的进口来源集中于少数供应商或国家的情况及其潜在风险;(5)外国政府提供补贴和实施掠夺性贸易行为对美国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产业竞争力的影响;(6)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国家支持导致的产能过剩致使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价格被人为压低带来的经济影响;(7)外国实施出口限制的潜在可能性,包括利用其对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的供应控制权将其武器化的能力;(8)提升美国国内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产能以降低进口依赖的可行性;(9)现行贸易政策对美国国内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生产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关税或配额等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10)外国对风力涡轮机供应链进行控制或操纵的可能性;(11)外国主体将外国制造的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和组件的功能或特性武器化的能力;(12)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联邦公报:关于对进口风力涡轮机及其零部件进行232国家安全调查的公众意见征询通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8/25/2025-16191/notice-of-request-for-public-comments-on-section-232-national-security-investigation-of-imports-of,李婧月整理



专栏二:单边关税措施在WTO被诉案


六、中国就加拿大钢铁关税配额和钢铝关税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2025年8月15日,中国就加拿大钢铁关税配额和钢铝关税措施在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DS641),认为加方上述措施涉嫌违反其在GATT 1994、《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和《原产地规则协定》下的多项义务。


(一)加方被诉措施


中国在磋商请求中主要指控加拿大实施的两项措施:

1.对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措施


2025年6月27日,加拿大对五类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措施(TRQ),这些措施仅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没有与其签署自贸协定(FTA)的贸易伙伴的钢铁产品。配额内的进口无需缴纳加征的关税,超过配额的进口加征50%关税。年度关税总配额以2024年全年从非FTA缔约方进口的总数量为基础设定,并按每类钢铁产品及其原产国进一步划分为季度总配额和季度最高配额。在前两个季度,关税配额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进行分配。只有获得许可的钢铁产品进口才能申请配额,并且无需缴纳被加征的关税。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文件以及该许可的有效期仅限于货物到达日前后的短暂时间,并且进口商必须就进口货物的熔化和铸造国进行说明。

7月16日,加拿大宣布自8月1日起将适用于非FTA缔约方的年度关税总配额减少到2024年全年从非FTA缔约方进口总量的50%,即年度关税总配额减半,并且将关税配额措施适用于与其签署FTA的缔约方(美国和墨西哥除外),但是对FTA缔约方设置的年度关税总配额为2024年全年从这些缔约方的进口总量。修订后的关税配额措施还扩大了适用产品范围,并对产品重新分类。


2.对中国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


自2025年7月31日起,加拿大对在中国熔化和铸造的特定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


(二)加拿大涉嫌违反的WTO义务


中国在磋商请求中指控加方上述措施涉嫌违反其在WTO相关协定下的多项义务。


1.对钢铁产品实施的关税配额措施

加拿大对钢铁产品实施的关税配额措施涉嫌违反以下义务:

(1)GATT 1994第1.1条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加拿大在对中国和其他非FTA缔约方的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措施的同时,未能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给予美国、墨西哥和FTA缔约方的关税和相关费用优惠或豁免待遇提供给包括中国在类的非FTA缔约方。

(2)GATT 1994第2.1(a)和(b)条中的关税减让承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FTA缔约方,其对加出口货物超过进口配额的,需要缴纳加征的关税,该关税超过了加拿大在GATT 1994第2条项下减让表中作出的约束税率承诺。因而未能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非FTA缔约方的产品不低于其关税减让承诺中的待遇。

(3)GATT 1994第10.3(a)条关于公布和实施贸易法规的要求。加拿大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方式实施关税配额措施,例如加拿大对关税配额的数量进行突发性调整,对关税配额进行不合理分配等。

(4)GATT 1994第11.1条关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加拿大对关税配额的管理构成对进口产品在“关税、税收或其他费用”以外的禁止或限制。

(5)GATT 1994第13条关于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要求。某些成员(美国、墨西哥)的同类产品没有受到与包括中国在内的非FTA缔约方类似关税配额限制,并且关税配额措施的实施目的并非是为了使涉案产品的贸易分布尽可能接近在不实施关税配额措施情况下各成员可能获得的份额。

(6)《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2条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的规定。加拿大关于申请关税配额许可时必须说明进口货物熔化和铸造国的要求,与关税配额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期限不匹配,并非为实施关税配额措施所必需,增加了管理上的负担,除了关税配额措施本身造成的影响外,还对进口产生了贸易限制或扭曲。

2.对中国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关税的措施

加拿大对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违反了以下义务:

(1)GATT 1994第1.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由于加拿大仅对在中国熔化和铸造的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因而未能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给予其他WTO成员在关税和相关费用方面的优惠或豁免待遇适用于中国同类货物。

(2)GATT 1994第2.1(a)和(b)条关于关税减让约束的规定。加拿大对在中国熔化和铸造的钢铝产品加征关税超过了其在GATT 1994第2条项下减让表中承诺的约束税率,因而未能给予不低于其关税减让承诺的待遇。

(3)《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b)、(c)和(d)条的规定。加拿大对在中国熔化和铸造的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实际上是将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地实现特定贸易目标的工具,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在WTO成员之间实施了歧视。
中国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Symbol=%20wt/ds641/*)&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中国就加拿大关税措施向世贸组织发起争端,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5_e/ds641rfc_20aug25_e.htm,田镓铟整理


七、巴西就美国加征关税等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2025年8月5日,巴西就美国加征关税等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DS640),认为美方通过“公平和对等计划”(FRP)和后续行政令对巴西货物加征10%对等关税、40%惩罚性关税等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 1994和DSU项下的相关义务。


