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前提说明:三份文件均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聚焦“十五五”期间展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核心为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文严格遵循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完整标注政策延续/废止、执行期限、适用范围与禁止情形,无主观扩围、无错误解读,贴合实务征管与企业合规操作,欢迎财税人员、展商及相关从业者参考学习。

一、三份文件核心概况与新旧政策总览

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适用展会

执行期限

新旧政策状态

财关税〔2026〕22号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

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延续,承接2024-2025年同类优惠,旧政策到期自动失效,无执行空窗

财关税〔2026〕23号

“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中西部地区指定国际性展会(详见正文)

分档执行:部分展会2026-2030年,部分2026-2027年

整合延续+统一口径,废止原有零散专项旧政策,避免执行冲突

财关税〔2026〕24号

“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2026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十五五全周期)

长期延续,替代此前短期优惠,旧政策同步停止执行

(一)核心优惠内容(税法合规口径)

对服贸会单个展商展会正式展期内销售、且符合文件附件规定免税额度与品类范围的进口展品,同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减免税事项,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减免范围仅限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

(二)关键适用条件

  1. 主体限定:仅限经展会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认的服贸会参展商,名单统一报送北京海关备案,非参展商不得享受该项优惠;

  2. 时间限定:仅限展期内销售,展前预售、展后补售、非展期销售均不属于优惠范畴,执行期限仅覆盖2026-2027年举办的服贸会,到期未延续则恢复照章征税;

  3. 额度品类限定:严格按照文件附件核定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及金额上限执行,超出额度或品类的部分,全额征收相关税费;

  4. 处置限定:展期内未销售、且展后未按规定复运出境的展品,不属于免税范围,需按一般进口货物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免税排除清单(严禁突破)

以下展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需全额照章征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该清单与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负面清单完全一致,无任何例外情形。

(四)征管与合规要求

  1. 展商名单及展品销售清单,由承办单位统一向北京海关报送,无需参展商单独办理减免税备案,简化办理流程;

  2. 享受免税的展品,海关不按常规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监管,适配展会展品临时性、流动性特点;

  3. 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承办单位需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强化事后监管核查。

(五)新旧政策提示

本政策延续此前服贸会进口展品免税核心口径,2024-2025年执行的旧专项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本文件为准;本次执行期限缩短至2年,后续将根据服贸会发展及对外开放需求,另行确定是否延续。

二、财关税〔2026〕22号(服贸会)专项解读

(一)核心优惠内容(税法合规口径)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且在附件规定免税额度与品类范围内的进口展品,同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减免税事项,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减免范围严格限定,不得擅自扩大。

(二)关键适用条件

  1. 主体条件:仅限服贸会参展商,需经展会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认,名单统一报送北京海关备案,非参展商不得享受;

  2. 时间条件:仅限展期内销售,展前预售、展后补售均不适用,执行期限仅覆盖2026-2027年举办的服贸会,到期后未延续则恢复照章征税;

  3. 额度与品类条件: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金额上限执行,超出部分全额征税;

  4. 处置条件:展期内未销售且展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不属于免税范围,需按一般进口货物全额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三)免税排除清单(严禁突破)

以下展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照章征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该清单与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负面清单完全一致,无例外情形。

(四)征管与合规要求

  1. 展商名单及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统一向北京海关报送,无需展商单独备案;

  2. 享受免税的展品,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简化征管流程,符合展会临时性、流动性特点;

  3. 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承办单位需向四部门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强化事后监管。

(五)新旧政策提示

本政策延续此前服贸会进口展品免税核心口径,2024-2025年执行的旧优惠政策(对应专项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本文件为准,执行期限缩短至2年,后续将根据服贸会发展情况另行确定是否延续。

(一)核心优惠内容

优惠税种、免税逻辑与22号、24号文件完全一致:对文件列明的中西部国际性展会展商,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依据、征管标准全国统一,杜绝政策执行偏差。

(二)适用展会清单(分期限执行,严禁混淆)

  1. 2026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适用: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亚欧博览会;

  2. 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适用: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博览会。

