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ITC发布对制作机器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6年4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制作机器及其组件(Certain Crafting Machin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6)作出337部分终裁:决定对最终初裁中本案申请方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进行复审,对其余部分不复审,利益相关方、政府机构和个人可提交意见,书面材料不晚于2026年4月28日提交。
中国湖南Hunan Siji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肆玖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湖南Hunan Sijiu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Guangdong Rongt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东戎图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北LiPing Zhan of China、中国广东SainStore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上海Shanghai Sishun E-commerce Co., Ltd. of China上海司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安徽Bozhou Wanxingyu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亳州万兴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徽Bozhou Zhongdaxi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亳州中达翔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ITC发布对机动自平衡车的337部分终裁
2026年4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机动自平衡车(Certain 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调查编码:337-TA-1440)作出337部分终裁:基于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裁决,如果本案存在侵权,建议救济措施为向经由列名被告美国Golabs Inc. d/b/a Gotrax和中国浙江Zhejiang TaoTaoVehicles Co., Ltd.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且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RE46,964、RE49,608的涉案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向列名被告美国Golabs Inc. d/b/a Gotrax发布禁止令;并就此向公众和利益相关政府机构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不晚于2026年5月14日提交,在封面或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调查编码Inv. No. 337-TA-1440。
中国广东Dongguan Saibotan Nengyuan Keji Co., Ltd. d/b/a “Gyroor US,” Guangdong, China东莞市赛博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别称疆游美国)、美国Golabs Inc. d/b/a Gotrax, Carrollton, Tex.、中国广东Gyroor Technology (CHINA) Co., Ltd. d/b/a Gyroor, Guangdong,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Chitado Technology Co., Ltd. d/b/a Gyroor, Guangdong, China深圳车泰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别称疆游)、美国Unicorn Network, LLC. d/b/a/ Sisigad, Dover, Del为列名被告。
ITC发布对为吸收式制冷系统使用的锅炉保护产品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6年4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为吸收式制冷系统使用的锅炉保护产品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Boiler Protection for Absorption Refrigeration System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453)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1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 zhen shi hong kang da ke ji you xian gong si, Guang Dong, China的调查。
中国河南Kuofanghenanmaoyiyouxiangongsi, Zheng Zhou, China阔方河南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安徽Wuhujiaoxiangdianzishangwuyouxiangongsi, Wu Hu, China芜湖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东Wang Hai Ping, Guang Zhou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shi Xiangfan Xinxizixun Youxiangongsi, Shen Zhen, China深圳市湘梵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浙江Ruianshichensumaoyiyouxiangongsi, Zhe Jiang, China瑞安市辰速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广东Qingyuannuozedianzishangwuyouxianzerengongsi, GuangDong, China清远诺泽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徽Wuhu Tianhao e-commerce Co., Ltd, An Hu, China芜湖天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 zhen shi hong kang da ke ji you xian gong si, Guang Dong, China、中国广东guangzhou yingpeng dianzi shangwu youxiangongsi, Guang Dong, China广州英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 zhen shi xing han xing dian zi shang wu you xian gong si, Guang Dong, China为列名被告。
ITC发布对带彩色外底的女式平底鞋的337部分终裁
2026年4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带彩色外底的女式平底鞋(Certain Women’s Flats with Colored Outsol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8)作出337部分终裁:通过复审,决定就涉案专利(特别是D844,950、D781,032、D781,035)的有效期计算基础征求书面材料,要求最多5页,不晚于2026年4月23日提交。
美国Kijera’s OneDrop LLC of New York, NY、菲律宾Craze of Philippines、中国广东Pierjed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皮尔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福建Shengze Trading Company of China、中国广东Guangzhou Shun Cheng Trading Co., Ltd. of China广州顺宬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云南Kunming Ouxiang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昆明瓯相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北京Huihui Bianan of China、中国广东Bingxin Qingfeng of China、中国广东Baiqiuju1983 of China、中国广东tb249835650 of China、中国广东Yuyoufang Foreign Trade Store of China、中国广东Xu Wenping 123 of China、中国北京Ynwll of China为列名被告。