(一)被诉措施


在磋商请求中,巴西详述了美国通过发布行政令、公告等文件实施的多项违规措施。

1.对巴西加征10%对等关税

2025年2月13日,特朗普签署《对等贸易与关税备忘录》,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公平对等计划”(FRP),针对每一贸易伙伴的“非对等贸易安排”加征对等关税。“非对等”贸易关系包括外国对美国产品征收的关税;对美国企业、工人和消费者征收的不公平、歧视性或具有域外性的税收,包括增值税;非关税壁垒或措施以及不公平或有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包括补贴、对在其他国家开展经营活动的美国企业施加的沉重管理要求,给美国企业、工人和消费者带来的成本;使汇率偏离其市场价值并对美国人造成损害、抑制工资的政策和做法以及导致美国企业和工人竞争力下降的其他重商主义政策;美国贸易代表(USTR)在与财政部、商务部以及总统贸易与制造业高级顾问磋商后认定的不公平市场准入限制或者结构性妨碍美国市场经济体进行公平竞争的任何其他做法。

4月2日,特朗普签署第14257号行政令,称美国大规模长期贸易逆差主要源于贸易伙伴缺乏对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构成异常和非同寻常的威胁,故宣布美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并从4月9日起对所有贸易伙伴加征关税。其中对巴西加征10%对等关税。

4月9日,特朗普签署第14266号行政令,对高于10%税率的贸易伙伴(中国除外)在90天内暂停适用高于10%的部分,即对其仅执行10%的对等关税,暂停期到7月9日届满,目的是为这些贸易伙伴与美国进行经贸谈判提供机会。7月7日,特朗普签发第14316号行政令,将上述暂停期延长到8月1日。

2.对巴西加征40%惩罚性关税

7月9日,特朗普致函巴西总统,称将从8月1日起对巴西所有产品加征50%关税。原因是巴西的司法程序(包括审判巴西前总统Jair Bolsonaro)、对美国社交媒体的监管政策措施侵害了美国利益,该理由与巴西和美国的经济关系不存在任何联系。7月30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应对巴西政府对美国的威胁》,重申其在7月9日信函中对巴西的指责,称巴西政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利益构成异常和非同寻常的威胁,故宣布美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对巴西产品加征40%关税,使巴西部分输美货物的关税税率累计高达50%。

3.对巴西发起“301调查”

特朗普在7月9日致巴西总统的信函中还错误地指责美国与巴西存在贸易逆差威胁(实际上美国对巴西贸易为顺差),并威胁将对巴西发起“301调查”。7月15日,USTR正式启动“301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巴西攻击美国社交媒体公司以及实施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情况。

(二)美国涉嫌违反的WTO义务

巴西认为,美方上述一系列措施涉嫌违反了其在WTO相关协定下的以下义务:

(1)GATT第1.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美国在对巴西产品加征关税的同时,对某些贸易伙伴豁免了对等关税,因而未能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给予其他WTO成员在关税和费用方面的优惠待遇延伸适用于巴西同类货物;

(2)GATT第2.1(b)条的关税减让约束。美国对巴西货物征收的关税超过了美国在GATT第2条项下减让表中的约束税率,并且未能对巴西某些产品免除其他关税和费用因而使其超过了美国关税减让表中的税率;

(3)由于违反了GATT第2.1(b)条,进而也违反了GATT第2.1(a)条的规定。因为被诉措施未能给予巴西不低于美国关税减让表中待遇;

(4)DSU第23.1条。美国未经援用DSU项下的规则和程序即单方面采用关税措施以应对所谓的违反相关义务或其他利益丧失或减损;

(5)DSU第23.2(a)条。美国未经援用DSU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就认定已发生违反WTO规则的行为以及其利益丧失或减损或者WTO相关协定项下的目标无法实现。
巴西磋商请求,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6.aspx?Query=(%20@Symbol=%20(wt/ds640/1%20))&Language=ENGLISH&Context=FomerScriptedSearch&languageUIChanged=true#;巴西就美国关税措施向世贸组织发起争端,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5_e/ds640rfc_11aug25_e.htm,潘漪整理


专栏三:专家视点


八、美国《财富》杂志发文称法院若裁定对等关税违规将使美政府陷入极大困境


2025年8月16日,美国《财富》杂志记者Jason Ma发表评论文章——《特朗普对等关税可能最快在本月被废除,警告政府将面临经济末日》。文章指出,美国知名政策分析机构Capital Alpha Partners和Yardeni Research均认为如果法院作出废除对等关税的判决,将对特朗普政府产生极大不利影响。


本刊注:美国时间2025年8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1位法官以7位赞同4位反对的合议结果通过了两起IEEPA关税案合并上诉裁决,支持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两案中作出的绝大部分判决结论和理由。10月14日前,当事人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目前,特朗普政府已表示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定,特朗普政府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加征芬太尼关税和全球规模对等关税的法令与相关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关税权归于国会,IEEPA授予总统的进口规制权不包括被诉关税,总统根据IEEPA拥有无限关税权的理解违反了“重大问题原则”,总统在作出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决策前必须获得国会明确授权。即便参照先前“吉田案II”判决,也无法得出总统拥有无限关税权的结论。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CIT重新审查其作出的全美永久禁令的适当性。4名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则认为,被诉关税措施合法合宪。该上诉案是因CIT在5月28日作出的两案一审判决引发(V.O.S. Selections等5家企业诉特朗普等8被告案、俄勒冈等12个州诉特朗普等6被告案),CIT裁决芬太尼关税和全球规模对等关税法令与相关措施违规并永久禁止在全美实施,特朗普政府在当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关于IEEPA关税案和CIT裁决情况,可参看本刊第84期简报五。