未列入上述清单的中西部各类展会,一律不得适用本政策,相关进口展品需按一般进口货物正常征税。

(三)核心规则与禁止情形

免税排除清单、额度管控、展期销售要求、未销售展品处置规则,完全对标22号、24号文件执行;针对中西部展会地域分散的特点,明确由展会对应辖区海关负责监管,各展会承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报送展品清单及实施情况,确保征管规范。

(四)新旧政策提示

本政策整合废止了此前中西部各展会单独印发的零散税收优惠文件,统一政策标准、执行口径与征管流程,原有各展会专项旧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执行,彻底解决政策交叉、口径不一的问题,方便基层征管和展商合规操作。

三、财关税〔2026〕23号(中西部国际性展会)专项解读

(一)核心优惠内容

与22号、24号优惠一致:对指定中西部国际性展会的展商,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依据与征管原则完全统一,保障全国政策口径一致性。

(二)适用展会清单(分期限执行,严禁混淆)

  1. 2026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适用: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亚欧博览会;

  2. 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适用:东北亚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博览会。

未列入上述清单的中西部展会,一律不得适用本政策,需按一般进口货物征税。

(三)核心规则与禁止情形

免税排除清单、额度管理、展期销售、未销售展品处置规则,完全与22号、24号文件一致,杜绝政策执行差异;针对中西部展会地域分散特点,明确对应辖区海关负责监管,承办单位按要求报送展品清单与实施情况。

(四)新旧政策提示

本政策整合废止了此前中西部各展会单独发布的零散税收优惠文件,统一政策标准、执行口径与征管流程,原有各展会专项旧政策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避免政策交叉冲突,便于基层征管与展商合规操作。

(一)核心优惠内容

对广交会单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符合附件规定免税额度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税种、禁止品类、合规要求与前两份文件完全统一,适配广交会规模大、展商多、展品品类全的特点,额度设置贴合实际参展需求。

(二)执行期限与政策定位

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覆盖整个“十五五”周期,属于长期稳定延续政策,有效稳定境外展商投资参展预期,助力广交会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服贸会、部分中西部展会的短期优惠形成差异化衔接。

(三)特殊征管要点

  1. 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作为承办单位,统一向广州海关报送展商名单及展品清单,适配广交会专属海关监管模式;

  2. 严格区分展期内销售展品与非销售展品,超出免税额度、品类的展品,以及展后未复运出境的展品,全额照章征税,海关加强后续核查,严防税收流失;

  3. 免税展品仅限参展商自身展示销售,不得擅自转售、挪作他用,严格符合海关临时进出口展品监管规定。

(四)新旧政策提示

本政策全面替代此前广交会短期进口展品免税政策,原有旧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将优惠期限延长至整个十五五期间,政策稳定性大幅提升,同时细化额度与品类管理,兼顾优惠力度与税收征管合规。

四、财关税〔2026〕24号(广交会)专项解读

(一)核心优惠内容

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附件规定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税种、排除清单、合规要求与前两份文件完全一致,适配广交会规模大、展商多、品类全的特点,额度设置更贴合实际参展需求。

(二)执行期限与政策定位

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覆盖整个“十五五”周期,属于长期延续性政策,稳定境外展商预期,助力广交会高水平对外开放,区别于服贸会、部分中西部展会的短期优惠。

(三)特殊征管要点

  1. 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作为承办单位,统一向广州海关报送展商及展品清单,适配广交会海关监管模式;

  2. 严格区分展期内销售与非销售展品,超出免税额度、品类的展品,以及展后未复运出境展品,全额照章征税,海关加强后续核查,防范税收流失;

  3. 免税展品仅限展商自用展示销售,不得转售、挪作他用,符合海关临时进出口展品监管规定。

(四)新旧政策提示

本政策替代此前广交会短期进口展品免税政策,原有旧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将优惠期限延长至整个十五五期间,政策更稳定,同时细化额度与品类管理,兼顾优惠力度与征管合规。

(一)通用免税前提(缺一不可)

  1. 必须是境外进口展品,境内生产、境内流转的展品不适用该项优惠;

  2. 必须在展会正式展期内完成销售,非展期行为、非销售行为均不得享受;