对谷氨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Monosodium Glutamat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40.4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以6.19%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3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发起反倾销调查。2014年11月26日,正式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征收反倾销税。2019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1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谷氨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6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2025年10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谷氨酸钠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对四氢糠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Tetrahydrofurfuryl Alcohol)作出第四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36.8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2003年7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发起反倾销调查。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04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征收反倾销税。此后,美国对该案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并作出肯定性终裁,分别于2009年12月16日、2015年4月16日和2020年11月9日,三次延长反倾销税的有效期。2025年10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对液力端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Forged Steel Fluid End Blocks)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6.80%—337.07%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德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7.10%—14.74%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印度涉案产品的补贴以5.92%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意大利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3.40%—44.86%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德国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德国涉案产品以78.36%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意大利涉案产品以58.4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对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第三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Citric Acid and Certain Citrate Salt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156.8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52.22%-166.34%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对石油管材作出第三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石油管材(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99.14%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20.90%-26.19%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ITC作出四氢糠醇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6年4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四氢糠醇(Tetrahydrofurfuryl Alcohol)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加拿大
对华装饰和非结构胶合板发起双反调查
2026年4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发布公告称,应加拿大企业Columbia Forest Products (CFP)和行业协会Canadian Hardwood Plywood and Veneer Association (CHPVA)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装饰和非结构胶合板(Decorative and Other Non-Structural Plywood)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审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4412.10.00.00、4412.31.00.00、4412.33.00.10、4412.33.00.20、4412.33.00.30、4412.33.00.90、4412.34.00.00、4412.39.00.10、4412.39.00.21、4412.39.00.22、4412.39.00.23、4412.39.00.90、4412.91.00.00、4412.92.00.00和4412.99.00.00。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将在90天内对该案作出初裁。
摩洛哥
对进口大米启动保障措施调查
2026年4月10日,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发布第DDC/04/2026号公告称,应摩洛哥生产商MLAH MECHICH ALAMI和MUNDIRIZ申请,决定自2026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大米(法语:riz)启动保障措施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白米和糙米(黄米),涉及摩洛哥税号1006.30.10.00和1006.30.90.00项下的产品,但是香米(如巴斯马蒂米及类似产品)除外。预计终裁将于立案之日起9至12个月内作出。
秘鲁
对华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2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058-2026/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第273-2021/CDB-INDECOPI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措施自2026年11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涤棉短纤维制成的(涤纶重量占比超过50%)、幅宽不超过1.80米、单位克重在80~130克/平方米之间的单色(本色、漂白及染色)平纹织物[西班牙语:tejidos de ligamento tafetán, elaborados exclusivamente con fibras discontinuas de poliéster y algodón (donde el poliéster representa más del 50% en peso), crudos, blancos/blanqueados y teñido de un solo color, con un ancho de hasta 1.80 metros, y peso unitario de entre 80 gr/m2 y 130 gr/m2]。涉案产品的秘鲁税号为5512.11.00.00、5512.19.00.00、5513.11.00.00和5513.21.00.00。
2020年10月14日,秘鲁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启动反倾销调查。2021年11月19日,秘鲁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参见第273-2021/CDB-INDECOPI号公告),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2.0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五年。2025年4月6日,秘鲁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0年1月至2024年9月。
对华盘条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6年4月12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065-2026/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西班牙语:alambrón de acero sin alear, de bajo y alto carbono, de sección circular y superficie lisa, y con un diámetro que varía entre 5.5 mm y 16 mm)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鞍钢股份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 Ltd.)、鞍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Angang Group Hong Kong Co., Limited)、本溪北方轧钢有限公司(Benxi North Steel Rolling Co., Ltd.)、本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Benxi Iron & Steel Hong Kong Limited)及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税额均为81.3美元/吨。涉案产品为直径介于5.5~16毫米、表面和横截面光滑的低碳和高碳非合金盘条,涉及秘鲁税号7213.20.00.00、7213.91.10.00、7213.91.90.00 和7213.99.00.0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025年1月23日,秘鲁对原产于中国的盘条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2025年7月8日,秘鲁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参见第092-2025/CDB-INDECOPI号公告),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64.6美元/吨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7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
墨西哥