(一)法院裁决时间与结果预判

继特朗普政府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5月底做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7月31日就特朗普政府是否有权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贸易伙伴加征对等关税举行口头辩论。庭审期间,多位法官对特朗普政府在庭上的主张深表质疑。

美国知名政策分析机构Capital Alpha Partners专家JamesLucier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将最快在8月底、最迟在9月底作出。如果上诉法院法官一致或几乎一致认为对等关税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就有充分理由拒绝立即受理该上诉案以及驳回特朗普政府提出的继续加征对等关税请求。特朗普政府一直坚称,即便法院裁定IEEPA关税措施无效,其仍可以根据其他法律依据实施关税措施。但是对其不利的法院判决发布后,特朗普政府的态度极有可能发生显著改变。

(二)法院判决对等关税违规将导致美国政府财政崩溃

实施对等关税已迫使欧盟、日本等多个贸易伙伴与美国达成经贸协议。其中,欧盟承诺将向美国投资6000亿美元、采购7500亿美元美国能源产品、购买大量武器;日本承诺将对美国投资5500亿美元。

虽然美国尚未收到上述投资或购买资金,但是美国司法部致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称,如果对等关税被判无效,美国政府将立即成为所有人的债务人,进而引发灾难。美国可能无力退还其他国家和地区为了履行对美承诺而已经支付的数万亿美元,退还相关款项极有可能导致财政崩溃。如果推翻美国与贸易伙伴达成的经贸协议,可能引发与1929年经济大萧条类似的后果。民众将失去住房和积蓄,数百万个工作岗位将会流失,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机制将受到威胁。届时,经济后果将是毁灭性的。

特朗普近期在社交媒体Truth Social上的发帖也指出,如果法院裁定对等关税无效,美国将面临大萧条。

(三)总统陷入多方面困境

自2025年4月实施对等关税以来,美国政府已从加征的对等关税中获得了可观收入。如果对等关税被废除,已经缴纳对等关税的进口商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

尽管4月以来的关税收入仅约1000亿美元,并且包括了根据其他法律依据加征的232关税(将不受废除IEEPA关税判决影响),但是James Lucier强调,从美国司法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信函解释逻辑看,一旦法院判决废除IEEPA关税,总统将陷入困境,将无法根据IEEPA之外的其他法律依据复制IEEPA关税,也将失去与其他贸易伙伴进行经贸协议的谈判法律依据。

美国知名政策分析机构Yardeni Research指出,特朗普政府对案件败诉的担忧日益加剧。美国司法部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致函内容似乎预期政府将败诉,因此,请求法院即便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也应暂缓执行相关判决。Yardeni Research认为,如果法院废除对等关税,将会造成混乱,因为特朗普依赖这些关税收入缩减预算赤字和降低债券收益率。如果在法院败诉,债券收益率可能上升,股价可能会因新一轮政策的不确定性而下跌。
特朗普对等关税可能最快在本月被废除,警告政府将面临经济末日,https://fortune.com/2025/08/16/trump-tariffs-appeals-court-case-ieepa-authority-reciprocal-duties/,罗汀整理

九、特朗普2.0经贸政策下美国出口管制“知会信”执法与应对之策

洪佳杨、夏韵添 清律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5年4月以来,美国商务部下辖的工业和安全局(BIS)频繁向多个企业发送“知会信”(Is informed letter)文件,要求其重新审查与中国的贸易联系,并在信中新增了多个产品的出口管制要求。[1]这批“知会信”执法主要覆盖与中国科技强国战略相关的美国高新技术行业,如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EDA)、高算力人工智能芯片、飞机发动机与乙烷石化等行业。在此类知会信的影响下,企业会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大多会直接遵照文件要求停止产品对华出口,甚至进一步切断与中国市场的联系


然而让人难以琢磨之处在于,此番声势浩大的管制行为并未持续太久。在2025年6月27日中美正式签订了关于稀土的贸易谅解后,[2]这批管制措施就被同步撤销,相关企业在七月就立即恢复了对华的出口。这一反复无常的出口管制执法行为并非是出于精细化的战略考量,而是美国现任政府为了实现其短期的外交目标与经贸利益,而对传统的出口管制执法方式进行的创新化、策略化利用。


本文通过对知会信执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相关案例的剖析,能够减少此类“虚张声势”的执法行动产生的误导性,避免政府与企业作出过度的应激反应。同时,采用“核心战略利益法”对美国出口管制执法行动进行检验,区分恫吓性行为与真实战略,能减少对特定制裁行为对供应链真实影响力的高估。



一、知会信执法的法律依据


“知会信”(Is informed letter)是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实施的执法行为,在最近几次执法行动中,BIS所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即EAR)的第744.21条的(b)款。[3]


(一)EAR第744部分


自1979年,美国政府持续利用相关出口管制行政法规来对美国商品与技术的出口(包括再出口、进口国国内转让)进行管控,任何美国企业落入出口管制范围内的出口行为,都将需要申请BIS或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部)的许可,否则将面临罚款或联邦刑事责任。而EAR的第744部分,则是具体限制了可能具有“最终军事用途(military end use)”或可能服务于“最终军事用户(military end user)”性质的美国商品、技术的出口。