  3. 必须在文件附件规定的免税品类、数量、金额额度内,超出部分全额征税;

  4. 必须是参展商自身展示销售,非参展商、第三方代理销售的展品除外。

(二)通用禁止情形(税法红线)

  • 烟、酒、汽车、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 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得享受展会专项免税优惠;

  • 展期未销售、且展后未按规定复运出境的展品,需按一般进口货物全额缴税,严禁违规滞留境内。

(三)通用征管合规要求

三份文件均遵循“清单管理、海关集中备案、事后核查”原则,参展商无需单独办理减免税审批,由展会承办单位统一报送清单,大幅简化办理流程;同时明确违规责任,若存在虚报展品、超额度违规销售、展品违规滞留境内等行为,将按照《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三份文件共性核心规则(税法统一口径)

(一)通用免税前提(缺一不可)

  1. 必须是境外进口展品,境内生产展品不适用;

  2. 必须在展会正式展期内销售,非展期、非销售行为不享受;

  3. 必须在附件规定的免税品类、数量、金额额度内,超出部分全额征税;

  4. 必须是参展商自身展示销售,非参展商、代理销售除外。

(二)通用禁止情形(税法红线)

  • 烟、酒、汽车、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一律不予免税;

  • 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不得享受展会免税优惠;

  • 展期未销售且展后不复运出境的展品,需按一般进口货物全额缴税,不得违规滞留境内。

(三)通用征管合规要求

三份文件均遵循“清单管理、海关备案、事后核查”原则,展商无需单独办理减免税审批,由展会承办单位统一报送清单,简化流程;同时明确违规责任,若存在虚报展品、超额度销售、违规滞留等行为,将按《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1:展会进口展品转让、赠送也可免税。纠正:优惠仅限销售行为,转让、赠送、无偿投放等非销售情形,不属于免税范围,需全额照章征税。

误区2:所有中西部展会都能享受23号优惠。纠正:仅限文件列明的指定国际性展会,未列入清单的中西部展会,一律不得适用,严禁擅自扩围。

误区3:免税额度可跨展商、跨展会结转使用。纠正:免税额度按单个展商、单届展会单独核定,不得结转、调剂使用,当期展会结束后额度自动失效。

误区4:旧政策未明文废止可继续执行。纠正:三份新政策均明确替代原有专项优惠,对应旧政策自动停止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新文件口径执行。

七、全文总结

财关税〔2026〕22号、23号、24号三份文件,是我国针对重点国家级展会、中西部区域国际性展会出台的统一规范、延续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全契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海关监管规则,既助力展会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境外展商,又严格划定免税边界、筑牢税收风险防线。

三份文件核心优惠逻辑一致、执行口径统一,仅在适用展会、执行期限上存在差异化安排,财税人员、展会承办方及参展商,需严格对照文件条款,区分新旧政策、精准适用优惠,全程合规操作,避免涉税及海关监管风险。

六、常见误区与合规提醒(公众号重点标注)

误区1:展会进口展品转让、赠送也可免税。纠正:仅限销售行为,转让、赠送、无偿投放均不属于免税范围,需照章征税。

误区2:所有中西部展会都能享受23号优惠。纠正:仅限文件列明的指定展会,未列入的展会不适用,不得擅自扩围。

误区3:免税额度可跨展商、跨展会结转使用。纠正:额度按单个展商、单届展会核定,不得结转、调剂,逾期自动失效。

误区4:旧政策未明确废止可继续执行。纠正:三份新政策均明确替代原有专项优惠,旧政策自动停止执行,必须按新文件口径执行。

七、总结

财关税〔2026〕22号、23号、24号文件,是我国针对重点国际性展会、中西部区域展会的统一、规范、延续性税收优惠政策,完全契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与海关监管规则,既支持展会对外开放、吸引境外展商,又严格划定免税边界、防范税收风险。三份文件优惠核心一致、执行口径统一,仅在适用展会、执行期限上存在差异,展商、承办单位及基层征管部门需严格对照文件条款,区分新旧政策、精准适用优惠,确保全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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