对华焊接用微丝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0日,墨西哥经济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用微丝(西班牙语:microalambre para soldar)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终裁,正式将现行反倾销税由从价税18.97%调整为从量税1.02美元/千克。涉案产品为直径0.6~1.6毫米,无论是否涂镀铜,通过电弧加热熔化以焊接钢材的锰硅合金实心碳钢丝,涉及TIGIE税号7229.20.01、7229.90.99和8311.90.01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2017年8月10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用微丝启动反倾销调查。2018年10月4日,墨西哥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正式对涉案产品征收0.5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023年10月5日,墨西哥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同时自主发起期间复审调查。2024年8月28日,墨西哥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同时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将反倾销税由从量税0.57美元/千克调整为从价税18.97%,措施自2023年10月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25年3月3日,墨西哥对该案启动期间复审调查,审查是否需要调整现行反倾销税,案件调查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5年10月6日,墨西哥对该案作出期间复审初裁,初步裁定将现行反倾销税由从价税18.97%调整为从量税1.02美元/千克,继续反倾销复审调查。
欧亚经济联盟
对华火花塞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6年4月1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6/479/AD41号公告称,依据委员会2026年4月7日第46号决议,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火花塞(俄语:свечи зажигания искровые)征收17.23%反倾销税。以下情况不适用反倾销税:1.欧亚经济联盟部分成员国给予涉案产品年度配额,对配额内的涉案产品免征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亚美尼亚为50万件、白俄罗斯为180万件、哈萨克斯坦为600万件、吉尔吉斯坦为50万件;2.进口至哈萨克斯坦的用于生产(包括后续保修)机动车的火花塞免征反倾销税。措施自公告发布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8511 10 000 1和8511 10 000 9。
2025年7月15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火花塞启动反倾销调查。2025年12月1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对中国火花塞反倾销终裁披露(参见第2025/466/AD41号公告),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17.23%的反倾销税。
印度尼西亚
对进口蒸发器启动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4月14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6年4月6日,应印尼生产商申请,印尼对进口蒸发器(Evaporator)启动保障措施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包括滚焊技术蒸发器和翅片式蒸发器,用于冰箱、冷冻机等制冷设备,涉及印尼税号ex.8418.99.10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4日内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书面申请进行应诉登记;听证会预计将于当地时间2026年4月22日上午10点至12点举行,参加听证会的利益相关方应于2026年4月20日前提交书面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欧盟
对华柠檬酸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6年4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企业N.V. Citrique Belge S.A.和Jungbunzlauer Austria AG于2026年1月14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Citric Acid and Trisodium Citrate Dihydrate)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9181400和ex 29181500 (TARIC编码为2918 150011和 2918 15001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分析期为2023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7年9月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发起反倾销调查。2008年12月3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作出肯定性终裁。2013年11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1月2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20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1年4月15日,欧盟委员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
菲律宾
对大米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2026年4月1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菲律宾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应菲律宾行业组织Federation of Free Farmers和Magsasaka Partylist提交的申请,2026年3月26日,菲律宾贸工部对进口大米(Rice)启动保障措施调查。本案涉及菲律宾税号1006.10、1006.20、1006.30和1006.40项下的产品。
巴基斯坦
对华连铸坯材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6年4月1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36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Continuous Casting(Steel)Billets]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4.04%的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6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铁及非合金钢、合金钢的半成品,用于再轧机生产钢筋、线材、梁、槽钢和T型铁等,涉及巴基斯坦税号7207.1110、7207.1190、7207.1210、7207.1290、7207.1910、7207.1920、7207.1990、7207.2010、7207.2020、7207.2090、7224.1000和7224.9000项下的产品。作为仅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
2015年8月5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6月22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自2017年6月22日起,基于成本加运费(C&F)对涉案产品计征24.04%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2022年6月14日,巴基斯坦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10月26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自2022年6月22日起继续征收24.04%的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6月20日,巴基斯坦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巴西
对华大豆蛋白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6年4月14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ADM do Brasil Ltda.和Solae do Brasil 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Alimentos Ltda.于2025年11月3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豆蛋白(葡萄牙语:proteínas de soja)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2106.10.00、3504.00.20和3504.00.9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商务部网站

陈晖律师,
资深涉外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本科。陈律师曾在政府部门任职,并有几年的外资企业工作经历,社会阅历丰富,执业14年,成功处理过多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纠纷及境内外投资的诉讼、仲裁及非诉案件,具有独到的诉讼技巧和严谨细致的非诉讼法律能力。李亚丽律师,英语专业八级,上海外国语大学翻译学硕士,多年外资所工作经验,参与及承办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涉外婚姻纠纷处理等多起非诉及诉讼案件。 程秉琴律师,执业20年,主要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基金、债券发行,目前服务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医药科技、机械化工、区块链、物流运输、交通科技、影视文化等。 汪贻江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律硕士,曾任上海市涉外经济法律咨询中心顾问,执业近20年,擅长处理涉外婚姻家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及公司相关案件,经验丰富。