“最终军事用户”相对明确,BIS通过附录四(Supplement No. 4 to Part 744),即MEU清单,列举了大量的中国军工企业。[4]对于美国企业而言,清单的存在使其不需要做通过尽职调查探明其出口物项是否会被用于军事用途,只要出口对象与MEU清单中出现的企业为同一主体或关联主体,即默认用于军事。

“最终军事用途”则极其模糊。根据§ 772.1的定义,“最终军事用途”是指出口给特定国家[5]或特定主体[6]范围内,用于支持或者助力于军事物项的操作、安装、维护、维修、检修、整修、开发、生产(any item that supports or contributes to the operation, installation, maintenance,repair, overhaul, refurbishing, development, or production of military items)的特定物项[7]。BIS要求美国企业一旦明知出口对象对物项有任何上述用途,则需要停止出口,等待进一步行政许可。

由于实践中难以完全杜绝不知情违规情形,BIS在§ 744.21(b)添加了“明知”(knowledge)这一要件,即若美国企业形式上与实质上都无从知晓客户情况,并未刻意忽视应该知道的事实,则该出口行为无需许可要求,企业与相关负责人无需承担罚款或联邦刑事责任。[8]

“明知”本意为行政制度应有的宽宥,理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保护,但实则演变为BIS近乎“口含天宪”的行政权力,使得BIS可以仅通过一纸“知会信”告知相关企业某类出口具有“最终军事用途”风险,即达到灵活施展贸易管制的目的。

(二)“明知”要件的实现方式


“明知”这一要件成立,主要通过§ 744.21(b)列明的几种方式实现。


一是公示信息(EAR Published)。BIS会通过《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对EAR的修订。[9]主要包括对附录二与附录七的更新:附录二为《物项清单》[10],针对具体物项,明确指出高度可能服务于军事用途的技术、材料与产品。附录七为《MEU清单》,针对企业实体,在特定国家范围内具体列明其认为服务于军队的企业(兵工单位)。[11]此类修订需经过正式修改法规程序,在程序上给予受影响企业相对更多的反应时间。

二是单行通告(Separate Notification Published)。BIS使用《联邦公报》发布对EAR的单行通告。此类通告不属于对EAR本身的条例修订,更类似于一种执法信息或行政解释的更新。如简报(Diffusion)、意见征询(Comment Extent)。[12] 与直接修改法规不同,此类公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是针对相关规则的一种提示或吹风。

三是知会信(Is Informed Letter)。BIS不采取公示形式,而是向个别企业或大学发送信息,要求其对特定物项、特定实体或特定目的地适用许可证要求。


(三)“知会信”的法定要求

BIS针对中国的“知会信”执法实践主要依据EAR第744.21条第(b)款[13]。原文如下:

“BIS may inform you either individually by specific notice, through amendment to the EAR published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or through a separate notification published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that a license is required for specific exports, reexports, or transfers (in-country) of any item because there is an unacceptable risk of use in or diversion to a 'military end use' in Belarus, Burma, Cambodia, China, Nicaragua,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r Venezuela, or for a Belarusian, Burmese, Cambodian, Chinese, Nicaraguan, Russian, or Venezuelan 'military end user',  wherever located.

Specific notice will be given only by, or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Administration.


When such notice is provided orally, it will be followed by written notice within two working days signed by the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Administration or the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s designee.


The absence of BIS notification does not excuse the exporter from compliance with the licens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a) of this section.”


BIS于2024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识别存在规避风险的交易方之BIS行动指引》[14]提供了知会信执法的更详细解释:

“BIS has the authority to notify individual companies and universities of supplemental license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specific items going to specific entities or destinations, or to specific activities of U.S. persons[15]. BIS administers this authority through the issuance of ‘is informed’ letters. A company or university receiving such a letter ‘is informed’ of license requirements for specific transactions because of U.S. national security or foreign policy concerns, including concerns related to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military end uses or end users, or involvement in other activities contrary to U.S. national security or foreign policy interests. Each ‘is informed’ letter specifies the scope of items or U.S. person activities subject to a license requirement, the license review policy that BIS will apply in reviewing such license applications, and the process for submitting such license applications to BIS. A recipient of an ‘is informed letter’who engages in a transaction covered by the letter without the required authorization violates the EAR. From an enforcement perspective, non-compliance with an ‘is informed letter’ is treated the same as non-compliance with any other license requirement under the EAR and is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and/or criminal penalties.”

上述法规及解释为分析知会信执法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其中较为宽泛模糊的措辞为BIS行政执法行为创造了极大灵活度。因此,有必要通过执法实例挖掘其规律与特点。


二、知会信执法的案例梳理


一如前述,知会信执法系BIS以非公示的方法发送到个别的企业或学校,理论上外部无法知晓知会信的具体内容。但对于居于核心产业链的上市公司而言,《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和第15(d)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应以8-K表格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事件(material events),[16]而BIS知会信执法大多会对企业的出口贸易和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收到信件的上市公司通常会通过8-k表格或类似文件向外界披露知会信存在的事实及其相关内容。

本文选取2025年4月以来特朗普政府治下的BIS对四个被制裁行业中的代表性公司发出的知会信执法事件,对其时间线进行分析。

(一)EDA行业——新思科技(Synopsys Inc.)

EDA(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电子设计自动化)是指被用于完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芯片设计、验证、仿真及制造全流程的工业软件和相关的技术体系,被誉为“芯片之母”。成立于1986年的新思科技是全球最大EDA工具供应商和最大半导体接口IP供应商,主导了3纳米以下芯片的工艺工具。新思科技每年约有16%的收入依赖中国市场。

2025年5月23日,路透社称BIS将对EDA行业新设许可要求。[17]5月30日,新思科技向美国证监会披露BIS执法信息。[18]同日,新思科技暂停所有对华EDA软件出口。7月2日,新思科技收到BIS知会信称限制已撤销。[19]EDA行业其他公司亦有收到此类BIS信函,如Candence。

(二)飞机发动机——通用电气(GE)

GE占全球航空发动机市场份额的8%,向中国供应C919客机的关键部件LEAP-1C发动机。2020年2月16日,GE取得了向中国出口LEAP-1C发动机的BIS许可。[20]特朗普也曾表示“希望中国购买我们最好的发动机。”

2025年5月28日,纽约时报称航空发动机行业即将面临出口管制。[21]5月29日,美商务部证实通过知会信取消了GE的航空发动机出口许可。7月3日,美商务部表示已解除对航空发动机及其零部件的出口限制。

(三)H20芯片——英伟达(NVIDIA)

2023年10月17日,拜登政府治下的BIS发布了先进计算半导体与半导体制造物项出口管制规则,后于2024年3月29日修订。英伟达被迫停止对华出口H100和A100高算力芯片,转而推出符合美国管制要求的“中国特供版”芯片H20。特朗普政府就职以来,未对该规则进行调整。


2025年4月14日,英伟达表示BIS对H20实施了新的出口许可要求。[22]7月15日,美国商务部长卢特尼克证实已经恢复英伟达对中国的H20芯片出口。[23]


(四)乙烷——企业产品公司(Enterprise Product)

企业产品公司(EP)是1968年成立于德州的天然气批发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披露,EP公司每天产出约280万桶乙烷,在2024年,EP每天向中国出口22万桶乙烷。


2025年5月23日,EP公司收到BIS的知会信。5月29日,EP公司再向美国证监会披露BIS执法信息。[24]根据EP披露的信息,BIS来信中称公司“最多有20天的时间对有关拒绝出口货物紧急授权的通知作出任何评论或反驳。除非公司在原始通知发出后的第45天内收到政府另行通知,否则拒绝将成为最终决定。”6月4日,BIS再次发出知会信,拒绝EP公司向中国出口乙烷的申请。[25]7月2日,EP公司收到BIS知会信,许可证要求已被取消。[26]当日,EP公司恢复对华乙烷出口。

(五)整体案例分析

根据对上述知会信执法案例的分析,在特朗普政府治下,知会信执法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美国媒体通常会在BIS正式发出知会信之前,得到知情人士的情报。根据我们对前述EAR规定的理解,这是由于BIS会在下发正式信函前以口头方式通知相关公司,给此类消息的提前“偷跑”提供空间,在收到正式信函后,由于相关上市规则的约束,美国上市公司会在知会信发布后五天内向公众披露函件内容。


2.知会信提及的产品范围往往不够明确。根据Cadence公司、英伟达的相关披露及其企业负责人的后续采访[27],知会信不会明确指出哪些具体产品需要出口许可证,而是宽泛地提及某些出口管制编码(即ECCN编码)。


3.企业缺乏事先沟通或抗辩机会。根据公开消息,本轮收到知会信的企业在收到相关文件前并未以任何形式与美国政府进行沟通协商。美国国内亦对本轮“突然袭击”式知会信执法颇具微词,认为其实质性伤害了美国产业利益。[28]


三、知会信执法的特点


(一)灵活性

一是时间成本低。相对于其他出口管制类的执法,知会信执法可以显著节约政府制定有关规范的时间成本。例如,与美国的国家安全调查(“232调查”)相比,[29]232调查时限为270天,期间需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此后美商务部才有义务确定特定物项对国家安全影响;与传统出口管制执法相比,在拜登总统任期内,美国拥有成熟的“小院高墙”规则制定团队,其对华芯片、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的管制规则出台节奏通常以半年甚至年为单位,无法在短时间内落地大批对华管制规则。而在前述知会信执法案例中,在2025年4月到5月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特朗普政府即在四个领域对华落地管制措施,足见知会信执法在时间成本上的“优势”。

二是程序约束弱。由于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任何可能剥夺美国企业实质性权益的规则都需要进行充分论证。仍以232调查为例,232调查最终的报告结果需要进行完整披露,如2022年的钕铁硼磁铁进口报告和2021年的钒进口报告等。[30]而知会信执法只需要达到美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即可,BIS或收到知会信的企业无需向外界透露具体的调查情况,BIS只需认为“存在不可接受的军事用途风险”(an unacceptable risk of use)就可发函,企业必须执行,这实质上规避了“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必要程序成本。

知会信执法的时间成本与程序成本极度低廉,这使其成为美国对外经贸系统中最具灵活性的政策工具之一。


(二)针对性

知会信只能作用于个别企业和科研机构,与普遍适用的法规相比,并不能全面打击到整个产业,这使其对中美供应链整体和美国中小供应商的影响相对有限。具体而言:


一是对中美供应链整体影响始终有限。任何一封知会信只是具体地为收信企业增设新的许可申报义务,或吊销其原有的出口许可,而不会增设对全行业、全工业部门都有效的普遍义务。因此,尽管特朗普与纳瓦罗等美国核心决策圈在公开场合多次倡导与中国“全脱钩”,知会信执法工具由于其“点对点”的运行方式,从根本上不具有实现“全脱钩”的法律功能,无法服务于这一意图。


二是适用范围局限于行业内头部企业与主要供应商。以EDA软件为例,美国政府并未对所有从事该类软件的本国企业进行执法,而仅针对三家头部企业(即Cadence,西门子与新思科技)。碍于政企沟通成本、执法效益以及更为广泛的产业发展利益,目前美国政府无意、也较难扩大知会信执法范围,中小供应商即使对华出口知会信中列示的受管制物项,也暂时不会普遍受到限制。


(三)模糊性

这一特性根植于知会信的法律形式与执行机制。首先,知会信在内容上与传统、明确的出口管制清单(如《商业管制清单》CCL)中列明的出口管制许可证要求有较大不同:知会信本身并不需要清晰列明所依据的具体管制条目(即ECCN编码)或对目标物项提出精确的、可供公开审查的许可申请要求。其核心在于发出一个笼统的警示或要求,告知收信企业其特定物项或交易活动“可能涉及不可接受的风险”,并据此施加新的许可义务或撤销既有许可。其次,知会信执法的效力高度依赖企业的“后续动作”,包括企业对这封含义模糊信函的解读与自主遵从程度。而美国政府在知会信中刻意保留模糊性,实质上产生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行动优势”,让管制之权延伸至更大范围。实践中,相关收信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从严理解知会信内容和把握执行力度。[31]因此,知会信执法的模糊性,本质上是美国政府规避规则透明度与安定性,实现威慑与干预的一种执法设计。

(四)随意性

知会信执法蕴含高度的随意性。这一特性使主管部门具有充足的利用黑箱手段空间。


其一,在程序规范层面,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知会信执法几乎不存在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前置条件或流程限制。其启动、对象选择、内容措辞以及后续跟进,均主要依赖于BIS和商务部的内部裁量,完全不受任何既定规则的刚性约束。其二,在具体执行方面,存在巨大的政企勾兑“黑箱”空间,美国政府可以极其灵活地将知会信作为一种增加谈判砝码的工具(Bargaining Chip),既是对中国在经贸谈判中增加砝码,也是用于施压特定的美国国内企业,迫使其在商业决策或技术路线选择上配合政府意图。


知会信的随意性牺牲了程序正义、规则透明度和市场可预期性,将贸易政策的核心决策过程置于公众监督和法律审查的视野之外。但美国政府由此得到了两点优势:一方面减轻了规则制定成本与公开征求意见的不确定性,避免了公开规则变动可能引发的广泛市场恐慌、法律挑战或行业集体反弹。另一方面又通过暗中勾兑,以提前预知的方式极大的减少了对产业的真实伤害。


四、知会信执法对中美贸易的实质影响


由以上对执法案例和对法律性质的分析可以得出,知会信执法的实质,在于其为美国决策层(特别是特朗普政府)创造了一种本不存在的、具有高度策略性的“讹诈”式谈判优势。这种优势巧妙地利用了知会信制度所固有的灵活性、针对性、模糊性与随意性,加之美国自身在部分高科技产业的领先地位,将其转化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施压杠杆。


这种“讹诈”优势的核心运作机制在于:美国政府可以主动制造并操控政策的不确定性。通过选择性、非透明地发出知会信,向特定企业传递一种模糊但迫切的管制信号。这种信号本身并不代表一项已稳固确立且需普遍遵守的法律义务,却足以制造强烈的合规安全焦虑与供应链恐慌。最终迫使中国和相关美国供应商在政策最终“落地”或“澄清”之前,就做出有利于美国政府战略目标的让步或调整。


英伟达的案例极具代表性,深刻揭示了这一策略的实质。拜登政府时期历经两年推出《先进计算半导体与半导体制造物项出口管制规则》,英伟达据此开发了满足监管条件的芯片H20。而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后,H20芯片对华出口遭遇了一波三折。


先是2025年3月,英伟达首席执行官黄仁勋主动前往特朗普的私人住所海湖庄园,声称将投入5000亿美元支持特朗普的AI基础设施计划。当时主流观点认为,黄此行和大手笔投资目的是确保特朗普政府在高算力芯片政策上承继拜登政府遗产,确保H20芯片对华出口畅通。


出人意料的是,英伟达真金白银的投入反而换来4月BIS知会信执法,对H20施加突发出口管制,众多分析认为这是美国芯片战略的转向,是特朗普硬脱钩战略的一环。由于这一执法措施实质性影响了美国企业对外通过高算力芯片出口获得巨额利润的可能性,美国科技产业界对H20管制进行了激烈的口诛笔伐,特朗普政府则未予以实质理会。


7月再生变数,随着中美“稀土谈判”完成,BIS又撤销了对英伟达等企业的管控。谈判完成后,作为谈判主要代表兼知会信执法的实际执行人的美商务部长卢特尼克,不无得意的宣称“我们美国仅用第四好的芯片就换来了中国的让步”。[32]至此,特朗普政府的真实意图才得以揭示,本文可以合理的推断出:特朗普在海湖庄园做出了允许出口H20的承诺,但同时也要求英伟达等产业领先企业先配合白宫演绎一出“苦肉计”:在即将开始的关税大战中扮演对中谈判的重要筹码。谈判完成后,这些公司可以继续实现其出口目标,并不受实际影响。


这一案例显示出特朗普政府灵活运用知会信执法工具的手腕。对英伟达等企业而言,在配合特朗普,忍受了几个月时间的出口禁令后,H20的对华出口得以解禁(但对华销售的H20算力芯片近期被质疑存在漏洞和后门等安全风险)。对特朗普政府而言,在不得罪英伟达、AMD等巨头企业且少伤害芯片产业发展的情况下,得到了对华要挟的筹码。特朗普政府利用收发自如的“假意制裁”,企图通过讹诈实现“空手套白狼”的目的,某种程度上正是其所标榜的“交易的艺术”。


五、知会信执法的应对之策


基于上述分析,对我国产业及政府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一)密切关注媒体报道,提前掌握相关动向。在正式知会信发函前(通常为数周),美国媒体均会有消息提前披露。此类消息将为我国政府和企业争得一定筹划和决策时间,以更从容的应对资本市场和舆论的波动。


(二)理性看待知会信执法的影响力。由于知会信特有的针对性,美政府并不能仅仅依靠发函“闪电战”就达到特定供应链全面脱钩的产业效果。所谓“吠犬不咬人”,不宜高估知会信执法真实作用,而应更多考虑知会信执法作为外交宣示的工具意义。政府宜保持战略定力,拒绝美国的敲诈与霸凌。企业要备好短期内的应急手段,而不必过分投入安全冗余,更不应在胁迫下向美国执法机构泄露信息。在实践中,对美国产品、技术或软件有持续需求的企业可提前布局全球范围内的替代供应链(如欧洲、东南亚),避免一个或多个美国供应商的突然断供造成的影响。


(三)运用“根本利益法”,从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的根本利益出发,判断其执法行为的意图与影响力。对于任何一届希望作出一定政绩的美国政府(即使是特朗普政府),那些不符合美国产业根本利益的管制措施,就如同美国二十世纪初实行过的“禁酒令”一般,是注定无法持久的。例如,对于乙烷产业,美国政府技术层从未有过出口管制的讨论,此次美国知会信执法仅是注意到了中国对这一产品的市场依赖而“依赖政治任命官员的直觉”仓促作出。事实上,即使从美国国内的专业人士视角来看,乙烷的迅速出口禁令将会给中美双方都造成无谓损失,贸易往来才是符合美国根本利益的做法。而更为复杂的半导体行业也可使用根本利益这一分析框架:美国即使在高算力芯片中与中国存在根本性的对抗,并已经做出了细致的管理规范,但就H20级别的芯片而言,停止出口确实会造成中国一定程度上的“芯”慌,但也会导致英伟达收入受损,更会使中国加快国产H20乃至更高级别芯片的研发,从而危及美国根本经济利益。


未来贸易谈判中,中国政府可采用“根本利益法”,分析何处是美方长期和根本利益所在的战略红线。在此之外的美方突然炮制的新闻、鼓吹的“国家安全风险”,大概率只是“烟雾弹”。据此可以更清楚地分析出美国的底牌所在,更好地应对美方的“虚张声势”打法。


中国企业则应利用产业信息方面的优势,效法美国业界对于乙烷出口管制战略价值的分析,采用“根本利益法”分析管制措施对于美国企业的影响,判断此类管制措施到底是符合美国产业利益的有效政策武器,还是新式“禁酒令”。如果有关管制政策将导致两败俱伤甚至得不偿失,则美方大概率会迫于产业的压力以及政治考量而最终选择撤销限制。

[1]例如,2025年5月底BIS向美国主要芯片设计软件供应商Cadence发出的文件:SEC, Form 8-K, Current Report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r 15(d)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 (May 23, 2025), https://www.sec.gov/ix?doc=/Archives/edgar/data/0000813672/000081367225000079/cdns-20250523.htm.
[2] Jennifer A. Dlouhy, Kailey Leinz & Joe Mathieu, Lutnick Says US-China Trade Truce Signed, 10 Deals Imminent, Bloomberg (June 26, 2025),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5-06-26/us-china-have-finalized-tariff-understanding-lutnick-says.
[3] 15 C.F.R. § 744.21(b) (2024)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5 (Commerce and Foreign Trade), Part 744 – Control Policy: End-User and End-Use Based, Section 21(b). 
[4] 15 C.F.R. § 744, Supp. No. 7 (2025).
[5] 特定国家主体为15 CFR §744.21(a) 中提到的七个国家,包括缅甸、柬埔寨、中国、尼加拉瓜、委内瑞拉、白俄罗斯和俄罗斯。
[6] 特定主体即前文所提到的MEU清单(15 C.F.R. § 744, Supp. No. 7 (2025).)中所点名的企业。
[7] 特定物项是指在15 C.F.R. § 744, Supp. No. 2 (2025).中列明类别的物品与服务。该列表主要包括核能、深海与航天等具有军事利用潜力的尖端器物与服务。
[8] 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Expansion of Export, Reexport, and Transfer (in-Country) Controls for Military End Use or Military End Users in Burma, Cambodia, China, Russia and Venezuela, 85 Fed. Reg. 23459, 23460 (Apr. 28, 2020) (Q1) (updated Dec. 10, 2021).
[9] 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Federal Register Notices (2025), https://www.bis.gov/regulations/ear/federal-register-notices.
[10] 15 C.F.R. § 744, Supp. No. 2 (2025).
[11] 15 C.F.R. § 744, Supp. No. 7 (2025).
[12] 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Public Briefing on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ffusion, 90 Fed. Reg. 3624 (Jan. 15, 2025),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1/15/2025-00637/public-briefing-on-framework-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diffusion.
[13] 15 C.F.R. § 744.21(b).
[14] 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Guidance to Industry on BIS Actions Identifying Transaction Parties of Diversion Risk (July 10, 2024), https://www.bis.gov/media/documents/guidance-complying-bis-letters-identifying-transaction-parties-diversion-risk-v8.pdf.
[15] 针对“美国人”此类自然人相关行为的限制,15 C.F.R. § 744.6中有与知会信执法类似的规则。
[16]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3(a) & § 15(d), codified at 15 U.S.C. §§ 78m(a), 78o(d); 17 C.F.R. §§ 240.13a-11 & 240.15d-11
[17] Karen Freifeld, US Curbs Chip Design Software, Chemicals, Other Shipments to China, Reuters (May 28,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china/trump-tells-us-chip-designers-stop-selling-china-ft-reports-2025-05-28/.
[18] SEC, Form 8-K, Current Report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r 15(d)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Synopsys, Inc. (May 29, 2025), https://d18rn0p25nwr6d.cloudfront.net/CIK-0000883241/7ba815f1-48e7-434e-85a6-66c4ac2244c8.pdf.
[19] Synopsys, Inc., Synopsys Issues Statement in Connection to the Lifting of Recent U.S. Export Restrictions Related to China (July 2, 2025), https://news.synopsys.com/2025-07-02-Synopsys-Issues-Statement-in-Connection-to-the-Lifting-of-Recent-U-S-Export-Restrictions-Related-to-China.
[20] Karen Freifeld & Alexandra Alper, U.S. Weighs Blocking GE Engine Sales for China’s New Airplane: Sources, Reuters (Feb. 15, 2020),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business/us-weighs-blocking-ge-engine-sales-for-chinas-new-airplane-sources-idUSKBN2090SF/.
[21] Ana Swanson, U.S. Pauses Exports of Airplane and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to China, N.Y. Times (May 28, 2025), https://www.nytimes.com/2025/05/28/business/economy/jet-engine-chip-software-exports-to-china.html.
[22] SEC, Form 8-K, Current Report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r 15(d)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NIVDIA Coporations. (April 15, 2025),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5810/000104581025000082/nvda-20250409.htm.
[23] Aime Williams, Howard Lutnick says easing of Nvidia’s AI chip exports linked to China deal, Financial Times (July 16, 2025), https://www.ft.com/content/ad5a6df0-da1d-4246-80c2-387d5cc7c541.
[24] SEC, Form 8-K, Current Report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r 15(d)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Enterprise Products Partners L.P. (May 23, 2025), https://ir.enterpriseproducts.com/node/44591/html.
[25] Enterprise Products Partners L.P., BIS Issues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Applications for Licenses to Export Three Ethane Cargoes to China (2025), https://ir.enterpriseproducts.com/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s/bis-issues-notice-intent-deny-applications-licenses-export-three.
[26] SEC, Form 8-K, Current Report Pursuant to Section 13 or 15(d)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Enterprise Products Partners L.P. (July 2, 2025), https://ir.enterpriseproducts.com/node/44636/html.
[27] 新思科技高管在知会信事件后的采访发言:in.investing.com/news/transcripts/synopsys-at-bank-of-america-conference-navigating-regulatory-challenges-93CH-4863793
[28] 美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经济商贸部主任Philip Luck认为:“经济国策应基于对目标行业的深刻理解,而非政治任命官员的直觉。任何贸易武器在部署前都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和跨部门协商,在影响全球市场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必须考虑其对盟友关系的冲击。国务院与能源部都应该在此类问题上本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此次单边行动显然将其排除在外。如果一项政策被证明正在损害美国利益且无法达成目标,就应当机立断地予以纠正,而不是将顽固与决心混为一谈。” Philip Luck, U.S.-China Trade Talks in London: Ethane Export Controls and the Need for Better Economic Statecraft, CSIS (June 9, 2025), https://www.csis.org/analysis/us-china-trade-talks-london-ethane-export-controls-and-need-better-economic-statecraft/.
[29] 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pdates on Section 232 Investigations (2025),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section-232-investigations.
[30] "U.S. Dep’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fice of Technology Evaluation, The Effect of Imports of Neodymium-Iron-Boron (NdFeB) Permanent Magnets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n Investigation Conducted Under 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as Amended (2025),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section-232-investigations/3141-report-1/file.
[31] 以新思科技为例,该公司在收信后几乎停止了中国业务,Lima Mo, Exclusive: Synopsys halts China sales due to US export restrictions, internal memo shows, Reuters (May 30, 2025), https://www.reuters.com/world/china/synopsys-halts-china-sales-due-us-export-restrictions-internal-memo-shows-2025-05-30/.
[32] Kif Leswing, Commerce Secretary Lutnick says China is only getting Nvidia’s ‘4th best’ AI chip, CNBC (July 15, 2025), https://www.cnbc.com/2025/07/15/howard-lutnick-says-china-is-only-getting-nvidias-4th-best-ai-chip.html.

洪佳杨,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方向),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曾于某国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境内外办公室工作。业务范围为美国贸易管制合规,包括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以及其他对华限制性措施的监管合规工作等。曾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为多家国央企、大型上市公司的美国贸易管制法律合规提供法律服务。曾就美国对华政策接受多家知名媒体采访,包括商业漫谈:Deepseek,美国算力霸权和另一个“禁酒令”时代的开始、财经社:关于小米造芯,五个关键问题和可能答案。工作邮箱:hongjiayang@tsinglaw.com。

夏韵添,ReFlip LLC法务总监、清律律师事务所政策分析助理。业务领域为政策咨询、企业出海法律服务(美国)、数据合规等,客户包括跨国科技公司、工程类企业以及中美初创公司。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国际公法、贸易争议领域学术科研工作,为多个知名学者、高校与智库撰文。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的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并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曾用名《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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